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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

婚姻家庭常见问题 100 问(官方信源核验版)· 第1部分(Q1—Q50)

本篇共 53 道问答
资料整理自 婚姻家庭常见问题100问(官方信源核验版)-第1部分(Q1-Q50).docx

主题:婚姻家庭 · 常见问题 · 标准答案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施行)及配套司法解释

体例:问题—标准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资料来源

共 11 编 · 100 问 · 5 个附录

编写说明

1.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1040条—第1118条,现行有效)、《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2025年第二次修订,2025-05-10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6-03-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02-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等经核验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编写。

2. 法律条文引用到“条、款、项”;引用《民法典》条文使用阿拉伯数字条号,引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使用中文条号。无法在官方渠道核实的内容一律标注“【待核实】”,不予采用。

3. 参考案例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标明发布批次与出处;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的,如实注明“以法条为准”。

4. 本手册采用“问题—标准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资料来源”五要素问答体例,与《信访常见问题100问》《行政复议100问》《行政诉讼100问》保持一致,可配套使用。

案例来源说明**(本手册“参考案例”栏仅采用下列官方渠道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①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随《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4件;②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2023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4件;③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4件(值《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④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28日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使用提示

1. 婚姻家庭事项具有强个案性,同一问题在不同案件事实下的结论可能不同,本手册给出的是一般规则,具体案件应当结合证据与个案事实判断。

2. 涉及当事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事项(家暴受害人、未成年子女、非婚生子女信息等),实务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3. 本手册不替代律师个案意见,仅供查阅、引用与普法使用。

附录一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索引

附录二 婚姻家庭事项办理时限与期间一览表

附录三 官方案例索引(按发布批次)

附录四 主要官方信源清单

附录五 “待核实”事项清单(据实列明)

附录一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索引

附录二 婚姻家庭事项办理时限与期间一览表

附录三 官方案例索引(按发布批次)

附录四 主要官方信源清单

附录五 "待核实"事项清单(据实列明)

第一编 基本制度与法律适用(Q1—Q8)

问第1问婚姻家庭事项主要适用哪些法律法规?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
我国婚姻家庭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为核心依据,辅以《婚姻登记条例》《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可概括为: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上述制度是理解本手册全部问题的前提:凡与之相冲突的“民间做法”“村规民约”,均无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制度性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全文,中国政府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湛江市遂溪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suixi.gov.cn/zjsxmzj/gkmlpt/content/1/1977/post_1977586.html)。

问第2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哪些民事关系?

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具体包括: 婚姻关系**:结婚的条件与程序、婚姻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离婚的方式与后果; 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扶养、赡养关系; 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与解除。 需要注意两点边界: 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忠实义务”本身不是独立的诉由,需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等具体请求权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条、第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调整范围界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071.html)。

问第3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增与修改要点有哪些?

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基础上作了多项重要增改,实务中需特别注意: 新增“优良家风”条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新增“久调不判”破解规则**: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子女抚养规则调整:将“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新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损害赔偿新增兜底项**:在原四种情形外新增“(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新增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制度沿革说明,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湛江市遂溪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鄂尔多斯市妇女联合会《〈民法典〉离婚新增规定解读(附全文)》(http://ordoswomen.org.cn/flgz/qybh/202207/t20220719_1930747.html)。

问第4问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应当如何选择?

答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以分层选择: 自行协商**:由当事人自行就离婚、财产、子女等事项达成协议,成本最低; 人民调解与专业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对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也可介入调解;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民政部门推动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提供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专业服务;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单位投诉求助**:适用于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抚养/扶养/赡养纠纷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 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尤其家暴受害人)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实务中建议:涉及人身安全的争议优先固定证据、申请保护令;涉及财产的争议尽早核实财产线索;涉及子女的争议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协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途径梳理,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006/202504/content_7021465.html);《反家庭暴力法》全文,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15-12/28/content_5029898.htm)。

问第5问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
婚姻家庭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情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特殊管辖: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相关**: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属于离婚案件的一部分,仍按离婚案件确定管辖,不单独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实务提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管辖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中国政府网。

问第6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
结合法律规定与家事审判改革精神,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禁止任何干涉; 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平等享有权利、平等承担义务; 保护弱势方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监护等事项,均以此为首要考量;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禁止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禁止违背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 多元化解与家庭关系修复原则**:注重调解,注重对家庭关系的修复,注重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原则性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6111.html)。

问第7问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成果包括: 审判理念转变: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和家庭关系的修复; 多元化解格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家事诉讼程序探索: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社会关护、案后回访、离婚证明书**等一系列制度机制; 专业化建设**:通过集中管辖家事案件、设立家事审判团队、培养专门家事法官等方式提升专业化水平; 人身安全保护令配套**: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并建立案件受理“绿色通道”。 其中离婚证明书制度依据该意见第41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仅记载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可避免泄露离婚原因、财产分割等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20号)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工作机制说明。可参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家事审判“四令一书”工作新闻发布会,其中载明离婚证明书制度的依据与推行理由。)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材料(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503671.shtml)。

问第8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共23条。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重婚绝对无效**: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也不能使后一婚姻“转为有效”(第一条); 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无效**: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可请求返还(第七条);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分割规则(第五条);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分割规则(第八条);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制: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并在确定抚养时作为不利因素(第十四条); 直播打赏挥霍共同财产**可认定为“挥霍”(第六条); 离婚恶意逃债**的规制: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影响其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第三条); 同居析产、继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的细化(第四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参考案例

见本手册相关各问所引《解释(二)》配套典型案例4件(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解释(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11.html)。

第二编 结婚条件与婚姻效力(Q9—Q18)

问第9问结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结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非禁婚亲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均无现存婚姻关系(未重婚); 办理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实务提示:第1至4项属结婚的实质要件,第5项属形式要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详见Q1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条件性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006/202504/content_7021465.html)。

问第10问哪些情形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怎么算?

答
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我国采用世代亲等制,以己身为一代):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如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均属三代以内;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属两代以内;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即:表兄妹、堂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法律禁止结婚。 申请结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签署“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四)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亲属关系计算,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问第11问未到法定婚龄、"先办酒席后领证"会有什么后果?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情形之一;

无效情形消失的例外: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登记时未到婚龄,但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不再认定婚姻无效;

补办登记的效力追溯: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意味着婚后共同所得的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仅办酒席未登记:不产生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详见Q12)。

实务提示:“先办酒席后领证”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与是否补办登记、补办时间点直接相关,建议当事人尽早补办登记并留存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第十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效力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第十条。

问第12问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法律上怎么处理?

答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承认其婚姻效力);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同居关系处理规则。相关裁判口径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并生育一子”的处理思路。)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

问第13问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到法定婚龄**。 要点说明: 主张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分别为:(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情形消失的例外: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起诉时已达婚龄); 超出法定三种情形:当事人以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婚绝对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效情形规则。参见《解释(二)》第一条对重婚绝对无效的明确规定。)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14问婚姻无效案件如何审理?可以撤诉或调解吗?

答
婚姻无效案件审理有以下特别规定: 不得撤诉: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不适用调解: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与无效的衔接: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当事人死亡后仍可确认**: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列置**: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15问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

无溯及力的相对化理解: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子女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

损害赔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证件与档案处理: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后果处理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问第16问什么是受胁迫婚姻?撤销的条件和期限是什么?

答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胁迫”的认定:行为人以给对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请求权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期限: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一年”的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撤销权消灭五年期限)的规定; 程序提示:《婚姻登记条例》明确,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即撤销婚姻需经诉讼,非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撤销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问第17问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能否撤销婚姻?

答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程序:《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与“无效婚姻”的区别: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须当事人主动请求),而非当然无效; 后果**: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见Q15); 档案备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待核实**:《民法典》未明确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实务中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等及其实质影响判断,具体以生效裁判和司法实践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撤销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问第18问被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如何救济?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实务提示:当事人发现被冒名登记后,应尽快向民政部门反映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报案回执;必要时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应当注意区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不属民事诉讼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救济途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指导意见(转引自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政策问答,https://www.cqnc.gov.cn/ztzl_197/zcwdk/qzfbm_65623/mzj_65630/202509/t20250919_15024825.html)。

第三编 结婚登记与婚姻登记服务(Q19—Q28)

问第19问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哪些?可以跨区域办理吗?

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全国通办(2025年5月10日起):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以及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相应登记,都属于”全国通办“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例外情形: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条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登记机关规定,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民政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5/content_7023263.htm)。

问第20问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
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与旧规定相比的重要变化: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也不再需要提交婚检证明等材料。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无禁婚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相应证明。 外国人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材料清单,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民政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中国政府网。

问第21问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当场能领证吗?

答
办理流程**: 共同亲自申请: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代理); 提交材料**:按Q20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 询问与核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当场登记或说明理由: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无等待期。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费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新条例取消了原工本费)。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六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问第22问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不予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实务提示: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六条第三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不予登记情形,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问第23问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核查信息不一致怎么办?出具虚假材料有什么后果?

不一致时的补正: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以及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者离婚证等材料;

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

身份信息与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

真实性责任与信用惩戒: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其他法律责任:违反《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参考案例

(本条为责任规定,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民政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中国政府网。

问第24问婚姻登记信息如何共享与保密?

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保密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违法后果: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信息管理规定,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问第25问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由谁提供?

服务定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提供主体: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队伍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离婚环节的辅导: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服务性规定。可参看央视网《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迎来哪些新变化?240秒快速了解!》及中国日报网相关报道中关于山东滨州惠民县婚姻家庭辅导志愿服务队开展婚前辅导的官方报道。)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央视网(https://news.cctv.com/2025/05/10/ARTIDGkvJhkew9OyNSi1Ucwy250510.shtml)。

问第26问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如何补领?

申请主体与材料: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的持相应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档案查证与补发: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档案提供方式(2025年新变化):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婚姻登记档案。若当事人未获取纸质档案,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异地调档获取当事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经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异地调取档案服务;若档案信息无法通过共享获取到,建议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补领证件;

身份变化情形:若一方由内地居民变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双方可以向任意一个具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若一方变为外国人、另一方变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或双方均变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需到原结婚登记的机关,或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关办理权限的机关申请补领;若双方均变为外国人的,可以调取结婚登记档案,但不可补领结婚证。身份变化的当事人除需出具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前后身份为同一人的证明或公证声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参考案例

(本条为补领规定。参见央视网《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迎来哪些新变化?》中关于补领结婚证方式的规定。)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民政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中国政府网;央视网(https://news.cctv.com/2025/05/10/ARTIDGkvJhkew9OyNSi1Ucwy250510.shtml)。

问第27问婚姻登记档案如何管理?可以查询吗?

建档与保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按规定为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效力变动备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其他档案事项: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档案管理规定,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问第28问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会被追责?

答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 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的;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此外:违反《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法律责任规定,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第四编 夫妻财产关系(Q29—Q40)

问第29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明确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包括: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财产范围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071.html)。

问第30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重要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属个人财产,但注意“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共同财产,二者不矛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个人财产范围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1问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吗?口头约定有效吗?

可以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形式要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法定财产制处理);

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实务提示: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约定,建议同步办理变更登记;仅签订协议而未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约定财产制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2问什么是日常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的效力: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实务意义: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小额、日常性的交易(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为子女交学费等)一方可自行决定并对双方生效;但涉及大额财产处分(如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大额投资)则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代理权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问第33问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吗?

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除上述情形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婚内分割规则。参见《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可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4问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能否追回?

善意取得情形: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损失赔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件提示:第三人的“善意”“合理对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则可能支持追回。举证责任在主张善意取得的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善意取得与赔偿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5问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要件提示:该规则适用须满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 + 用于一方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两个条件。若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借,则不属此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夫妻间借贷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6问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出资如何分割?

答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合伙企业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分别按“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地位”“行使优先购买权→分割转让所得”“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分割结算后财产”“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权又不同意退伙→视为全体同意转让”四种情形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分别按“一方主张经营→评估后补偿”“双方均主张→竞价后补偿”“双方均不愿经营→按个人独资企业法办理”处理。 特别提示:《解释(二)》第九条明确: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解释(二)》第十条明确: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出资分割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7问离婚时房屋价值与归属有争议,法院如何处理?

答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房屋分割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8问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述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改房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房贷房屋分割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9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有价证券、养老金如何分割?

有价证券: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基本养老金: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分割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特殊财产分割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0问放弃继承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吗?另一方能否主张无效?

答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实务要点**: 继承权是期待权,在遗产实际分割前,继承人有权放弃; 放弃继承原则上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唯一例外是放弃继承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对未成年子女、需要扶养的配偶、需要赡养的父母); 与Q39“未分割遗产”规则相衔接: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前,配偶一方不得请求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放弃继承规则,参见《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

第五编 夫妻债务与共同财产保护(Q41—Q48)

问第41问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举证责任分配要点: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问第42问一方婚前所负债务,配偶需要偿还吗?

答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即: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例外情形需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用于购置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支付婚后共同生活开支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婚前债务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3问虚构债务、赌博吸毒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答
以下两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虚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提示:此类案件中,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债权人)须承担举证责任;配偶一方可通过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债务的虚构性或违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务排除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4问离婚协议或判决已分割财产,债权人还能向双方主张债务吗?

答
当事人(包括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具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依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务对外效力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5问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要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 承担范围以夫妻共同债务为限;死者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遗产清偿(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生存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死者的其他继承人主张在遗产范围内分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务承继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6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答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务提示**: 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关于债务清偿的约定或判决,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权利(见Q44); 内部追偿关系依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各笔共同债务的清单、金额、偿还主体及追偿条款,并留存债权凭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务清偿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问第47问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会有什么后果?

答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少分或不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再次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时效:该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婚内分割:另一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恶意逃债的规制: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财产保护规则。参见《解释(二)》第三条及配套说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条款。)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8问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能否追回?

行为无效: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即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损失);

主张少分或不分: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不因已消费而免责:受赠人不能因“部分款项已消费”而免除返还责任。

【基本案情】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案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四)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61.html);《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六编 家庭关系与扶养赡养(Q49—Q56)

问第49问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人身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相互扶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相互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忠实与尊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实务提示:第3项“人身自由”是认定限制社会交往型家庭暴力的法律基础(详见Q98)。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权利义务梳理,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第一节相关条文。

问第50问什么是扶养、抚养、赡养?三者有何区别?

答
三者均指特定亲属间经济供养与生活照料的义务,但主体与方向不同: 扶养:多指平辈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的供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此外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的兄、姐与弟、妹之间的义务亦称“扶养”; 抚养:指长辈对晚辈**的供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赡养:指晚辈对长辈**的供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重要规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附录一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索引 附录二 婚姻家庭事项办理时限与期间一览表 附录三 官方案例索引(按发布批次) 一、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随《解释(二)》发布,共4件) 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手册Q89、Q100相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本手册Q86)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本手册Q48)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3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共4件)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手册Q94)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手册Q94)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手册Q94) 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手册Q94)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26年3月30日发布,共4件)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被拘留十五日(本手册Q99) 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长期无故谩骂、侮辱、诋毁配偶构成家庭暴力(语言暴力)(本手册Q95)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限制配偶与异性正常社交构成家庭暴力(本手册Q95)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经济控制构成家庭暴力,责令支付医疗费并帮扶就业(本手册Q95、Q99) 四、典型案例中的房产权属分割规则(《解释(二)》第5条、第8条配套案例)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判决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补偿120万元) 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名下,判决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补偿7万元) 待核实**:上述四批案例的裁判文书全文(案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稿中未逐一列明,引用时建议以发布稿表述为准;如需精确案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检索核对。 附录四 主要官方信源清单 附录五 "待核实"事项清单(据实列明) 为严格遵守“无法核实的信源应明确标注'待核实'或不予采用”的要求,现将本手册中未能核实到可靠官方信源、或在范围/条文序号上存在不确定性的条目集中列明:
类别 名称 发布主体 / 文号 施行时间 效力状态
类别名称发布主体 / 文号施行时间效力状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第1040—1118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文)同上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6年3月1日现行有效(6章38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月1日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6月1日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1月1日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有效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2003年第387号公布,2024年第一次修订,2025年第二次修订)2025年5月10日现行有效(6章28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2025年印发2025年5月10日现行有效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91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现行有效(23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现行有效(7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2022年8月1日现行有效(13条)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20号2018年7月18日现行有效(含离婚证明书制度,第41条)
部门联合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2022年3月5日现行有效(20条)
部门联合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2021年现行有效
事项 主体 时限/期间 依据
事项主体时限/期间依据
结婚登记·受理与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符合条件当场登记,无等待期《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离婚登记·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任何一方可撤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登记·领证期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民发〔2020〕116号
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被隐瞒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人民法院受理后72小时内;情况紧急24小时内《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人民法院作出后24小时内送达当事人及相关部门法发〔2022〕10号意见第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可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
再次起诉离婚(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离婚后发现隐藏转移财产·再次分割无过错方诉讼时效3年,自发现之日起算《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提出无过错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仍可提出(已明确放弃的除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离婚诉讼)人民法院6个月内审结,可延长《民事诉讼法》
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人民法院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
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人民法院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
信源 地址/渠道 主要用途
信源地址/渠道主要用途
中国政府网www.gov.cn《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全文、国务院公报、政策解读(含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www.npc.gov.cn《民法典》全文及立法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解释(二)》《涉彩礼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全文、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家事审判工作报告
民政部www.mca.gov.cn《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政策问答、婚俗改革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www.women.org.cn涉彩礼典型案例、妇女权益保护、反家庭暴力工作
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典型案例全文、家事审判改革报道
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涉彩礼、婚姻财产纠纷参考案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各地政府官网、政务公众号婚姻登记办事指南、政策解读、地方典型案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概念区分,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相关条文。

问第51问(隐瞒重大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未明确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实务中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等及其实质影响判断。**具体范围以生效裁判与司法实践为准,本手册不作穷尽列举。

问第52问(冷静期期限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系转引自《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的地方政府公开解读,**该通知全文未在本次检索中取得官方发布页链接,建议以民政部官网最新发布为准。

附录三(案例案号):本手册所引官方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的官方发布稿,发布稿未逐一列明裁判文书案号;如需精确案号,建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核对。

问第53问(拒不执行裁定罪实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披露“已有地方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但未公开具体案号与法院名称**;如需引用具体案例,建议补充检索。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条文序号:本次检索取得了该规范的官方政策问答与新闻稿要点,但未取得规范全文逐条文本;本手册涉及该规范的内容均以政策问答与官方新闻稿表述为准。

说明:除上述明确标注“待核实”者外,本手册全部问题、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与资料来源均可在附录四所列官方渠道中查证,未作任何虚构。凡涉及具体条文序号者,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编制完成日期:2026年9月27日

本手册仅供法律实务查阅与普法使用,不替代律师个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