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民族路硒都综合楼13楼
婚姻案件

婚姻家庭常见问题 100 问(官方信源核验版)· 第2部分(Q51—Q100)

本篇共 53 道问答
资料整理自 婚姻家庭常见问题100问(官方信源核验版)-第2部分(Q51-Q100).docx

主题:婚姻家庭 · 常见问题 · 标准答案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施行)及配套司法解释

体例:问题—标准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资料来源

共 11 编 · 100 问 · 5 个附录

编写说明

1.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1040条—第1118条,现行有效)、《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2025年第二次修订,2025-05-10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6-03-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02-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等经核验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编写。

2. 法律条文引用到“条、款、项”;引用《民法典》条文使用阿拉伯数字条号,引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使用中文条号。无法在官方渠道核实的内容一律标注“【待核实】”,不予采用。

3. 参考案例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标明发布批次与出处;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的,如实注明“以法条为准”。

4. 本手册采用“问题—标准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资料来源”五要素问答体例,与《信访常见问题100问》《行政复议100问》《行政诉讼100问》保持一致,可配套使用。

案例来源说明**(本手册“参考案例”栏仅采用下列官方渠道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①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随《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4件;②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2023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4件;③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4件(值《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④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28日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使用提示

1. 婚姻家庭事项具有强个案性,同一问题在不同案件事实下的结论可能不同,本手册给出的是一般规则,具体案件应当结合证据与个案事实判断。

2. 涉及当事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事项(家暴受害人、未成年子女、非婚生子女信息等),实务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3. 本手册不替代律师个案意见,仅供查阅、引用与普法使用。

附录一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索引

附录二 婚姻家庭事项办理时限与期间一览表

附录三 官方案例索引(按发布批次)

附录四 主要官方信源清单

附录五 “待核实”事项清单(据实列明)

附录一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索引

附录二 婚姻家庭事项办理时限与期间一览表

附录三 官方案例索引(按发布批次)

附录四 主要官方信源清单

附录五 "待核实"事项清单(据实列明)

第六编 家庭关系与扶养赡养(Q49—Q56)

问第1问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

答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抚养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亲子关系确认/否认: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与生父/生母的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权利平等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问第2问亲子关系诉讼中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后果?

否认亲子关系: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确认亲子关系: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要件提示:适用该规则须“已提供必要证据”(初步证据),且对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鉴定”,三者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鉴定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问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与解除?

基本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抚养教育”的认定: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解除规则: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解除后的生活费: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离婚时的处理: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规则,以法条及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问第4问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姐与弟妹之间有扶养义务吗?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要件提示:上述义务均以“有负担能力“为前提,且需满足”前一顺位义务人已死亡或无力履行“的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亲属扶养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问第5问什么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范围包括哪些?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认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内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提示:接受大学(高等教育)教育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原则上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抚养费范围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6问子女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吗?赡养义务会因此免除吗?

答
不可以**。法律明确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实务要点**: 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处分财产等规则; 赡养义务的免除事由法定有限(如父母曾严重虐待、遗弃子女等),再婚不属免除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赡养义务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编 协议离婚与离婚冷静期(Q57—Q66)

问第7问协议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离婚协议应当载明什么?

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当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申请方式: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单方申请、不得委托代理);

法律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协议离婚条件,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问第8问离婚冷静期是怎么规定的?多少天?

答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共两个三十日: 第一个三十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个三十日(领证期):前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结论: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无法当天拿到离婚证。顺利情形下最快需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方可领取离婚证。 期限计算提示: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

参考案例

(本条为冷静期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政策问答(https://www.cqnc.gov.cn/ztzl_197/zcwdk/qzfbm_65623/mzj_65630/202509/t20250919_15024825.html);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法典基础知识》(转自“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

问第9问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怎么办?期限届满后一方不去领证怎么办?

冷静期内反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本次离婚登记程序终止;另一方坚持离婚的,只能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期限届满后一方不去领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后续路径:视为撤回后,双方仍可通过协议离婚重新申请(重新起算冷静期),或者由坚持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冷静期后果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问第10问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答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实务提示**: 第2项是重要限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通过协议离婚,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侵害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3项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不予受理情形,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问第11问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件?流程是怎样的?

所需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结婚证外,还应出具相应的有效通行证或居住证、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男女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提交证件和书面材料;

第二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

第三步(登记):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异地提示: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参考案例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参见央视网《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迎来哪些新变化?》中关于“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须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的明确规定。)

资料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民政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中国政府网;央视网(https://news.cctv.com/2025/05/10/ARTIDGkvJhkew9OyNSi1Ucwy250510.shtml)。

问第12问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协议还有效吗?

答
需区分协议的性质与是否已实际离婚: 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已登记离婚后的协议: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协议效力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13问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原则上不得撤销: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不履行的责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子女直接主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该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外(可撤销):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约定给子女规则,参见《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

问第14问登记离婚后,能否以"意思表示虚假"确认离婚无效?

答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提示**: 该规则明确了“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不能以“双方并非真意”为由主张离婚无效; 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若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当事人可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请求撤销(见Q62); 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请求撤销相关条款(见Q47)。 即:离婚本身不可撤销,但财产处理条款在法定情形下可被撤销或调整。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离婚效力规则,参见《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15问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需要重新登记吗?

答
需要重新登记**。 复婚规则: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结婚登记**; 程序要求**: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即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后果:复婚登记完成后,婚姻关系重新确立**;此前的离婚不因复婚而“溯及消灭”,复婚前各自取得的财产不因复婚自动转为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复婚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问第16问诉讼离婚后如何证明婚姻状况?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答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没有离婚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婚姻状况: 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证明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20号)第41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仅记载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隐去了离婚原因、财产分割等个人隐私信息**,便于在办理再婚、户口迁移、房屋登记过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出示,同时保护隐私。 申领方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承办法官核实后,人民法院依生效文书出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时应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

参考案例

(本条为证明方式规定。可参看陕西高院推进家事审判“四令一书”工作新闻发布会、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离婚证明书》等官方报道中的制度说明。)

资料来源

法发〔2018〕20号第41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材料(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503671.shtml);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https://gax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2f3bd436-f779-4035-ae48-fcbb8c812268)。

第八编 诉讼离婚(Q67—Q76)

问第17问诉讼离婚的起诉条件与受理范围是什么?

起诉权利: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协议离婚不成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均可起诉;

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需注意以下边界:

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争议不属民事诉讼范围,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调解前置理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但不是限制起诉的条件;

起诉材料:一般包括起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子女情况证明、财产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起诉条件,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18问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答
基本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视同破裂的两种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久调不判”破解规则)。 重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虐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判决标准,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19问"与他人同居""虐待"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

“与他人同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详见第十一编)。

实务提示:“偶尔出轨”通常不构成“与他人同居”,需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一次性冲突通常不构成“虐待”,需具备“持续性、经常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概念界定,以法条及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国政府网。

问第20问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男方能起诉离婚吗?

答
原则上不能。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女方提出离婚**的;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实务提示**: 该限制是对男方诉权的期间限制,不影响女方在此期间起诉离婚; 期间届满后男方可正常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出轨等重大情形,可能构成“确有必要”的例外,但由法院个案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诉权限制,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问第21问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吗?

答
原则上需要。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适用对象:该限制针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情形;军人本人提出离婚或双方均为军人的,不适用; 实务提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配偶起诉离婚不受“征得同意”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军婚保护规则,以法条及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22问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能否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宣告死亡的效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实务提示: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均需依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

路径选择上,“申请宣告失踪+起诉离婚”与“申请宣告死亡”均可达解除婚姻关系之效果,但法律后果不同(后者涉及财产继承),建议结合财产状况选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失踪/死亡情形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问第23问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答
诉讼离婚的审理期限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上诉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调解不计期限: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可能延长实际耗时; 特别提示: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期限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问第24问判决不准离婚后,何时可以再次起诉?

一般规则: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新情况、新理由”的例外:家庭暴力是典型的“新情况、新理由”。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此时原告可不受六个月限制再次起诉;

分居满一年的自动准许: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再次起诉规则,以法条及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6021.html)。

问第25问离婚诉讼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答
可以。 保全权利: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适用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时,另一方可申请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还可申请诉前保全; 效果衔接**:保全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少分或不分)相互配合,形成对共同财产的完整保护链; 实务提示**:申请保全应提供财产线索(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并注意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保全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保全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26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起诉离婚或对方起诉,如何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侵害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起诉: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协议离婚的限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见Q60),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实务提示:诉讼中应先行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必要时申请宣告或司法鉴定,并处理好监护人指定事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特殊主体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第九编 子女抚养与探望(Q77—Q86)

问第27问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会改变吗?

答
不会改变。 亲子关系不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权利义务继续存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协议/判决不得剥夺**: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关于抚养的约定或判决,不影响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等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亲子关系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问第28问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如何确定?

答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分三个年龄段: 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例外(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协议优先**: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抚养关系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29问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哪些情形可优先考虑?

答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辅助条件: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新增不利因素(第14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优先条件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0问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确定依据: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特殊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给付方式: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协议除外: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付期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抚养费标准,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1问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事后能否要求支付?

答
原则上有效,但有例外。 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外(可请求支付):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变更抚养关系的衔接:上述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免付抚养费约定的效力规则,参见《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

问第32问一方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能否起诉?子女成年后如何?

未成年子女追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子女已成年且独立生活的情形: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增加抚养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程序: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抚养费追索规则,参见《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问第33问哪些情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变更抚养规则,以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4问探望权如何行使?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权利与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方式: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实务提示:探望方式可包括上门探望、接走探视、共同生活式探望等,具体应结合子女年龄、居住地远近、双方关系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探望权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问第35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如何恢复?

中止条件: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程序: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

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恢复: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实务提示:中止探望系临时性措施,事由消失后应恢复;以中止探望变相剥夺探望权的,不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中止探望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问第36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如何救济?

答
《解释(二)》对此作了系统规制,主要救济路径包括: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主张合理事由的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作该抗辩的处理; 分居期间的临时抚养安排: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利评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构成《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基本案情】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男)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罗大某、罗小某出生后,与颜某某、罗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上述住所并带至B省。此后,罗大某与罗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颜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颜某某以其对儿子罗大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 【典型意义】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进行事先预防性保护。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参考案例

案例: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三)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61.html);《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第十编 离婚财产分割与救济(Q87—Q94)

问第37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协议优先: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判决原则: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其他财产处理规则: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Q37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伙份额、个人独资企业按Q36处理;

养老金、军人复员费等按Q39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分割原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8问离婚时如何确定"无过错方"?有何实际利益?

“无过错方”的含义:指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列过错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一方;

分割财产时的照顾: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他配套规则:

少分或不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见Q90);

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当处分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

实务提示:主张“无过错方权益”应有相应证据支撑(如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同居证据、转账记录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过错方权益规则,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相关条文;《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问第39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什么?

制度内容: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数额确定(《解释(二)》第21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适用提示:离婚经济补偿不以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这是《民法典》对原《婚姻法》的重要修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同样可以主张;

举证要点:应提供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的证据(如家庭分工记录、证人证言、子女就学就医记录、放弃职业发展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经济补偿规则,参见《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对补偿数额考量因素的规定。)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

问第40问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限制情形: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双方均有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出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相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具体分三种情形:(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协议离婚后仍可主张: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损害赔偿规则,以法条及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1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什么?

制度内容: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数额确定(《解释(二)》第22条):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与离婚经济补偿的区别:

经济补偿(第1088条):针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不以生活困难为前提;

经济帮助(第1090条):针对生活困难的一方,不以负担家庭义务为前提;

二者可以同时主张;

实务提示:主张经济帮助应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据(残疾证明、重大疾病诊断、无收入证明等)及对方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经济帮助规则,参见《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考量因素的规定。)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2问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能否再次起诉?

答
可以。 未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隐藏转移财产: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时效: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实务提示**:再次分割的对象包括离婚时未处理的银行存款、股票、股权、房产、保险、公积金、养老金等;主张方应提供财产线索与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再次分割规则,以法条及司法解释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43问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涉彩礼规定》的细化:

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参考案例

见Q94所引官方案例。

资料来源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新闻网(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t/zw/10148290.shtml)。

问第44问彩礼与一般赠与如何区分?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彩礼范围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实务口径补充:结婚典礼时双方收取的礼金及举办婚礼的费用,均不属于彩礼)

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即离婚诉讼中不将父母列为当事人);

嫁妆的处理: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具有共同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习俗适用相同的规则。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也要考虑嫁妆情况(可从返还数额中扣减)。

【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典型意义】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同批之案例二)

【基本案情】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

(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同批之案例三)

【基本案情】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存在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同批之案例四)

【基本案情】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第四条。

参考案例

(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2023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一)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3年12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922.html);《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第十一编 反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保护令(Q95—Q100)

问第45问什么是家庭暴力?包括哪些形式?

法定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认定范围的扩展(司法解释):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适用范围延伸:《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官方明确的隐性暴力类型(2026年最高法反家暴典型案例):

语言暴力: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限制社会交往: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形成心理压制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经济控制: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经济自主权,迫使其恐惧、自卑、无助,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意志的,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

重要理念: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三条、第四条。

参考案例

参见Q99所引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发布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资料来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15-12/28/content_5029898.htm);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向家暴说“不”为正义撑腰——聚焦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6331.html)。

问第46问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谁求助?有哪些救助措施?

向单位、组织投诉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紧急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临时庇护: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与诉讼费减免: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见Q97)。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相关条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求助途径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中国政府网;法发〔2022〕10号意见。

问第47问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制度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

申请条件: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以离婚为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管辖: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形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作出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时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费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便民措施: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申请程序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6021.html)。

问第48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有效期多长?

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其他措施”的细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复议: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送达与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措施与期限规定,以法条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十条;法发〔2022〕10号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问第49问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违反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较大可能性”标准,不要求“高度盖然性”);

“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被申请人抗辩的处理: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与家暴事实的关系: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违反保护令的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务:已有地方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

王某起诉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张某对王某实施家暴及骚扰、跟踪、接触王某与其近亲属,并同步向当地公安、妇联、村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次月,张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殴打王某及其近亲属,并以短信方式骚扰、威胁。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规定,再次实施殴打、骚扰、威胁等行为,对王某及其近亲属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鉴于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较重,但尚不构成犯罪,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案例二(经济控制型家暴):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批典型案例)

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通过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等方式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二、责令刘某支付陈某因本次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裁定书送达后,人民法院依据“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向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还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属地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及陈某身体条件,为陈某制定相关岗位长期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官方数据:《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参考案例

案例一(违反保护令被拘留):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向家暴说“不”为正义撑腰——聚焦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26年3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6331.html);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6241.html);《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问第50问婚姻家庭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渠道?应当如何选择?

答
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侵害类型选择下列救济渠道: 一、按侵害类型选择 二、按程序阶段选择 诉前**:固定证据(报警回执、告诫书、就诊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申请保全、申请保护令、请求调解; 诉中**:提起离婚诉讼、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抚养/扶养/赡养诉讼、损害赔偿请求,必要时申请调查取证、司法鉴定、财产申报; 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发现新财产线索时请求再次分割、就探望权单独起诉、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增加抚养费。 三、通用提示 证据先行**:家事案件事实高度依赖证据,应尽早固定并妥善保存; 专业支持**:可申请法律援助、聘请律师,或向妇联、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 隐私保护**: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可避免隐私泄露;涉及未成年子女、家暴受害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涉及未成年人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不出庭作证**。 附录一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索引 附录二 婚姻家庭事项办理时限与期间一览表 附录三 官方案例索引(按发布批次) 一、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随《解释(二)》发布,共4件) 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手册Q89、Q100相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本手册Q86)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本手册Q48)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3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共4件)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手册Q94)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手册Q94)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手册Q94) 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手册Q94)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26年3月30日发布,共4件)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被拘留十五日(本手册Q99) 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长期无故谩骂、侮辱、诋毁配偶构成家庭暴力(语言暴力)(本手册Q95)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限制配偶与异性正常社交构成家庭暴力(本手册Q95)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经济控制构成家庭暴力,责令支付医疗费并帮扶就业(本手册Q95、Q99) 四、典型案例中的房产权属分割规则(《解释(二)》第5条、第8条配套案例)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判决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补偿120万元) 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名下,判决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补偿7万元) 待核实**:上述四批案例的裁判文书全文(案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稿中未逐一列明,引用时建议以发布稿表述为准;如需精确案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检索核对。 附录四 主要官方信源清单 附录五 "待核实"事项清单(据实列明) 为严格遵守“无法核实的信源应明确标注'待核实'或不予采用”的要求,现将本手册中未能核实到可靠官方信源、或在范围/条文序号上存在不确定性的条目集中列明:
侵害类型 主要救济渠道
侵害类型主要救济渠道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报警(告诫书、伤情鉴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必要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重婚、与他人同居刑事自诉或报案(重婚罪)→ 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 主张赠与第三人无效并返还财产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 离婚时主张少分或不分 → 离婚后三年内请求再次分割
违反忠实义务赠与第三人起诉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请求第三人返还全部财产
拒不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起诉请求给付 → 申请强制执行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 请求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不利因素
婚姻登记被冒名顶替向民政部门反映 + 向公安机关报案 + 请求检察机关监督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生活困难、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主张经济帮助、经济补偿
类别 名称 发布主体 / 文号 施行时间 效力状态
类别名称发布主体 / 文号施行时间效力状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第1040—1118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文)同上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6年3月1日现行有效(6章38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月1日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6月1日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1月1日现行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有效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2003年第387号公布,2024年第一次修订,2025年第二次修订)2025年5月10日现行有效(6章28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2025年印发2025年5月10日现行有效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91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现行有效(23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现行有效(7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2022年8月1日现行有效(13条)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20号2018年7月18日现行有效(含离婚证明书制度,第41条)
部门联合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2022年3月5日现行有效(20条)
部门联合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2021年现行有效
事项 主体 时限/期间 依据
事项主体时限/期间依据
结婚登记·受理与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符合条件当场登记,无等待期《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离婚登记·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任何一方可撤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登记·领证期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民发〔2020〕116号
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被隐瞒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人民法院受理后72小时内;情况紧急24小时内《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人民法院作出后24小时内送达当事人及相关部门法发〔2022〕10号意见第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可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
再次起诉离婚(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离婚后发现隐藏转移财产·再次分割无过错方诉讼时效3年,自发现之日起算《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提出无过错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仍可提出(已明确放弃的除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离婚诉讼)人民法院6个月内审结,可延长《民事诉讼法》
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人民法院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
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人民法院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
信源 地址/渠道 主要用途
信源地址/渠道主要用途
中国政府网www.gov.cn《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全文、国务院公报、政策解读(含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www.npc.gov.cn《民法典》全文及立法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解释(二)》《涉彩礼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全文、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家事审判工作报告
民政部www.mca.gov.cn《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政策问答、婚俗改革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www.women.org.cn涉彩礼典型案例、妇女权益保护、反家庭暴力工作
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典型案例全文、家事审判改革报道
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涉彩礼、婚姻财产纠纷参考案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各地政府官网、政务公众号婚姻登记办事指南、政策解读、地方典型案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及《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救济渠道汇总,具体案例见本手册各编所引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本手册各编所引全部官方信源,详见附录四。

问第51问(隐瞒重大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未明确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实务中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等及其实质影响判断。**具体范围以生效裁判与司法实践为准,本手册不作穷尽列举。

问第52问(冷静期期限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系转引自《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的地方政府公开解读,**该通知全文未在本次检索中取得官方发布页链接,建议以民政部官网最新发布为准。

附录三(案例案号):本手册所引官方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的官方发布稿,发布稿未逐一列明裁判文书案号;如需精确案号,建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核对。

问第53问(拒不执行裁定罪实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披露“已有地方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但未公开具体案号与法院名称**;如需引用具体案例,建议补充检索。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条文序号:本次检索取得了该规范的官方政策问答与新闻稿要点,但未取得规范全文逐条文本;本手册涉及该规范的内容均以政策问答与官方新闻稿表述为准。

说明:除上述明确标注“待核实”者外,本手册全部问题、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与资料来源均可在附录四所列官方渠道中查证,未作任何虚构。凡涉及具体条文序号者,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编制完成日期:2026年9月27日

本手册仅供法律实务查阅与普法使用,不替代律师个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