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常见问题 1000 问 · 第4部分(Q502—Q668)
本篇共 167 道问答
资料整理自 合同常见问题1000问-第4部分(Q502-Q668).docx
主题:合同订立 · 效力 · 履行 · 变更转让 · 违约解除 · 争议解决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463—988条)及配套司法解释
体例:问题—标准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资料来源
共 11 编 · 1000 问
问第1问服务类合同(如培训、健身、婚庆)中途解除,费用怎么退?
答
核心是“按已履行部分折价,剩余部分退还”,并考虑是否违约。 规则:① 消费者(接受服务方)主动终止——已实际消耗的课时/服务按约定单价扣除,剩余部分退还;若约定有违约金/手续费,也要审查合理性(过高可请求减少;预付式消费中“不退不换”的格式条款常被认定无效,第497条);② 经营者(提供服务方)违约或无法继续履行——应当退还未消耗部分,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③ 实际案例:(2025)闽0203民初13182号(厦门思明区,2025-08-18):游泳培训机构明确表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按“17040元÷190节×剩余179节 - 已兑换3000元 = 13053.47元”退还,并支持资金占用利息;(2021)鄂0103民初9083号(武汉江汉区,2021-11-17):瑜伽私教已上课部分按260元/节据实扣减,退还21940元,同时明确“服务方擅自变更授课方式(线下改线上)未经同意,不发生效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实务要点:保留付款凭证、课时记录、沟通记录,这是退费计算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6条、第497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2025)闽0203民初13182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5-08-18)——机构明确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按剩余179课时折算出13,053.47元退还并计息;(2021)鄂0103民初9083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1-11-17)——瑜伽私教擅自改为线上授课构成单方变更履行方式、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令返还课程费21,940元。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问买卖合同解除后,货已经用了,还怎么退?
答
“能用就退不了全款”,按折价补偿处理。 规则:① 原物存在且可返还的——返还货物、退还货款;② 货物已被消耗、使用、加工,或者已转售给第三人无法收回的——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第157条精神,解除后果准用);③ 折价标准——通常按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使用折旧、市场价、双方约定确定,法院会结合使用时间、损耗程度综合认定;④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解除——买方有权主张退货退款,并可就损失索赔,折旧问题一般不影响买方主张(因为是卖方产品不合格导致的);⑤ 实务提示:解除主张要尽早提出——拖久了货物被消耗、转售,可能只能退一部分甚至丧失返还可能;同时做好证据固定(货物现状、使用记录、损耗评估),必要时申请评估鉴定来确定折价金额。注意:解除后双方返还义务原则上同时履行,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25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第525条、第56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问分期付款买卖,买方欠了几期,卖方能解除吗?
答
能,但法律有明确门槛,不能“欠一期就解除”。 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要点:① 数额门槛——未付到期价款 ≥ 全部价款的1/5(如总价100万,欠了20万以上);② 程序门槛——必须先催告,且给合理期限,逾期仍未付才能解除;③ 解除后果——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634条第2款);④ 注意区分——“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是两条并列路径,可选其一;⑤ 实务提示:卖方主张解除时,要保留催告证据(书面催告函+送达凭证),并注意“1/5”的计算基数(全部价款还是剩余价款?司法实践多以“全部价款”为基数,须结合案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3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问借款合同能提前解除吗?出借人能不能说"钱我不借了"?
答
分几种情形。 ① 借款人已出具借据、出借人未放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第679条)。未放款前,合同还没生效,出借人原则上可以不放款,但因过错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500条);若为诺成性借款合同(如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人不放款构成违约;② 已放款后——出借人不能随意解除;只有出现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第67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才能解除;③ 借款人提前还款——原则上可以,但应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第677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实务提示:出借人发现借款人擅自挪用借款(如约定用于经营却拿去炒股),应立即书面通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并固定挪用证据——这是法定的“提前收回借款”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3条、第677条、第679条、第50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问租赁合同提前解除,"装修损失"归谁?
答
看“谁导致解除”和“是否经出租人同意”两个因素。 规则:① 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以请求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应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现值范围内予以补偿;不同意利用的,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合同编通则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精神,第715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715条);②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解除——承租人可就装修损失主张赔偿;③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解除——装修损失一般由承租人自担,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④ 双方均无过错(如不可抗力)导致解除——按公平原则分担或按约定处理。实务提示:承租前,务必取得出租人对装修方案的书面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装修物归属与补偿方式”);退租时做现场证据固定(照片、清单、评估),避免“装修白做一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问第6问合同解除诉讼,诉讼请求怎么写才"一击到位"?
答
建议分层写明六项:① 确认之诉——“确认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某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或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注意区分“确认解除”与“判令解除”的表述);② 返还之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某某元(或返还某某货物)”;③ 违约金之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某某元”;④ 赔偿之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某某元”(与违约金不重复部分);⑤ 利息/资金占用费——“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某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⑥ 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要点:“解除时间”务必在诉请中固定(关系到损失起算、返还时点、担保期间);金额要能算得出、对得上(起诉时附上计算明细);如已申请财产保全,一并写明。**提示:若对方已明确异议解除效力,诉讼请求可表述为“判令解除”(法院以判决确定解除),并同时请求“如认定解除不成立,则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备选——但实践中建议梳理清楚主诉请,避免逻辑混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5条、第566条、第577条、第585条;《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7问解除后要不要开发票、要不要做税务处理?
答
要,且必须合规处理,否则有税务风险。 要点:① 销售退回/服务终止——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退货或终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依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避免“已开票已缴税但钱又退了”造成税负与收入不匹配;②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需相应调整(已确认收入的,因解除而返还的,按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③ 印花税——合同解除后,已缴纳的印花税一般不退(印花税以合同签订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④ 跨期合同——注意收入、成本的期间归属,避免被认定为“少计收入”或“虚增成本”;⑤ 实务提示:解除协议中应写明“双方配合办理发票冲红/换开及税务手续”,并把税费承担写清楚(谁承担、如何冲抵)。重大交易建议在解除前咨询税务师或主管税务机关,特别是涉及跨年度、大额、已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发票管理办法》全文;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问第8问解除通知里要不要写"依据"和"后果"?
答
要写,而且要写清楚,这直接关系到解除能否成立、后续索赔能否顺畅。 一份标准解除通知包含五块:① 依据——写明解除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如“因你方未按《合同》第X条约定于X日前支付货款,经我方于X日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三)项及本合同第X条约定”);② 解除的意思表示——“现通知你方,本合同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或写“限你方于X日内履行,逾期本合同自动解除”);③ 后果安排——“请你方于X日内返还/支付/腾退某某”,并写明金额、账户、方式;④ 保留权利声明——“我方保留追究你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不要轻易写“互不追究”);⑤ 送达方式与时间(写明发出日期、送达地址)。为什么重要:① 载明依据→证明你有解除权(法院要审查);② 载明后果→对方知道该干什么,减少争议;③ 保留权利→避免被认为放弃索赔(尤其注意不要写“此事就此了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565条、第566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问合同解除了,对方还在用我的商标/专利/资料,怎么办?
答
这属于解除后的知识产权与保密义务问题,可以另行主张。 要点:① 合同终止不影响知识产权条款的效力(第567条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包含知识产权约定)——授权终止后,对方继续使用构成侵权,可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依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② 合同未约定授权范围、期限的——依合同解释与诚信原则确定;授权目的已实现(合作结束),对方继续使用一般无合法依据;③ 保密义务延续(第558条后合同义务)——对方泄露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技术文档的,可主张违约或侵权赔偿;④ 实务操作:①在解除通知或解除协议中明确“自解除之日起,你方应停止使用我方商标/专利/技术资料,并删除、销毁相关数据;②要求出具书面确认;③固定证据(截图、公证、市场购买取证);④必要时先发律师函,再起诉或行政投诉。 提示:这类“软性资产”的收回,往往比钱更难,务必在合同里提前把“终止后的使用边界”写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8条、第567条;《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问第10问合同解除后,员工/团队怎么处理?劳动法上有讲究吗?
答
有讲究,合同解除往往连带触发劳动法问题,务必分开处理。 要点:① 区分两种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方是“民事合同关系”;公司与本公司员工是“劳动关系”,两者独立,合同解除不能让员工“自动走人”;② 因业务终止需要裁员的——依《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处理(需满足条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第46条、第47条);③ 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④ 不得违法解除——随意以“项目没了”直接辞退,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标准);⑤ 实务提示:合同解除前就应把“人员安置方案”和“成本预算”算清,该协商的协商、该报告的报批,保留书面记录。别把“民事违约”和“劳动违法”两笔账搅在一起。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第8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劳动合同法》全文。
问第11问什么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债的消灭"是同一个意思吗?
答
基本同义,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更宽一些。 ① 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第557条第1款前五项);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除上述债的消灭情形外,还包括“合同解除”(第557条第2款: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③ 两者的细微差别——“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强调的是“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整体退出”,而“债的消灭”侧重“给付义务归于消灭”;④ 实务意义——表述不同会影响援引法条、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主张“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多依“合同解除”路径(第566条);主张“我已履行完毕、债务已消灭”,则依“清偿”等路径(第557条)。提示:写起诉状时,请求权基础要选对——“解除”和“终止”虽仅一字之差,但对应的返还方式、责任承担可能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7条、第56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问合同被解除后,双方还能再"恢复"吗?
答
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即可“重新建立”合同关系(不是“恢复”原合同,而是“重新达成”)。 两者区别:① “恢复原合同”——合同一旦解除,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不存在自动“复活”的机制;② “重新订立”——双方可以在解除后另行协商签订新合同,此时合同内容可以完全相同,但法律上是一个新的合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担保需要重新设立、原合同的解除后果仍要处理(如已返还的款项、已支付的违约金);③ 实务中的“和好”——常见于租赁、供货、服务合同,双方口头说“继续按原来的做”,此时要小心:如果原合同已经解除,口头继续履行可能被认定为“新的事实合同”(条款可能不完整),一旦再有争议,界限很难划清。建议:如果双方想继续合作,最好签一份《恢复履行协议》或《补充协议》,明确“视为原合同未解除/已恢复履行”或“另行订立新合同,条款以某份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7条、第562条、第56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问提前解除合同,要不要赔偿对方"为履行做的准备"?
答
要,属地赔偿范围围绕“信赖损失 + 履行利益损失”。 依据第584条(赔偿范围)与第591条(减损规则):① 对方为履行合同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为你定制设备的模具费、已采购原材料的成本、已租场地的租金、已支付的运费、已做的宣传投入,属于可赔偿的损失;② 可得利益损失——如对方本可获得的利润(需证明“确定性”);③ 减损规则——对方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未减损导致扩大的部分不赔;④ 可预见规则——赔偿不得超过你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如果你不知道对方要定制设备,定制模具费可能不赔);⑤ 实务提示:协商解除时,“补偿金额”的谈判区间通常就是“对方已投入的直接费用 + 合理利润”;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支出凭证、发票、合同来核定,避免“虚报”;在解除协议中写明“补偿金额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互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91条、第56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问"定金"在解除时怎么处理?
答
适用定金罚则,与解除可以并用。 规则:① 定金罚则(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② 与解除的关系——解除合同与定金罚则可以并用(定金罚则是对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解除后仍可主张);③ 与违约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588条第1款),二者不能并用;④ 数额限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视为预付款(第586条第2款);⑤ 实务提示:收款方写“定金”还是“订金”要慎重——“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违约时原额返还;“定金”才有罚则。 解除时,“退定金”还是“双倍返还”,关键看是谁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第58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问合同解除后,还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吗?
答
原则上不能——“解除”就是不再要求履行了;但要看解除是否成立、是否只解除了一部分。 ① 合同一旦合法解除——双方不再负有原合同的履行义务,不能一边说“我解除”、一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自相矛盾);② 如果解除不成立(无解除权)——合同继续有效,当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③ 部分解除——未解除的部分仍可要求继续履行;④ 违约后“继续履行”与“解除”的关系——第577条列举的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中,“继续履行”与“解除”通常二者择一;但“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迟延履行后,要求继续履行 + 支付迟延违约金是常见组合);⑤ 实务提示:如果你的真实目的是要货/要房(而不是要钱),应主张“继续履行”而非“解除”——“解除”后再回头要求交付标的物,法院一般不支持。所以在起诉前必须想清楚:你到底要“东西”还是要“钱”。** 这也是本编最实用的判断点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5条、第566条、第577条、第58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能不能靠"合同里写明用途"来强化?
答
能,而且这是最实用的合同起草技巧之一。 原理:解除权成立的关键在于“合同目的”,而“合同目的”是事实判断,法院要依靠证据来认定。如果合同里明确写明“本合同项下设备系用于某某生产线,逾期交付超过X日即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法院在认定“目的不能实现”时就有了直接的合同依据。 具体写法:① 在“鉴于”或“合同目的”条款中写明具体用途(不是“用于经营”这种模糊表述,而是“用于某项目某工序”);② 在“违约与解除”条款中把关键节点的时间与后果挂钩(如“逾期交付超过30日,买方有权解除”);③ 对“特定用途的特别要求”单独列条(如“必须通过某某认证”“必须在某日期前到场安装”)。反之,如果合同只写“购销设备一台”,出了争议法院很难支持“目的不能实现”。 一句话:把“目的”写进合同,就是把“解除权”握在手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四)项、第47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7问合同解除与"合同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答
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① 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要约承诺未一致、标的或数量不确定、未签字盖章等),《民法典》第490条、第471条至第483条调整;不成立的合同谈不上“解除”(本来就没有生效的合同关系);② 合同解除——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约定或法定事由而提前终止;③ 法律后果的差别——不成立:没有履行义务,已经履行的按不当得利或缔约过失处理(返还+赔偿信赖利益);解除:依第566条处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担保继续有效);④ 实务判断——先判断“有没有成立/生效”,再判断“能不能解除”;如果连合同都不成立,直接主张“返还+赔偿”更准确。**提示:起诉时不要混着写“合同未成立,请求解除”,逻辑矛盾——要么主张不成立(返还),要么主张已成立但解除(恢复原状+索赔),二选一或作主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71条、第483条、第490条、第557条、第56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8问供货合同解除后,已经发出的货在路上,风险谁承担?
答
关键在“风险转移的时点”与“解除的时点”的先后。 规则:①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第604条);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607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 解除的时点——解除通知到达时(或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合同解除;若货已发出并已交付承运人(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由买方承担;③ 若解除发生在交付承运人之前——风险仍在卖方;④ 实务处理——在途货物可以在解除后“中途停运/退回”(依第608条精神,但需注意承运人、第三人权益),或者约定“在途货物由买方按成本价接收”;⑤ 建议:解除协议或解除通知中明确“在途货物的处理方式(继续交付、退回还是买方接收)以及费用、风险承担”**,避免“货在半路无人认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4条、第605条、第607条、第608条、第5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9问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要退吗?
答
要看质保期是否届满、有无质量争议。 规则:① 质量保证金的性质——为保证质量而预留的款项,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的,应当返还;② 如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买方)可以依约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若质保期内质量问题未解决、且责任在承包方(卖方)的,可以不退或部分不退;③ 与合同解除的关系——解除后,质保金条款作为“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第567条),处理要按约定进行;如果解除是因为对方违约,可以一并主张返还质保金并索赔;④ 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至2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⑤ 实务提示:退还质保金要办理书面结算手续(明确“已无质量问题、剩余质保金退还”),避免“退了钱又被索赔”或“不退钱被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7条、第566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问第20问合同解除后,律师费能要求对方承担吗?
答
能,但要“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否则一般不赔。 规则:①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里写明“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院一般支持(注意:约定要明确、合理,过高可能被酌减);② 法律有规定从规定——如担保物权实现费用(第389条:担保财产的范围包括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第535条、第540条精神: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知识产权侵权、部分金融借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有司法解释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③ 无约定无法定则不支持——普通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自己请律师花的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很多当事人的误区);④ 实务提示:在合同“违约救济”条款中写明“败诉方/违约方承担对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并在诉讼中提交委托合同和发票证明费用实际发生。这一条写进合同,胜诉时能多拿一笔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第540条、第577条、第584条;相关司法解释。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相关司法解释。
问第21问欠钱不还,我能不能说"这笔债我免除了"然后再找对方要别的?
答
可以,但要慎重,因为“免除”一旦生效,该笔债就消灭了。 要点:① 免除是单方行为——你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并到达对方,该笔债即消灭(第575条),不能随意反悔;② 免除可以“部分”——只免除利息、只免除某笔债务,其余部分保留;③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果该债权已被质押、已被查封,或者你的债权人有可撤销权,免除可能被主张无效/撤销(第538条、第539条);④ 策略建议:不要轻易“口头免除”——如果想通过“豁免部分债务换取对方尽快清偿剩余部分”,应写成《债务清偿协议》(明确“乙方于X日前支付X元后,甲方免除剩余债务”,这是附条件的免除,条件未成就则不生效),这样比单纯“免除”更安全可控;⑤ 注意税务——债务重组/免除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问题(债务人可能被认定为取得所得),重大金额建议先咨询税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5条、第538条、第539条;相关税法规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2问"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答
四个核心区别:① 事由不同——解除基于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根本违约、约定事由),合同是“健康”的;撤销基于订约时的意思表示瑕疵(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第147条至第151条),合同“出生时就有病”;② 权利性质与期限——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第564条(1年+催告);撤销权也是形成权,适用第152条(重大误解90日、欺诈胁迫1年、最长5年除斥期间);③ 行使方式——解除可通知(到达生效),也可起诉;撤销原则上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权不能靠“发个通知”实现,这是重要区别);④ 后果——解除:终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566条);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第157条)。**实务提示:如果签约时被欺诈,应走“撤销”;如果是对方签了约不履行,走“解除”。两条路的时间要求、行使方式都不同,选错了可能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2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第56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3问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有争议,法院怎么认定?
答
按“通知到达(或视为到达)之日”认定,不同送达方式对应不同时点。 认定规则:① 书面通知当面签收——签收之日;② 邮寄(EMS)——以签收日为准;被退回、拒收的,一般以退回之日或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推定到达之日(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很重要,约定后即便对方拒收也可视为送达,详见第565条及民诉法送达规则);③ 微信/短信/邮件——以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且可推定为对方知悉之日(要证明该账号为对方所有);④ 公告送达——仅适用于对方下落不明等情形,公告期满之日视为到达(实践中多出现在起诉后由法院公告送达,此时以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之日认定为解除日,如(2021)鄂0103民初9083号:公告送达之日起视为解除通知到达,合同于2021年10月23日解除);⑤ 直接起诉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565条第2款)。实务策略:合同中事先约定“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条款(含微信、邮箱、地址),并约定“按此送达即视为到达”**,这是避免“解除日说不清”的最佳办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5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
参考案例
(2021)鄂0103民初9083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1-11-17)——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之日(2021年10月23日)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合同于该日解除。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24问协商解除时,对方要求我"承认违约",该不该签?
答
慎签,因为“承认违约”会在后续争议中成为不利证据。 分析:① 承认违约的后果——可能被用于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甚至影响信用(如投标资格、资质评价);如果双方是“友好分手”,通常没必要让对方“写认罪书”;② 可以接受的表述——“双方友好协商解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均无异议”,避免单方“承认违约”的表述;③ 如果对方坚持——先把“责任认定”与“补偿金额/方案”打包谈:如果“承认违约”能换来大幅降低的补偿金额或快速的结清,且你确实有违约事实,可以权衡后接受;④ 务必书面写清“责任了结范围”——如“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就原合同不再相互主张任何权利”(这句可以有效切断后续追索)。实务提示:不要签“我方违约,愿承担一切责任”这类无限责任表述;若对方已起诉,就不要在庭外轻易签“认错书”**,交给律师把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2条、第566条、第577条;《民事诉讼法》关于自认的规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25问提存的"提存机关"是谁?能不能自己找银行存起来就算?
答
不能。 提存必须向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根据《民法典》第570条及《提存公证规则》:提存一般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通道);在特定情形下(如法院执行中的标的物保管),由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处理。所以:① 自行把货物寄存在仓库、把钱转到某个账户,不构成提存,不能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② 须向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说明提存的原因(债权人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标的物情况、债权人信息,公证机构审核后出具提存公证书;③ 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④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572条),债权人领取时应支付;⑤ 实务提示:提存前最好先“书面催告受领”并留痕,这样能证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办理提存公证后,妥善保管提存凭证**,它是你“已履行”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0条至第574条;《提存公证规则》。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提存公证规则》。
问第26问合同解除后,对方不返还货物,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
要分阶段:判决(调解/裁决)生效之前不能直接强制执行;生效之后可以申请。 路径:① 先取得“执行依据”——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明确“被告应于某日前返还某某货物/支付某某款项”;② 对方不履行——申请执行(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第246条《民事诉讼法》);③ 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④ 执行遇到“特定物不返还”怎么办——能找得到的,法院可强制交付;已被处置、灭失的,转为折价赔偿;⑤ 加速手段——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第103条、第104条)把货物或款项先控制住,这样判决后执行会顺畅得多。实务提示:解除类诉讼,最好“解除+返还+保全”同时进行,避免“赢了判决、货被转移”。 另外注意:若合同约定了仲裁,则须先取得仲裁裁决,且要注意仲裁条款是否随解除而继续有效(是,依第567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5条、第567条;《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第24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27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根本违约"是一回事吗?
答
大体对应,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更本质的表述。 ① 根本违约是学理概念,指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对方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目的”落空,是解除权的实质条件;②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四)项的表述就是“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立法用“目的不能实现”来界定“根本违约”;③ 区别点:“合同目的”更侧重订约目标的客观落空(如“房子的采光被遮挡”导致“居住舒适”目的落空);“根本违约”更侧重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法院通常会把两者结合判断;④ 实务要点: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落到“具体的订约目的”上——需要合同条款、沟通记录、行业惯例、标的物的使用场景等证据支撑;如果只是“少了一点、晚了一段”但目的仍能实现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鼓励交易原则)。所以在起草阶段就把“合同目的”写清楚(见Q517),是提高解除成功率的关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四)项。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8问合同解除后,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
答
能,通常与返还款项一并主张。 规则:① 法律性质——资金占用费/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损失”或“违约损失”,占用人应当返还本金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② 计算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利率注意不超LPR四倍上限,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务多自起诉之日或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算,视合同与案情);③ 典型案例:(2025)闽0203民初13182号支持以剩余课程费为基数、按一年期LPR 3.45%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023)鲁1311民初1867号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 计息;(2022)皖1522民初1518号(霍邱县法院)支持分段计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④ 实务提示:诉请写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某某元为基数,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注意起算点(付款日/解除日/起诉日)会影响金额,要选对自己有利且有依据的起算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6条、第577条、第5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案例
(2025)闽0203民初13182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5-08-18)、(2023)鲁1311民初1867号(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3-04-27)、(2022)皖1522民初1518号(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2-05-06)——均支持按LPR或分段计付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问第29问"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冲突时,以谁为准?
答
不冲突——两者是“并列”关系,符合任一条即可解除。 详解:① 约定解除权(第562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② 法定解除权(第563条)——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③ 两者关系——约定解除事由是对法定解除事由的“补充或具体化”,符合约定条件的当然可解除,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解除,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法定解除”(但法定解除事由多不可预先排除,见Q489);④ 约定优于法定吗?——“约定解除条件的,从其约定”(《九民纪要》精神: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不影响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即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并存;⑤ 注意“约定解除条件的限制”——如果约定解除条件过于宽泛(如“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法院可能依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限制行使(《九民纪要》第47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实务提示:主张解除时,把“约定事由”和“法定事由”都写进通知里,多一条路多一分把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九民纪要》第4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问第30问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抗辩权"还在吗?
答
原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随合同解除而不再适用(因为不再需要履行);但诉讼中的抗辩(如时效抗辩、抵销抗辩)仍然存在。 细化:① 履行抗辩权(第525条至第528条)——以“对待给付义务存在”为前提,合同解除后义务终止,抗辩权也随之失去基础;② 返还义务中的“同时履行抗辩”——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你不退货我就不退钱”,这是解除后实务中很常用的武器);③ 抵销抗辩——若解除后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如都要退还金钱),可以主张抵销(第568条);④ 诉讼时效抗辩——针对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抗辩照常适用;⑤ 实务提示:解除后主张返还时,如果对方也欠你钱,不妨直接用“抵销通知”一次性解决,比来回诉讼更高效(注意抵销通知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5条至第528条、第566条、第56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1问什么叫"合同的清理结算"?解除时必须做吗?
答
必须做,而且是“解除后最容易留尾巴”的环节。 “清理结算”指合同终止后,双方就“钱、货、票、责”做一次统一的结清,包括:① 款项结算——已付款、应付未付款、返还款、违约金、赔偿金、利息逐项算清;② 货物/标的物处理——返还、折价、退运、销毁(如涉及危险品、涉密资料,还需约定销毁方式);③ 发票与税务——已开票的冲红或换开、税款承担(见Q508);④ 担保与保全——解除已设立的抵押、质押、保证(办理注销登记);⑤ 责任了结——明确“是否还有未尽事宜”;⑥ 档案与资料——返还对方资料、删除数据、出具保密承诺。为什么必须做:第566条只说“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怎么恢复、赔多少、什么时候完成”必须靠双方约定;不做清理结算,就会出现“合同解除了但纠纷刚开始”的局面。实务建议:以《解除协议》为载体的“清理结算清单”是最佳形式——一张表逐项打勾,双方签字盖章。** 这也呼应第567条“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6条、第56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2问合同终止后,数据和个人信息怎么处理?
答
必须“删除或匿名化”,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依据:①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第47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目的不再必要的,应当主动删除;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② 《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安全保护有要求;③ 合同终止后的实务处理——①按约定归还或删除对方提供的客户名单、业务数据、账号权限;②停止使用对方商标、字号、系统;③对“必须留存”的数据(如依法需保存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通常5年至10年)做好隔离保护;④出具书面《数据处理确认函》;④ 违约责任——未按规定删除、泄露的,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 + 行政处罚;⑤ 提示:解除协议里写明“数据删除/返还的时间、方式、验证方法”(如出具删除证明、接受审计),别让“数据尾巴”变成下一场官司的导火索。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第47条;《数据安全法》;《民法典》第55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全文。
问第33问"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怎么主张解除?
答
依第563条第1款第(一)项解除,同时依第590条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两条并行。 操作要点:① 构成要件——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者都要满足(仅是“履行困难”“成本上升”不构成);② 举证——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政府通告、气象地震证明、疫情封控文件)、对履行的直接影响、因果关系;③ 程序——①及时通知对方(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②协商变更或解除;③协商不成,依第563条第1款第(一)项通知解除,或诉请解除;④ 注意“及时通知+提供证明”是法定义务——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要就扩大部分担责;⑤ 实务提示:合同中最好事先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通知期限、证明要求、后果处理”(如“受影响方应在X日内书面通知并提供证明,否则不得主张免责”**),这类条款已被司法实践普遍认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一)项、第590条、第53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4问合同"被判决解除"与"被判决撤销",执行上有什么不同?
答
执行标的和执行方式有实质区别。 ① 判决解除——主文通常是“确认合同于某日解除”(形成之诉的判决),然后判决“被告返还某某、支付某某”;执行标的是“给付内容”(返还物、支付款项),解除本身不需要执行;② 判决撤销——主文是“撤销某合同/某行为”,撤销也是形成性判决(形成之诉);撤销后财产回归、返还义务通过给付判项执行;但如果涉及“撤销权诉讼”,判决还会涉及第三人(相对人)的返还;③ 特别差异——撤销权判决对“第三人”有影响(相对人要返还),解除判决通常只约束合同双方(但第566条第3款规定解除后担保人仍要担责);④ 执行实务——两类判决的给付部分(返还、赔偿)均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实现;若涉及不动产登记,可申请法院向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⑤ 提示:诉请设计时,务必把“形成之诉(解除/撤销)+ 给付之诉(返还/赔偿)”写全,只写“请求解除”而不写返还,判决后没法执行到东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5条、第566条、第542条;《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35问"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撤销"三个概念怎么一句话分清?
答
终止 = 结束了(大概念);解除 = 提前结束了(因约定/法定事由);撤销 = 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算数(因订约时意思表示有瑕疵)。** 展开对照:
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总称,包含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六种(第557条)。最温和、最常见。
解除:合同成立生效后,因“事后发生”的约定或法定事由而提前结束(第562条、第563条)。能恢复原状、能追责。
撤销:因订约时“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否定合同效力(第147条至第151条)。须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合同自始无效(第155条)。
还有三个易混概念:无效(内容违法,自始无效,不受时效限制)、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追认)、不成立(压根没达成合意)。实务价值:选对请求权基础,比写多少字的诉状都重要——被欺诈→撤销;对方违约→解除;内容违法→无效;没签成→不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7条、第557条、第562条至第56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6问合同解除后,对方的"债务人不履行"我能找担保人吗?保证期间怎么算?
答
能找,但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且注意保证期间不因主合同解除而中断或延长。 规则:① 主合同解除,担保责任不消灭(第566条第3款);② 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692条第2款);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686条、第692条);③ 保证期间的性质——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④ 主张方式——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第693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693条第2款);⑤ 注意“主合同解除后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如果解除导致债务履行期限提前届满,保证期间从“解除后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实务中要以解除通知/判决确定的返还期限为准。提示:解除类案件中,别只顾着盯合同相对方,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也要及时主张,否则“担保白设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第686条、第692条、第69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7问合同解除后,"已经交付的定金/押金/保证金"三笔钱怎么理清?
答
抓住各自的“性质”,分别处理。 ① 定金——担保性质 + 惩罚功能:给付方违约不得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第587条);数额不超主合同标的额20%(第586条);可与解除并用,但不能与违约金并用(第588条);② 押金(保证金)——担保性质,无惩罚功能:用于抵扣应付费用、违约金、修复费,剩余应返还;合同正常终止或非承租人原因解除的,应全额返还;③ 质量保证金——针对质量: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应返还(见Q520);④ 三笔钱的区别一句话:“定金罚则(罚),押金抵扣(扣),质保金保质量(保)“;⑤ 绝对不能重复扣——同一笔损失不能既用定金罚则又用违约金,也不能既从押金扣又另行追偿同一笔违约金(避免重复受偿)。实务提示:解除结算时,建议制作一张《款项结算表》,把三笔钱分列,逐项标明“应收/应退/抵扣/结转”,双方签字确认,一次了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至第588条、第566条、第56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8问合同解除实务中最容易犯的五个错误是什么?
答
结合本编内容,五个高频错误:① 没解除权就发解除通知——“气势很足,法律上站不住”,结果反成违约方(应先自查:约定事由还是法定事由?);② 该催告不催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必须先催告并留出合理期限(第563条第1款第(三)项),直接解除可能被认定无效;③ 通知方式太随意、不留痕——口头、电话、微信随便说一句,事后无法证明“通知已到达”(应书面+EMS+微信双轨并留存);④ 只顾解除、忘了索赔和保全——只请求“解除合同”,不请求返还、违约金、赔偿,也不申请财产保全,判决后“无财可执”;⑤ 签了“干干净净”的解除协议——只写“双方同意解除”,没写已履行部分怎么结算、责任是否了结,留了一堆尾巴。反面补充:也不要在解除协议里轻易写“互不追究”,除非对方已按约履行完毕(见Q525)。**一句话:解除前先问三句——我有权解除吗?通知到了吗?解除后怎么算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2条至第56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9问第六编小结:本编的整体逻辑和实务应用线索是什么?
答
本编(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解决“合同怎么”退场“的问题,可概括为”一个总纲、两大机制、三条主线“。 ① 一个总纲——第557条:终止 = 清偿 + 抵销 + 提存 + 免除 + 混同 + 解除(+其他法定/约定终止);第567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是本编最容易被忽视、却最有价值的一条);② 两大机制——一是“正常退场”机制(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温和、不溯及、以消灭为目的);二是“提前退场”机制(解除:溯及与否看合同性质,可恢复原状 + 可追责);③ 三条主线——主线一“解除权从哪来”(约定事由第562条 / 法定事由第563条五类 / 情势变更第533条 / 司法解除第580条);主线二“解除怎么行使”(通知到达生效第565条第1款 / 起诉送达解除第565条第2款 / 除斥期间第564条 / 异议与确认);主线三“解除后怎么算账”(返还第566条 / 追责第566条第2款 / 担保第566条第3款 / 结算清理第567条 / 后合同义务第558条)。实务应用线索:① 想解除——先确权、再催告、后通知,全程留痕;② 怕被解除——第一时间核对对方有无解除权,有异议就在合理期限内书面回函并考虑起诉确认(不要沉默);③ 要退场——优先协商解除,并把“钱、货、票、数据、责任”五件事一次结清;④ 想追责——解除 + 违约金 + 损失 + 利息 + 律师费(有约定才有)一并主张,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下一编进入违约责任,重点讲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与定金、减损规则、过失相抵、免责事由等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7条至第567条、第533条、第58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第六编总结,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第七编 违约责任
问第40问违约责任到底是什么?和"赔偿损失"是一回事吗?
答
不是一回事。违约责任是一个大的责任体系,赔偿损失只是其中最常用的一种。按照《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是并列的三种基本方式,此外还有违约金、定金罚则、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通俗讲:违约责任的落脚点是“让你把该做的做到位,或者把损失补回来”。它和侵权责任的最大区别是: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约定产生,不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严格责任为主),只要对方没按约履行就要负责;而侵权责任基于法律规定的侵害行为产生。**一句话:违约责任是“你没按说好的来,就要承担后果”,赔偿损失只是其中一种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1问违约责任有哪几种承担方式?是不是只能选一种?
答
可以并用,但要分情况。《民法典》第577条列了三种基本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第585条另规定违约金。实务上常见组合:① 继续履行 + 赔偿损失——让对方履行(比如交货),同时赔偿迟延期间的损失;② 采取补救措施 + 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后,仍造成损失的(比如耽误工期造成停工损失)继续赔;③ 违约金 + 赔偿损失(损失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差额,一般可主张增加);④ 定金与违约金——只能二选一(第588条),不能并用。不能并用的只有“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这一对。**一句话:能并用的按实际损失补足;有毒的只有“定金和违约金”这一对,二选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3条、第585条、第58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2问什么叫"继续履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必须做?
答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去做——该交货的交货,该付款的付款,该提供服务的提供服务。它的特点是“要东西不要钱”,是违约责任里最优先的方式(能履行就优先履行)。分两类:① 金钱债务(第579条)——对方欠你钱,你随时可以要求他支付,他不能以“我不想给”为由拒绝;② 非金钱债务(第580条)——交特定的货、提供劳务、办特定的事,原则上也要继续履行,但有三种例外(下问详述)。**一句话:钱必须给;非金钱的债务原则上也必须做,除非法律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出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9条、第58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3问什么情况下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三种例外是什么?
答
按《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非金钱债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要求继续履行:①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标的物已经灭失、特定物已被他人善意取得、房屋已被依法拆除;②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要求某歌星现场演唱、要求对方徒手搬一座山(费用远超收益),不适于强制;③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你拖着不催,过了合理期限再要求,对方可以抗辩。出现这三种情况,不等于对方没责任,而是改成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一句话:法律上做不到、代价太大、你自己拖着不要——就换成赔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4问对方只是"做晚了一点",我能直接要赔偿吗?还是必须先催告?
答
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债务。如果是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合同约定“6月30日前交货”),到期没做就是迟延,你可以直接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违约金),不需要先催告——因为期限本身就说明了一切。但如果你想解除合同,法律要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563条第1款第3项),这时就需要先催告。如果是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你应当先给对方合理期限准备(第511条第4项),再主张。**一句话:要赔钱可以直接要;要解约,迟延履行的原则上得先催一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511条第4项。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5问"采取补救措施"具体指什么?和赔偿损失能一起用吗?
答
补救措施,是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一种修补——按《民法典》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通俗讲:东西坏了让他修好,货不对让他换对的,多收了钱退回一部分。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可以一起用:修好了、换对了,但耽误了你的工期、造成额外损失,这部分损失仍然可以单独主张。**一句话:先修好、换好、退差价;修的过程中造成的实际损失(停工、误期、多花的路费)照样可以另外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2条、第58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6问赔损失要赔到什么程度?只赔"直接损失"还是连"该赚没赚到的钱"也要赔?
答
原则上两者都赔。《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就是“可得利益”,也就是俗称的“该赚没赚到的钱”。但有一个限制: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规则,下问详述)。通俗讲:如果你把货卖给他能赚10万,他违约导致你没赚到,这10万原则上要赔;但他不知道你能赚这么多、并且按常理也想不到,那超出的部分就不赔。**一句话:直接损失 + 可得利益都要赔,但以“他订约时能预见到的范围”为天花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7问"可得利益"怎么算?有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答
实践中一般有三种:① 差额法(最常用)——假设合同履行你本可获得的收益,减去你因违约节省的成本、避免的损失,得出净损失,典型如“转售价差”“生产利润”;② 替代交易法——你为弥补违约另行订立替代合同,替代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的差额即为损失(第584条“另行订立合同的差价”的逻辑);③ 约定法——合同或事后约定中直接写明计算方式。要注意:可得利益必须扣除因违约你本可避免的成本,也不能算得过于虚无缥缈,要有一定的确定性(比如已有订单、已有生产线、行业常规利润率佐证)。**一句话:一般用“本该赚的减去本该省的”算差额,或者按替代交易差价算,算不清的部分法院一般按行业常规利润率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至第62条(可得利益计算、替代交易、酌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8问什么叫"可预见规则"?为什么违约方可以拿"我没想到这么严重"来挡?
答
可预见规则是《民法典》第584条确立的赔偿上限规则: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要点有三:① 时间点是“订立合同时”(不是违约时);② 主体是“违约方”的预见;③ 标准是“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这条规则的目的不是替违约方开脱,而是让双方在订约时把风险算清楚:你能预见到后果有多重,价格谈判时就可以把风险计入对价;预想不到的极端损失,不让你无限赔。实务中,主张可得利益的一方要举证证明对方订约时能预见到这种损失(比如此前多次同类交易、对方明知你转售用途、合同里写了违约后果等)。**一句话:赔多少,看对方签约那天能不能想到;想不到的部分,原则上不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预见内容的认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9问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什么关系?约了违约金还能不能另外要赔偿?
答
分三种情况:①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第585条第2款);②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同款);③ 约定了违约金又想要赔偿损失——一般不能重复主张,因为违约金本身就是对损失的预定。实务做法:以违约金为基本主张,同时说明实际损失,法院在违约金与损失之间“择高不就低”进行平衡——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补足差额,损失远小于违约金时酌减违约金。**一句话:违约金是“事先算好的赔偿”,一般按它走;不够就加、太多就减,不能违约金和损失两头都拿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第2款。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0问违约金太高了,什么标准算"过分高于损失"?怎么申请减少?
答
关键标准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注意三点:① 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请求(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整);② 举证责任在主张“过高”的一方(通常是违约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低于违约金);③ 调整是“适当减少”而非全部推翻,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等因素,酌定一个合理数额。**一句话:超过实际损失30%就是“过分高”的参考线;违约方要主动提、主动举证,法院才会酌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5)鲁1323民初9112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艺人与经纪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中,法院明确“退还投入款+退还收益+约定违约金”三笔款项本质上均属违约金功能,应一并纳入酌减范围;援引通则解释第65条“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30%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投入与损失,将畸高且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违约金酌定为15万元。该案同时因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支持了律师费6500元、保全保险费1100元、差旅费923.18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1问违约金定得再高,法院都会减到多少?有没有上限?
答
法律没有给一个固定数字上限,但实践中有几条经验线:① 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一般不超过损失的130%(即超出30%可减);② 以合同标的额为参照——如果违约金高到接近甚至超过标的额本身(比如约定“违约赔全部货款的3倍”),法院通常会大幅酌减;③ 商事合同与普通合同区别对待——商事主体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法院酌减的尺度相对更宽松(推定更专业、更能预见后果);④ 惩罚性约定——我国原则上不承认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仍以“补偿损失”为主要功能。**一句话:没有硬性上限,但有一条经验线——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减,减到什么程度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标的额和交易性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1)京0102民初492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被告)多次违约,且未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履行利益损失,支持按房屋总价款20%计算违约金(折抵已付款后应付281.125万元),未予酌减。该案说明:违约方不举证、违约情节严重的,违约金会全额得到支持。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52问违约金调整和定金数额有没有关系?法院会把违约金减到不超过定金吗?
答
没有法定关系。司法实践中明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建立违约金数额与定金数额之间的直接挂钩关系,法院对违约金进行酌减时,调整后的金额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定金数额,不受定金数额的约束。实务中常见做法是:如果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当事人只能择一主张(第588条);如选择违约金,且法院酌减,酌减幅度按损失、过错等因素判断,不参照定金。一句话:定金是定金、违约金是违约金,两码事;法院酌减违约金时不会“看定金的面子”,减后可能比定金多、也可能比定金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586条、第588条。
参考案例
(2022)京01民终1015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9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买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按约定取得的解除权成立,解除通知到达即生效;一审酌减违约金至15万元并自定金中折抵。二审明确裁判要旨: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未在违约金数额与定金数额之间建立直接关系,违约金调整后的数额可高于或低于定金数额。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53问定金最多能约定多少?超过部分怎么办?
答
按《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举例:合同标的额100万元,定金最多20万元;如果你给了25万元,超出的5万元只是普通预付款,适用通常的返还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合同还有一个特点: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光在合同里写“付定金20万”不够,钱真到账定金条款才生效。**一句话:定金最多20%;超出的当预付款处理;钱没实际交付,定金条款不算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4问什么叫"定金罚则"?谁违约都适用吗?
答
定金罚则指《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的两句话:①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交钱方违约,钱就没了);②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钱方违约,赔两倍)。注意适用门槛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是任何轻微违约都触发定金罚则,必须是严重到合同目的落空。另外,如果双方都违约,或者违约与损失可以相抵,法院会按各自过错处理。**一句话:交钱的赖账,定金不退;收钱的赖账,双倍退还;门槛是“合同目的落空”,小毛病不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5问违约金和定金能不能一起要?
答
不能。这是《民法典》第588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原因在于两者功能上都是对违约的“担保/惩罚”,同时并用会导致对违约方的双重惩罚,超出补偿范围。实务操作建议:先算哪一头更有利——定金双倍一般等于标的额的40%(2倍定金,定金又最多是20%),违约金看约定比例和能否全额支持;比较后择高主张。还要注意:主张定金罚则不影响另行主张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赔偿(如果损失超过定金数额)。一句话: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挑一个;挑哪一个先算账,损失超过定金的部分可以另外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6问什么叫"减损规则"?对方违约了,我能故意扩大损失再让他赔吗?
答
不能。减损规则出自《民法典》第591条: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通俗讲:对方不收货,你的生鲜货物不能放着烂掉,该转卖要转卖、该冷藏要冷藏;对方不付款,该止损的项目要停掉。采取减损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仍然由违约方承担。实务中这条是被告常用抗辩:如果原告坐视损失扩大(比如明知对方不履约还继续大量投入成本、继续采购原料),扩大部分法院一律不赔。一句话:对方违约后你必须积极止损;你没止损造成的额外损失自己承担;为止损花的合理钱由对方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7问双方都有点违约,责任怎么分?能互相抵销吗?
答
按《民法典》第592条:① 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谁先违约谁全责”,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违约部分负责;②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过失相抵)。举例:装修公司延期交付(违约),但业主迟迟不确认图纸、不提供场地(也有过错),法院会相应减轻装修公司的责任。过失相抵是抗辩,需要违约方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一句话:各错各担;你也有责任导致损失发生的,对方赔款按你的过错比例往下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8问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还要赔吗?
答
原则上不赔。按《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要点:①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80条),如地震、台风、疫情封控、战争等;② 免责是“部分或全部”,按影响程度来;③ 有通知和证明义务——没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仍要担责;④ 迟延之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责(第590条第2款)。一句话:天灾不算你的错,可以免责;但要赶紧通知、留好证明;灾前就已经迟延的,照样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0条、第18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9问"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都用来免责吗?
答
两者不同。① 性质——不可抗力是“履行不能”(客观做不到),情势变更(第533条)是“履行显失公平”(能履行,但基础条件变了,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② 法律效果——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可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效果是请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③ 举证与程序——情势变更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不能自己单方说变就变、擅自停工停付。实务中疫情、政策调整、原材料暴涨常常引发争议:属于政府强制停业的,按不可抗力;属于价格剧烈波动但尚能履行的,多按情势变更,法院结合行业惯例、影响程度、“明显不公平”程度判断。**一句话:做不到的用不可抗力免责;做得到但亏得离谱的用情势变更请求改条件或解约,但必须走法院/仲裁,不能自己撂挑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第180条、第59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0问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我违约,我要不要赔?
答
要赔。按《民法典》第593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通俗讲:你跟甲签了合同,因为乙(比如你的供货商)没按时供货导致你没交货,你得先对甲承担违约责任,然后你再去向乙追偿。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合同关系只约束合同双方,第三人不是你的挡箭牌。一句话:对合同对方而言,谁惹的祸都算你的;你赔完再去找那个第三人算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1问合同里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这种条款有效吗?
答
原则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要受两点限制:① 不得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民法典》第506条明确,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②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一般过失的违约责任可以事先约定豁免,但故意搞破坏或者重大过失把人家财产搞没了,约定“不赔”是无效的。**一句话:一般的责任可以约定免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约定免责一律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6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2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吗?怎么选?
答
可能同时构成,这叫责任竞合。按《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的区别很实际:① 举证责任——违约责任一般不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严格责任),侵权责任通常要证明过错;② 赔偿范围——侵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能(但第996条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因违约损害人格权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③ 管辖——违约按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侵权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可能不同;④ 诉讼时效——一般均3年。实务中选择时要综合考虑举证难度、赔偿项目、管辖便利、诉讼时效起算点。**一句话:一个行为两头都能告时,自己有选择权;选择前把“举证、赔偿项目、管辖、时效”四项比一遍再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6条、第99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3问违约责任里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
一般不能,但有例外。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赔精神损害(因为合同纠纷主要是财产利益);但《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摄影服务合同,摄影公司弄丢客户的婚礼照片;殡葬服务合同,骨灰丢失;这些损害了人格利益并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可以在违约之诉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句话:纯财产违约不赔精神损失;但如果违约同时严重损害了人格权(肖像、名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在违约之诉里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96条、第118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4问对方已经明显准备赖账了,我非得等到期才能追责吗?
答
不必,这就是预期违约。按《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两种形态:① 明示预期违约——对方书面或者口头明确说“我不做了”;② 默示预期违约——以行为表明(把订制的专用设备转卖他人、把租给你的房子另租别人)。后果:你可以立即主张违约责任(要赔偿、要违约金),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第563条第1款第2项)。前提是证据要扎实:明示的留存书面、录音、微信;默示的要能证明其行为足以表明将不履行。一句话:对方明确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干了,你不用干等期限到,立刻可以追责甚至解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8条、第563条第1款第2项。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5问对方要求支付的是"金钱债务",他能不能说"我就是不付"?
答
不能。按《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金钱债务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钱永远能凑出来),因此不适用第580条的三种例外,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法院也可以判决强制执行并加算迟延利息。实务中除了本金,还可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资金占用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一般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一句话:欠钱必须还,没有“我做不到”这种借口;除了本金,还能要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9条、第67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6问对方欠钱不还,利息怎么算?按什么标准?
答
分情形:① 有约定——合同约定了逾期利率或违约金的,按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领域的上限规则);② 无约定——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司法实践通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或按LPR分段计息;③ 借款合同——按《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起算点一般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没有约定的从债权人主张之日或合理准备期后起算;计算截止到实际清偿日。**一句话: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LPR算资金占用费,从该还那天次日起算,算到钱到账为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6条、第5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
参考案例
(2022)皖1522民初1518号(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2023)鲁1311民初1867号(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7日)、(2025)闽0203民初13182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18日)等合同解除案件中,法院均支持返还已付款项并按LPR或分段计息方式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67问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不能都拿满?拿不满时怎么办?
答
不能都拿满,但可以“补差”。规则来自《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①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即违约金不够填损失时,补足到实际损失;②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所以实务路径是:主张违约金的同时,用证据把实际损失摆出来——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请求增加(补差);损失小于违约金的,对方可能请求减少。主张增加的一方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这是难点)。一句话:违约金和损失是“择高补差”的关系;你损失比违约金大,就举证请求加;违约金比损失高出太多,对方会请求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8问违约金能不能算"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约违约金"两笔?
答
要看约定是否明确、功能是否重复。实务中要区分:① 迟延履行违约金——针对“晚做”(迟延交货、迟延付款),按天数/按比例累计;② 根本违约/解约违约金——针对“彻底不做导致解约”。如果合同分别约定了这两类,且指向不同的违约形态,可能并行主张;但如果实际上是同一违约行为被重复计罚(本质都是对同一损失的预定),法院会按功能合并、避免重复惩罚——比如(2025)鲁1323民初9112号案件中,法院就把“退还投入+退还收益+约定违约金”三笔一并认定为违约金功能、统一纳入酌减范围。**一句话:两种违约金指向不同违约行为的可以并存;实质是同一行为重复计罚的,法院会合并算、防止罚两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5)鲁1323民初9112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法院明确将合同中“退还投入款+退还收益+约定违约金”三笔款项统一认定为具有违约金功能,合并纳入酌减范围,酌定违约金15万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69问合同里写"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这种条款有用吗?
答
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想赔多少赔多少。这类条款解决的是责任成立和费用范围问题(比如明确违约方要承担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它不能突破法定限制:赔偿总额仍受可预见规则(第584条)约束,违约金仍可能被酌减(第585条),损失仍要举证证明。实务中写明“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是很有价值的条款,能让这些维权成本由对方买单(如(2025)鲁1323民初9112号案即据此支持了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一句话:这种“兜底条款”能锁定责任、把律师费等维权成本转给对方,但赔多少最终仍由“可预见+举证+酌减”三条线卡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5)鲁1323民初9112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因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法院支持守约方主张的律师费6500元、保全保险费1100元、差旅费923.18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70问违约方能不能主动要求"解除合同"?
答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这叫合同僵局下的司法解除。《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有第1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违约方一般不能随随便便解约,但如果合同已经僵在那里、继续履行已无意义(比如长期租赁中承租人已经彻底不经营、房屋长期空置双方僵持),违约方可以起诉请求终止合同,但要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要注意程序:一般要求先催告、协商,且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信原则时才支持(参见《九民纪要》第48条精神)。**一句话:僵局里违约方能请求“终止”,但不能白走——赔偿照赔;程序上通常先催告协商,守约方恶意拒不解除才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71问我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他已经把这批货卖给别人了,怎么办?
答
属于“履行不能”,只能改主张赔偿损失。这落在《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特定的标的物已经灭失、被他人合法取得、被依法处分,法院不可能判“继续交付”,只能转为损害赔偿。要区分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如果是特定物(这台编号机器、这幅画、这套房),卖了就真没了,只能赔钱;如果是种类物(100吨标号相同的钢材),通常仍可要求替代履行(用同种类物交付)。另外,如果对方是恶意违约(明知有约还转卖他人),虽然继续履行可能做不到,但可以主张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你为另购替代物多花的差价)。**一句话:特定物被处分的,只能索赔;种类物一般还能要求用同类物补上;对方恶意转卖的,损失全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5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2问质量不合格,我有哪些权利?能要求退货又要求赔偿吗?
答
可以。《民法典》第582条给了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救济;第583条接着规定: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路径是:① 先按约定或性质选择救济——能修的修、错版的重作、货不对的换、实在不行的退、价不符的减价;② 补救后仍有损失的另赔——比如退货的运费、耽误工期的停工损失、另行采购的差价。若约定不明,按第510条、第511条第1项,参照质量标准和通常方式处理。**一句话: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任选其宜,补完还有损失的继续赔——两条线可以一起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2条、第583条、第510条、第51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3问违约赔偿的"损失"包括哪些项目?能主张维权费用吗?
答
一般包括:① 直接财产损失(已支出成本、物品损毁、为补救额外花的钱);② 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③ 为减损支付的合理费用(第591条);④ 维权成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保险费等)——这一项必须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才能主张,没有约定的,律师费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依法由败诉方负担或按比例分担)。⑤ 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赔,例外见第996条。**一句话: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是主菜;维权费用是“有约定才有的配菜”;律师费没写条款一般要不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91条、第577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2025)鲁1323民初9112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法院据此支持律师费6500元、保全保险费1100元、差旅费923.18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74问我违约了,但对方也"没管我"、放任损失扩大,赔偿会减少吗?
答
会减少。这是减损规则(第591条)+ 过失相抵(第592条第2款)的组合效果: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不赔(第591条);损失的发生,守约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赔偿额(第592条第2款)。实务中这是违约方最常用的抗辩之一:比如对方明知你不会交货,还继续高价采购原料、继续扩大生产投入、迟迟不找替代渠道,这部分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甚至可以主张对方“未尽减损义务”直接扣减赔偿总额。一句话:守约方躺平不管、任由损失滚大,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你自己担;他的过错导致损失发生的,赔偿额还要按比例再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1条、第592条第2款。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5问违约金"过高"由谁举证?举证不了会怎样?
答
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通常是违约方)举证。司法实践的一般规则: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如(2021)京0102民初4928号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法院遂全额支持按房价20%计违约金)。反过来,守约方请求增加违约金的,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举证不能的后果很直接:主张“过高”的一方拿不出证据,法院一般按约定违约金支持;主张“损失更大”的一方拿不出证据,法院一般不增加。一句话:谁说“太高了”谁举证;举证不了,违约金就按约定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1)京0102民初492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被告违约后未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综合履行程度、过错程度、履行利益损失等因素,按房屋总价款20%支持违约金281.125万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76问"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一回事吗?什么时候只能用赔偿金?
答
两者有区别: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违约时按约定支付(不需要另行举证损失数额);赔偿金是实际损失的填补,事后按证据计算。选择逻辑:① 有违约金约定——直接按约定主张,方便快捷;对方说太高会酌减、太低可请求增加;② 没有违约金约定——只能主张赔偿金,需要举证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举证不了的部分法院不认;③ 违约金明显不足——按违约金主张同时请求增加(补差)。所以对守约方而言,合同里预置违约金条款=给未来的自己省下举证麻烦。**一句话:违约金靠“约定”、赔偿金靠“举证”;有约定直接要,没约定就得自己拿证据证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7问对方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造成我人身/财产损害,我能同时告违约和侵权吗?
答
可以择一或兼提,但要按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来写。① 走违约:证明合同存在 + 交付不符合约定(举证容易,不需要对方有过错),可主张修理、换货、退货、损失赔偿;② 走侵权: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 造成损害 + 因果关系(产品责任),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以违约为主案由、把人身/财产损失一并计入损失范围主张,或在立案时根据赔偿项目和举证难度判断选哪条路;注意不能对同一损失重复受偿,法院会一次性解决。**一句话:同一件事两条路都能走,选哪条看举证和赔偿项目;同一笔损失不能两头都拿,最终一次性算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6条、第1202条(生产者产品责任)、第120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8问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这个条款有效吗?
答
条款本身有效(意思自治),但实际能不能全额支持是另一回事。日千分之五=年化182.5%,明显畸高;如果违约方请求减少并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远低于此,法院会参照通则解释第65条“超过损失30%一般可认定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予以酌减,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酌定一个合理数额。另外,如果这本质上是变相高息(比如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远超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法院可能参照利率上限规则加以限制。一句话:约定有效,但日千分之五(年化182.5%)几乎必然被酌减,最终按实际损失+30%的参考线砍到一个合理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9问违约后我"及时补救"了,能不能少赔或者不赔?
答
有减轻作用,但不能一概免责。① 补救措施本身是履行责任的应有之义(第582条),修好、换好是你的义务,不能因为“我修了”就完全免除;② 但补救可以有效减少损失——损失小了,赔偿自然少了(第584条以实际损失为准);③ 及时补救往往能阻止损失扩大,从而避免承担扩大的损失(对应第591条减损规则的反面);④ 若补救达到合同目的、对方没有实际损失,则可能只需承担轻微的违约金或无需赔偿损失。实务中“及时补救”的证据很重要:函件、微信记录、送货单、维修单,都要留存,用来证明你积极履行、损失可控。**一句话:修好换好本来就是该做的,但做得快、做得早,能把赔偿额压下来;该留的补救证据要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2条、第584条、第59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0问违约金"酌减"是法院主动做的吗?我不提会怎样?
答
法院一般不主动酌减,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第585条第2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实务规则:违约方在诉讼中未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也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法院通常按约定支持(如(2021)京0102民初4928号案)。所以对违约方而言,抗辩要点就两个:一是明确提出“请求减少违约金”,二是把实际损失的证据摆出来。对守约方而言,反过来要防对方用这条抗辩:提前准备损失证据(合同、订单、成本票据、行业利润率说明)来证明违约金是合理的。一句话:减不减由当事人提;不提不举证,法院按约定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1)京0102民初492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被告未提出减少请求、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法院按房屋总价款20%支持违约金281.125万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81问什么叫"损益相抵"?我违约反而让对方省了钱怎么办?
答
损益相抵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了利益(节省了成本、避免了支出、取得了替代收益)的,在计算损失赔偿时应予扣除。它不是《民法典》明文单列的条款,但属于损害赔偿的通行法理,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也可从第584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损失”推出)。举例:你解除装修合同,业主没继续付款反而节省了尾款、你也省下了材料成本,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要扣掉这部分。**一句话:你因为对方违约少花了钱、多得了利,算损失时要把这部分减掉,不能让守约方“因违约发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至第62条(可得利益计算中的成本扣除)。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2问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我能主张什么?
答
按赔偿损失主张,路径是《民法典》第577条(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4条(损失范围)。需要主张方举证:① 实际损失(已支出、已损毁、补救费用);② 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利润,需有合理依据);③ 减损费用(第591条);④ 逾期利息(金钱债务)。没有约定违约金时,损失举证是案子成败的关键——举证不充分,法院只能按已有证据支持部分损失或酌定。另外,可以检查合同有没有“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之类的约定,有的话律师费也能一并主张。**一句话:没约定违约金就走赔偿损失,核心是把损失证据做实;律师费要看有没有专门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9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3问违约金约定了但对方不认,起诉时诉讼请求怎么写比较好?
答
建议分层写:第一顺位——请求支付违约金(按约定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明确起算日和截止日);第二顺位——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或请求赔偿损失);写明“违约金与损失主张不重复受偿”;第三顺位——请求支付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如适用);第四顺位——请求承担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有约定才有);第五顺位——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相应后果(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这样写的好处是:避免因违约金被酌减而导致总额落空——违约金被减了,损失赔偿的请求还在。**一句话:违约金打头、损失补差兜底、利息和维权费用跟上、履行或解除的后果一并提——层层有备,总额不落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85条、第58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4问我是守约方,但我也有一点小违约(比如迟延收货),对我主张违约金有影响吗?
答
有影响,但不影响你主张对方违约责任,只影响责任分配。按《民法典》第592条:① 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你可以告他的违约,他也可以反诉你的违约;② 你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他的赔偿额(过失相抵)。实务中“迟延收货”“未及时提供必要资料”“未按约支付进度款”这类小违约,常被对方拿来抗辩、反诉,法院会按过错程度相互折抵。所以守约方形象要维护好:自己该做的每一项都按时做到位并留痕。**一句话:你的小违约不剥夺你追责的权利,但会让你的赔偿额被削减、还可能被反诉——先把自己做干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5问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不能在合同里同时约定并主张?
答
可以约定,但主张时要避免重复。合同里常见的写法是“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这种写法有效,法院通常理解为一个整体责任体系:违约金先冲抵损失,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再按损失赔偿补足,而不是简单叠加。如果条款明确写成“违约金之外另行赔偿全部损失”,仍有被法院按“功能重复”合并处理的风险(避免双重受偿)。比较稳妥的写法是:约定违约金数额/计算方式 + 明确“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一句话:可以一起约定,但实践中是“违约金先抵、损失补差”,不会叠加双赔;写条款时用“补足”的表述最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6问违约金约定了"按月计",一直违约好几个月,累计有上限吗?
答
有。按《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累计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仍可请求酌减。实践中的处理方式:① 累计计算——按月/按日计,算到违约状态消除或合同解除之日;② 总量控制——累计金额明显畸高(如达到甚至超过合同标的额)的,法院会考虑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把累计总额砍到一个合理区间,而不是只在单月比例上做文章。所以约定了“按月千分之X”的条款,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滚下去。**一句话:按期累计可以,但总数仍受“实际损失+30%参考线”约束,滚得太大照样被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7问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吗?
答
要看性质是否重复。① 如果违约金本身就是针对“迟延付款”设定的(比如“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那么它已经包含了对资金占用的补偿,一般就不能再另要同期利息(重复了);② 如果违约金针对的是“其他违约行为”(比如质量违约、迟延交货),而利息针对的是“欠付的货款/借款”,则可以并行主张——一个补的是质量/工期损失,一个补的是资金占用。实务中写诉讼请求要分清违约金覆盖的对象,避免被法院以“重复主张”驳回。**一句话:违约金已经补了资金占用的,不能再要利息;违约金管的是别的违约,利息管欠款的,可以一起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85条、第67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8问定金交付后对方违约,我能要"双倍返还"又要违约金吗?
答
不能同时要,这是《民法典》第588条的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实务建议:先比较数额再选——比如定金10万(双倍返还=20万),违约金约定30万但可能被酌减;比较时还要考虑:定金罚则不因“损失小”而被酌减(定金罚则是法定规则,不适用违约金酌减那套逻辑),所以损失较小但定金数额可观时,选定金更稳;损失很大时,选违约金可能更高。另外,选择定金罚则后,如果损失超过双倍定金,超出部分仍可另行主张赔偿(定金罚则与超额损失赔偿的关系,实践中有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可以主张超出部分)。一句话:定金和违约金二选一;金额小的损失选定金(稳),损失大的选违约金(高);超出定金的损失部分还可以补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第58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9问违约赔偿中"律师费"到底能不能要?
答
看约定,看法律规定。一般规则:① 有合同约定——写明“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的,法院一般支持(如(2025)鲁1323民初9112号支持律师费6500元);② 无约定——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我国不实行律师费强制转付);③ 法律特别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担保追偿、部分金融借款、公示催告等特定领域有“合理费用”可主张的规定;④ 诉讼费、保全费——依法由败诉方负担或按比例分担,与“律师费”不同。一句话:律师费要对方出,得合同里先写好;没写基本自己掏;诉讼费保全费另按法律规定分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
参考案例
(2025)鲁1323民初9112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法院支持律师费6500元、保全保险费1100元、差旅费923.18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90问对方迟延履行,我能不能不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答
一般不能,除非构成根本违约。《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所以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要解除的,必须先催告并给合理期限;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才能解除。但如果迟延导致的后果已经构成第4项“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季节性商品过了销售季、婚庆活动当天没到场,则无需催告可径直解除。一句话:一般迟延要先催一次;但如果已经烂到合同目的落空,可以直接解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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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1问违约金"过高"和"过低"的判断时间点是签约时还是违约时?
答
判断的基准是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是违约时发生的,因此实务中法院一般以违约行为发生时(或损失实际发生时)的事实来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并结合订约时双方可预见的情况(可预见规则)综合判断。也就是说:订约时判断“是否可预见”,违约时判断“损失有多大”,两者结合。所以给对方谈判时,既不能因为“以后可能亏很多”就要天价违约金(可能被酌减),也不能因为“当时没料到大赚”就订得过低(可能不足弥补)。**一句话:看损失用违约时的事实,看预见用签约时的情况,两头合起来定违约金合不合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2问违约金被法院减少了,我还能再主张损失赔偿吗?
答
能,但要防重复。正确理解:法院酌减违约金,是把违约金调到与实际损失相称的水平——它的前提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所以酌减后一般已经覆盖了损失,再另行主张损失赔偿通常不被支持(重复)。但如果酌减后的违约金仍低于实际损失(因为法院酌定时考虑过多重因素、或因举证原因未完全支持),守约方可以主张补足差额(第585条第2款“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所以关键在于:守约方要有完整的损失证据,证明酌减后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一句话:酌减后的违约金通常就是个“包干价”,再要损失赔偿不易;但如果你能证明它还是不够赔,差额可以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3问"违约金"约定的是"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这算违约金吗?
答
算,实质等同。《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约定”逾期付款按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损失“、”延期交货按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损失“,都属于违约金的约定形式(计算方法型),适用同一套规则:可请求增加/减少、总体受实际损失和30%参考线约束。**一句话:写“违约金XX元”和写“按某某方法计算损失”,法律上是一回事,都按违约金规则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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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4问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还要不要继续履行合同?
答
一般还要继续履行,除非对方同意免除或已无履行必要。违约金解决的是“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补偿/惩罚),继续履行解决的是“合同义务本身是否还要完成”。所以:① 迟延履行型的违约——付了迟延违约金,仍要继续履行(把货交上、把钱付清);② 根本违约型的违约——如果对方已经解除合同,就不再要求继续履行,但要承担解除的后果(返还+赔偿+违约金);③ 约定了“支付违约金即视为履行完毕”——按约定处理。实务提示:守约方在诉讼中可以同时请求“继续履行 + 违约金”,二者性质不同,可以并存。一句话:违约金是“买单”,履行是“交货”,买了单还得交货;除非合同解除了或双方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5问不可抗力导致我迟延交付,但灾前我已经迟延了,能免责吗?
答
不能全免。《民法典》第590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你应当交付的期限届满之后才发生地震、疫情封控等不可抗力,你不能拿它当免责理由——因为你本来就违约在先。反过来,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且直接导致无法履行,则可以按第590条第1款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并履行通知、提供证明义务)。一句话:按时没做到之前就出事,可免责;已经超期之后才出事,责任照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6问违约金的"过高"标准里,"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吗?
答
包括。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时,“损失”是《民法典》第584条意义上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要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举证:守约方要证明可得利益的数额(订单、转售合同、行业利润率等),而违约方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远超这些损失”。要注意: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明确约定了违约后果(比如“如迟延交货,每延迟一日赔偿下游客户违约金X元”),这种约定常被法院作为可预见的损失参考。一句话:算“损失”时要把可得利益算进去,但得有证据;约定时把可能的下游损失写进去,将来更好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7问我起诉要违约金,对方反诉我违约,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
法院会一并审理、综合判断。按《民法典》第592条,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会把双方的违约事实、损失、违约金请求放在一起算:可能的结果有——① 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抵销);② 相互抵销(金额能对上的部分直接冲抵);③ 按过错比例分担(一方过错更大,承担更多)。实务中要注意:本诉与反诉的举证都要认真做,利用“过失相抵”减轻己方责任;同时留意抵销能否成立(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种类、品质相同)。**一句话:你告他违约、他反诉你违约,法院会把两笔账放一起算,能抵的抵、该分的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2条、第568条(法定抵销)。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8问违约金"酌减"后,还能不能主张"继续履行"?
答
可以,两者不冲突——违约金是对“已发生的违约”的补偿,继续履行是对“未完成的义务”的要求,性质不同,可以并存。实务中常见组合:请求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完成服务)+ 支付违约金(补偿迟延或瑕疵)。但要注意:如果合同已被解除,就不再要求继续履行,改为请求解除的后果(返还、恢复原状、赔偿、违约金);如果继续履行已不可能(第580条情形),则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违约金。一句话:没解约、还能做的,继续履行和违约金可以一起提;解约了或做不到了,就只剩违约金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0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9问什么叫"违约金过高"里的"适当减少"?减少多少由谁定?
答
“适当减少”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没有给固定公式,但给出了判断要素: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缔约时地位、是否适用惩罚性等,并参照通则解释第65条“超过损失30%一般可认定过分高于损失”的量化参考。削减的幅度一般表现为:① 按实际损失的130%左右封顶;② 参照合同标的额比例;③ 参照同类交易的行业惯例。所以最终数字由法官根据个案裁量,当事人能做的是把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呈现(守约方举证损失大,违约方举证损失小、对方也有过错)。**一句话:减多少法官说了算;围绕“损失大小、过错、履行程度”举证,是双方真正能发力的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0问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起诉时能不能先按违约金要,判下来不够再补?
答
不能分两次诉,应当一次性主张。诉讼遵循“一事不再理”和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对同一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应当在同一案件中一并提出(可以写成“请求支付违约金X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求就差额部分赔偿损失Y元”)。如果第一案只主张违约金,判决后再就同一违约另诉损失赔偿,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一句话:要一次要清;诉讼请求里把“违约金+差额损失”一并写上,别分两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法院网。
问第101问违约金"零"怎么办?合同写"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效吗?
答
要看约定对象和情形。① 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或“某方违约不承担责任”——属于免除责任的约定,原则上有效,但受第506条限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 约定违约金为0或极低——如果实际发生了损失,守约方仍可依第584条主张赔偿损失(违约金是补充,不是唯一救济),也就是“约定0违约金”不等于“违约不担责”;③ 显失公平或格式条款——如果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可能被认定无效(第497条)。**一句话:可以约定不追究,但故意/重大过失、人身损害不能免责;违约金约成0,损失照样可以按法律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6条、第497条、第5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2问对方违约后"跑路"了,联系不上,我该怎么维权?
答
分步走:① 固定证据——合同、履行凭证、违约事实、催告记录、损失证明全部整理归卷;② 发函催告——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微信、短信、邮件发送催告函,留存发送与到达记录(很多合同有“通知与送达”条款,约定邮箱/地址视为有效送达);③ 查询财产——通过企查查/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工商、涉诉、被执行信息,评估履约及执行能力;④ 及时起诉——避免诉讼时效(3年)届满;对方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并判决(如(2021)鄂0103民初9083号案中即以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审理);⑤ 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尽可能保全对方财产;⑥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一句话:证据先行、催告留痕、查清财产、及时起诉(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能保全就保全,最后走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第137条(通知到达);《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财产保全的规定。
参考案例
(2021)鄂0103民初9083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判决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03问违约金纠纷中"损失"到底怎么举证?有哪些常见证据?
答
常见证据清单:① 合同及附件(证明约定内容、标的额、违约条款);② 履行凭证(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发票、对账单);③ 违约事实证据(催告函、往来微信/邮件、鉴定意见、质检报告、第三方证明);④ 实际损失证据(成本票据、维修发票、替代采购合同及差价、停工/停产损失的考勤水电等凭据);⑤ 可得利益证据(转售合同、订单、历史利润率、同行业平均利润率证明、审计/评估报告);⑥ 减损费用证据(另行处理货物的费用、仓储费、运输费);⑦ 维权费用证据(律师费发票、诉讼费票据、保全费、公证费);⑧ 磋商过程证据(证明对方订约时能预见损失的相关沟通)。证据越完整,“损失”越好落地,违约金越不容易被砍。**一句话:把“约定了什么、对方怎么违的、我因此花了多少、本该赚多少、为减损又花了多少、维权花多少”六个环节都用票据和文件钉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至第6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4问违约金条款与"解约定金"能不能并存?解约定金是什么?
答
“解约定金”指约定以承担定金责任为代价换取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一方支付定金后,可以通过丧失定金/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没有专条命名“解约定金”,但司法实践认可当事人约定“以丧失定金为条件解除合同”的意思自治。要注意与违约金的关系:① 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第588条);② 如果约定的本质是“解约定金”(即允许违约方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退出合同),那它实际上是约定的解除权对价,与一般违约金(惩罚迟延/瑕疵)功能不同;③ 并存时的处理要结合条款真意和实际违约形态判断,不能简单叠加。**一句话:可以约定“赔上定金就解约”(解约定金);但它和违约金仍是择一关系,条款写清楚功能,别指望两头都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第58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5问合同履行中"加价""换货"导致损失,算谁的责任?
答
分情况:①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变更后按新约定履行,原违约状态解除,损失按变更协议处理;② 单方擅自加价/换货——属于违约(不按约定履行),对方可要求继续按原约定履行(第577条、第580条),或解除并要求赔偿;③ 因一方原因导致不得不加价换货(比如原材料迟延导致你只能高价采购替代品)——由造成原因的违约方承担替代交易差价损失(第584条差额法);④ 情势变更导致成本暴涨——“加价”是情势变更下的重新协商请求,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仲裁变更或解除(第533条),不能自己单方加。**一句话:协商变更的按新约定走;擅自加价换货是违约;被迫加价换货的差价由责任方赔;成本暴涨想加价要走情势变更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3条、第577条、第584条、第53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6问违约金与"逾期利息"能择一还是并用?
答
看功能是否重合。① 如果违约金就是为迟延付款设置的(如“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那么它本质就是逾期利息的替代,不能再另要同期利息(重复);② 如果违约金针对其他违约(如质量、工期),而利息针对欠款本金,则可以并用;③ 纯借款合同——利息与逾期利息的关系按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规则处理(第676条规定逾期利息)。实务诉讼中要在诉请中写清违约金覆盖的期间和对象,防止被法院以“重复主张”剔除。**一句话:同是补资金占用的,只能拿一个;一个是补工期质量、一个是补欠款利息的,可以两个都要——写诉请时分清“各管哪一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第67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7问我签的合同被人冒名签了,违约责任算谁的?
答
关键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① 构成表见代理(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如持有公章、合同、既往交易惯例),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合同责任,再向冒名者追偿;② 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171条),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有过错的按过错担责;③ 相对人有过错(明知或应知对方无权)——相对人自己承担相应风险。实务要点:签约时务必核验签约人的授权文件、身份、用章记录,把“人、章、权”三样对上,才能避免踩这个坑。**一句话:有理由相信他有权限(表见代理)的,公司担责;没道理的,冒名者自己担;对方明知没授权的,对方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8问违约金过高,我作为被告在庭上该怎么抗辩?
答
按四个动作走:① 明确提出请求——在答辩和庭审中明确请求“减少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主动减);② 举证实际损失——用对方损失很小的证据(履行进度、替代交易成本、行业利润率、对方保存的证据)来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③ 援引30%参考线——引用通则解释第65条“超过损失30%一般可认定过分高于损失”;④ 强调酌减要素——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对方也有过错→过失相抵)、预期利益、缔约时地位(是否被动接受格式条款)。同时可提出减损规则抗辩(对方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和过失相抵抗辩。**一句话:先喊“请求减少”,再摆“损失很小”的证据,援引30%参考线,把“履行程度、过错、预期利益、格式条款”四项要素都讲一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第591条、第5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9问违约金超过合同标的额,法院一定会减吗?
答
不一定“一定减”,但概率很高。约定违约金超过标的额本身(比如100万合同约定违约赔200万),法院通常会认为明显偏离补偿功能,如果违约方请求减少并证明实际损失远低于此,会予以酌减。但也有例外:① 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实很大(含可得利益、连带的下游违约赔偿);② 合同履行程度很深(已投入大量成本,违约导致前期投入打水漂);③ 违约方恶意违约、性质恶劣;④ 商事主体之间经充分协商的对赌/激励条款。这些情形下,法院可能支持较高违约金。一句话:超过标的额大概率被砍,但如果损失真有那么大、违约情节恶劣或系充分协商的商事安排,也可能保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0问违约金调整后,我还可以主张"律师费、保全费"吗?
答
可以,但各有依据:① 律师费——须有合同约定(如(2025)鲁1323民初9112号案支持律师费6500元),或法律特别规定,与违约金调整分开判断;② 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败诉方负担或按比例分担,与违约金无关;③ 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如该案支持保全保险费1100元、差旅费923.18元),属“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可主张;④ 违约金调整只针对违约金本身,不影响上述独立费用项目。所以即使违约金被砍,这些费用仍可一并主张。一句话:违约金砍的是违约金,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有约定就照要,互不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2025)鲁1323民初9112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违约金虽经酌减,法院仍依据合同约定支持律师费6500元、保全保险费1100元、差旅费923.18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11问违约金过低(比如只约定了合同总额的1%),我能要求增加吗?
答
能。按《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注意:① 须由守约方主动请求;② 须举证实际损失(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事实由主张方证明);③ 增加的上限是实际损失(不能超过实际损失本身,因为违约金的功能是补偿而非让人发财);④ 加损失的可得利益也应一并计算(但要受可预见规则约束)。一句话:违约金太低就主动请求增加,把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的证据做扎实,最多加到“损失数额”为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2问违约金"酌减"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是什么意思?
答
“合同履行情况”指违约发生前合同已经履行到哪一步了,这是酌减的重要考量:① 已经履行大部分——比如100万的货已交付90万,只10万有瑕疵,违约金通常不会按全额计;② 刚签完就违约——交易尚未展开,损失小,违约金容易酌减;③ 履行程度深、投入大——守约方前期投入大量成本因违约落空,损失大,违约金更可能全额支持;④ 是否部分履行、是否可部分补救——可补救的部分损失小。所以谈判和诉讼中,“实际履行到哪一步”的证据(送货单、验收单、进度记录)非常关键——守约方用来证明损失大,违约方用来证明损失小。**一句话:看履约走到哪一步——履行得越多、投入越深,违约金越站得住;刚开头就崩的,越容易被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1)京0102民初492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履行利益损失等因素,确定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的20%计算。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13问违约金"酌减"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是什么意思?
答
指违约方主观上的可责难性:① 故意违约(明知违约还干,比如恶意转卖标的物)——酌减空间小,甚至全额支持;② 重大过失——酌减空间较小;③ 一般过失/客观原因——酌减空间较大;④ 守约方也有过错——通过过失相抵进一步减少赔偿。实务中“过错程度”往往决定酌减的方向和力度:同样是违约金高于损失,恶意违约方可能只减一点,无心之失的违约方可能减得多。**一句话:坏得越明显,违约金越难砍;无心之失,容易被酌减;对方也有错的,还要再减一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第5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4问违约金酌减后,判决书上会写"实际损失"是多少吗?
答
不一定写具体数字。实践中法院往往表述为“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XX元”,而不逐一认定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这是因为损失常常难以精确证明,法院采取“综合酌定”的方式。但也有法院会写明认定的事实(如“原告主张的损失XXX元,本院酌定…”),尤其当双方对损失举证比较充分时。实务提示: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认定损失”上——把损失证据做扎实,法院酌定时才会向你靠拢。一句话:判决书常写“酌定XX元”而不逐项算损失;损失证据做得多实,酌定结果就离你的主张多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5)鲁1323民初9112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法院结合各方投入与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15万元。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15问我能不能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由第三方机构评定"?
答
可以约定,属于意思自治;实践中常见的是约定“由某某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确定损失数额”或“按某某行业标准计算”。但要注意:① 该约定不影响法院对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审查权——违约方仍可请求酌减;② 第三方评定的效力取决于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评定机构、评定期限、评定依据要写清);③ 不能约定排除司法审查(约定“违约金一经确定不得请求调整”无法律效力)。所以这类条款的价值在于事先固定损失的计算方法、减少举证争议,而不是绕开第585条。一句话:可以约定由第三方算损失,但不能约定“不许法院调整”;价值在于事先把算法定下来、减少扯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第2款。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6问违约金"约定不明"(只写"承担违约责任")算不算约定了违约金?
答
不算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合同只泛泛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数额或计算方法,属于约定不明——应按《民法典》第510条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就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第584条)主张,无法直接引用违约金规则。所以对守约方的建议是:合同里一定要写“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第585条第1款),否则举证负担将大幅增加。一句话:只写“承担违约责任”=没写违约金,只能回去按损失举证索赔;写清楚数额或算法才是真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第510条、第5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7问违约金可以约定"按逾期天数累计,无上限"吗?
答
可以这么写,但不等于真没上限。条款有效(意思自治),但累计金额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仍可请求酌减(第585条第2款 + 通则解释第65条)。法院处理时通常是看累计总额:总额畸高(接近或超过标的额)的,会整体砍到一个合理区间。所以“无上限”的实际含义是“按约计算,但司法有最终把关”。一句话:写“无上限”有效,但累计总额仍受“实际损失+30%参考线”约束;滚得再大,法院照样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8问合同约定违约金后对方还不履行,我能不能既不解约又要违约金又要继续履行?
答
可以(前提是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三者关系:① 继续履行——要求对方把该做的事做完(第577条、第579条、第580条);② 违约金——就此前已发生的违约(如迟延)按约定请求(第585条);③ 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有效,双方权利义务继续存在。这是“既要东西又要补偿”的组合,实务中常见于迟延交货但仍能交货的情形:要求限期交货 + 支付迟延违约金 + 赔偿因迟延造成的其他损失。但要注意:如果继续履行已不可能(第580条),只能改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根本违约且你已解约,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了。一句话:还没解约、货还能交的,可以“限期履行+迟延违约金+其他损失”三管齐下;做不到或已解约的,只剩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第580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9问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约定"择高适用"条款?
答
可以约定,而且这是一种对守约方很有利的写法:明确“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损失”,或“守约方有权选择主张违约金或实际损失赔偿,以较高者为准”。该约定有效,法院一般予以尊重,但要注意两点:① 不得对同一损失重复受偿——所谓“择高”是指取其中较高的一项,不是两项相加;② 主张实际损失的一方仍要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这种条款能有效对冲违约金被酌减的风险——违约金被砍时,还能转而主张实际损失。一句话:写“择高适用”很划算,能防违约金被砍;但它是“二选一取高”,不是“两个相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0问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里的"过分"两个字,有多重要?
答
非常重要,它是酌减的门槛。法律不是“只要违约金高于损失就减”,而是“过分高于“才减(第585条第2款)。通说和司法实践以超过损失30%作为“过分”的量化参考(通则解释第65条),也就是说:违约金在损失的130%以内,一般不予酌减;超出部分才有酌减空间。所以“过分”二字实际上是给违约金划定了一个不被轻易干预的合理区间——这对守约方是保护(合理范围的违约金稳定有效),对违约方是门槛(必须证明“过分”高才能减)。一句话:只有“过分”高(超损失30%的参考线)才会被减;130%以内的违约金,法院一般不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1问违约金约定"以房屋总价为基数20%",法院会支持吗?
答
要看实际损失和违约情节,不是“约定20%就一定支持或一定砍”。从实务案例看:① 违约情节严重、违约方不举证证明过高——法院可以支持按房屋总价20%计违约金(如(2021)京0102民初4928号,支持按房屋总价20%计281.125万元);② 违约方举证证明损失很小——则可能被酌减(如(2022)京01民终10156号,违约金酌减至15万元并自定金中折抵)。所以对守约方而言,“20%”是常见约定,能不能保住看损失证据和违约方的过错情节。一句话:约定20%很常见,但支持与否取决于“损失多大、违约多坏、对方举不举证”——不是比例本身决定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1)京0102民初492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支持按房屋总价款20%计违约金281.125万元;(2022)京01民终1015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9日——违约金酌减至15万元并自定金中折抵。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22问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怎么定?按合同总价还是按未履行部分?
答
首选按合同约定;约定不明时,实务中通常按未履行部分的价值作为基数更合理(因为违约金是对“未履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已履行部分一般不产生损失)。举例:100万的合同已履行60万,剩余40万部分违约,按“未履行部分40万×约定比例”计算比按“100万×比例”更符合补偿原则,也更不容易被酌减。但如果约定的就是“按合同总价计算”,条款有效,只是总额过高的可能被酌减。一句话:约定优先;没写清时按“还没履行的部分”作基数最合理;写成“合同总价”也能用,只是更容易被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510条、第5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3问违约金被酌减,我能不能上诉?二审会改吗?
答
可以上诉,但二审改判的难度较大。原因:违约金酌减属法院裁量权范围,二审一般尊重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裁量结果,只有在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量明显失当时才会改判。实务中二审的常见变化是小幅调整数额(比如一审15万、二审调整为10万或20万),或者维持。所以当事人能发力的是在一审就把证据做扎实(损失、过错、履行程度),二审阶段再补证据的难度和效果都会打折扣。一句话:可以上诉,但二审轻易不改酌定数额;关键还在一审把损失和过错的证据做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理的规定。
参考案例
(2022)京01民终1015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9日——二审对一审酌定的违约金及“违约金调整不以定金数额为下限”的裁判要旨予以确认。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24问违约金约定了,对方违约后我"没吭声"很久,会影响主张吗?
答
会有影响,主要在两方面:① 诉讼时效——违约金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第188条),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违约发生)之日起算,超过可能丧失胜诉权;② 默示/行为推定——长期不主张、继续按新状态履行(比如继续收货、继续对账付款未提异议),可能被对方用来主张你已经默认接受了现状,或者构成对违约责任的事实上的免除/放弃(尤其在双方后续持续交易的情形下)。实务建议:发现违约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别用沉默给对方的抗辩递刀。**一句话:违约金也有3年时效;长期不吭声还可能被理解为“你认了”——发现问题要早提异议、早留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第140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575条(免除)。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5问"违约金"和"罚款"是一回事吗?合同里能约定"罚款"吗?
答
严格说不是一回事: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平等主体之间无权“罚款”;合同中写的“罚款”实质上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如“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实际就是违约金),按违约金规则处理(可请求增减、受30%参考线约束)。另有一种情形是内部管理性“罚款”(公司对员工的考核扣款),那是劳动关系/内部管理范畴,不是合同违约金。**一句话:民事合同里没有真“罚款”,写“罚款”就是违约金,照样能被酌减;真正的罚款只有行政机关有权作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6问违约金和"加价款""滞纳金"是不是一回事?
答
要看实质,名称不影响性质:① “滞纳金”——在民事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质就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逾期利息,按相应规则处理(可请求增减、受利率上限限制);② “加价款”——如果本质是对迟延履行设置的经济负担,也是违约金的一种表现形式;③ 名称只是包装,法院会按实质功能认定并适用违约金/利息规则。所以别被名字迷惑:“滞纳金”“加价款”“罚款”“服务费”写成什么样,实质是违约责任的,就按违约责任那套规则办。**一句话:名字随便叫,法院看实质——是违约金就往违约金规则上套,该减的还会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2025)鲁1323民初9112号,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法院明确将性质均为违约金功能的“退还投入款+退还收益+约定违约金”三笔款项一并纳入酌减范围,体现“按实质功能认定”的思路。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27问商业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怎么定才既有效又不容易被砍?
答
五条实操建议:① 数额与“可预见的损失”挂钩——参照同类交易利润率、实际可发生的损失来定,避免凭空写“3倍”“10倍”;② 用“计算方法”而非固定天价——写“每延迟一日按未履行部分的万分之五计算”,比写固定200万更容易通过审查;③ 明确违约金覆盖的损失范围——写明“该违约金已涵盖迟延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减少事后争议;④ 配套约定维权费用——“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让成本可转嫁;⑤ 约定“择高适用/差额补足”——把违约金被酌减的风险对冲掉。**一句话:跟“可能发生的真实损失”对齐、写成比例算法、写清覆盖范围、加维权费用条款、加“不足则补差”的兜底——五条齐备,条款既有效又抗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8问违约金条款和其他条款(如"解除条款""送达条款")怎么配合?
答
违约金条款不能孤立存在,要和其他条款咬合:① 与解除条款配合——明确“解除合同后仍有权主张违约金”(避免被理解为解约即放弃追责);② 与送达条款配合——约定有效的通知地址、电子邮箱、微信,约定“按该地址发出即视为送达”,这样催告、解除通知、索赔函才有据可依;③ 与争议解决条款配合——写清管辖法院/仲裁机构,避免维权时先打管辖战;④ 与担保/保证条款配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责任的处理(第566条第3款),要写明保证人的责任不因解除而免除;⑤ 与结算清理条款配合——明确结算清理条款独立有效(第567条)。**一句话:违约金条款要和“解除、送达、管辖、担保、结算”五类条款咬合——单独一条写得好,周围没配好,照样打折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第567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9问第七编(违约责任)给普通读者的一句话总结是什么?
答
记住“五个数、四件事“。五个数:定金不超过标的额20%;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一般算“过分高”、可被酌减;诉讼时效3年;迟延履行要先催告(除非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一个。四件事:① 先固定证据——合同、履行凭证、催告记录、损失票据,一样不能少;② 算清账——损失有多大(含可得利益)、违约金能不能被砍、定金和违约金哪个更划算;③ 选对请求权——要货(继续履行)、要钱(赔偿/违约金)、要终止(解约),按需组合;④ 写清诉求——违约金打头、损失补差兜底、利息和维权费用跟上。一句话:违约责任的核心就是“把损失算清、把证据做实、把诉求写全”——损失是锚、证据是桨、诉求是帆,三样齐了才好靠岸。 下一编进入典型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等),逐类讲具体的权利义务与风险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至第594条、第506条、第585条、第586条至第588条、第591条至第593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第七编总结,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0问买卖合同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
基本规则是交付主义——按《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点:① “交付”一般指现实交付(把货交到买家手上、装车发运);② 风险与所有权、付款是两回事——可能货还没过户(所有权未转移)但风险已转移,也可能钱还没付但风险已由买方承担;③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第605条至第608条的特殊情形(见下几问);④ 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风险转移节点(比如约定“款到发货风险才转移”)。**一句话:货交给谁,风险归谁——交付前卖家担、交付后买家担;可以另外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1问买受人自己迟延收货,货物坏了谁负责?
答
买受人负责。按《民法典》第605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通俗讲:我按时把货备好通知你来提,你自己不来、或者说好的收货地址没人签收,那么从你该收的那天起,货就算放在我这儿(只要我尽到了保管义务),坏了、灭了都算你的。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当事人过错自担”的规则,与减损、过失相抵一脉相承。一句话:卖家按时备货、你不来收,从该收货那天起,货再出问题就由买家自己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2问买卖的货物要运输,路途中损坏了谁负责?
答
看谁负责运输、标的物是否交给承运人。按《民法典》第607条:①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通俗讲:如果约定的是“送货上门”,通常送到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即转移;如果约定的是“买家自提”,卖家把货交给买家安排的承运人时转移。关键看约定交付地点和交给谁。**一句话:一般交到承运人手里风险就归买家了;具体看合同约定送到哪、交给谁——约定交货地点是核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3问货还在路上还没收到,卖家又把货卖给第三人了,风险在谁?
答
分两种情形(《民法典》第606条):①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是“在途货物买卖”的特殊规则,因为货物已经在路上了,买家一签合同就接过风险;② 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而没有告知买受人——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属于隐瞒事实、不能让买家接一个已经灭失的货物)。**一句话:买在途货物的,签约即接风险;但卖家隐瞒货已经坏了、灭了的,风险还归卖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4问卖家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风险怎么算?买方能不能拒收?
答
可以拒收,风险由卖家承担。按《民法典》第610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质量严重不合格(合同目的落空)时:① 买方可以拒收(不接这个烂摊子);② 拒收后货物的风险仍归卖家(卖家自己拉回去);③ 还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如果只是轻微质量问题,买方一般不能整批拒收,应通过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来解决(第582条)。一句话:质量不合格到“没法实现目的”的程度,买方可以拒收并解约,风险回到卖家;小毛病则只能修换减价,不能整批拒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10条、第58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5问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是不是就意味着他要付钱?
答
一般是的,但可以分开处理。风险负担解决的是“货坏了算谁的损失”,付款义务解决的是“钱要不要给”。按《民法典》第611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举例:风险已经转移到买家(比如货已交给买家安排的承运人),但交货本身迟延了、或质量有瑕疵,买家虽然要承担运输途中的意外风险,仍可以就卖家的迟延、瑕疵违约主张违约责任。一句话:风险归你,事出有因的账还能算——该付的钱要付,但卖家迟延、质量有问题的,照样可以追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1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6问货物有瑕疵,我可以先"拒绝付款"吗?这叫"拒绝权"吗?
答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两类抗辩:① 同时履行抗辩(第525条)——约定同时履行的,卖家不交货你可以不付款;② 先履行抗辩(第526条)——约定卖家先交货,他交的货不合格,你可以拒绝他的付款请求;③ 由于质量瑕疵,“拒付”通常表现为:拒绝支付该部分价款,或主张减少价款(第582条),或先催告修理更换后付款。但要注意分寸:不能因为小瑕疵就拒付全部货款(可能构成自己的违约、被对方反诉)。**一句话:卖家交的货不合格,你可以拒付对应部分或主张减价,但别拿小毛病当理由一分不付——那样反而自己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5条、第526条、第58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7问买卖合同中"验货"有什么法律意义?收货时没提异议会怎样?
答
验货关系到质量异议的举证与责任:① 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检验并将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第621条第1款);② 未约定检验期间——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③ 迟延通知的后果——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621条第2款、第3款),也就是说过期不提异议,就丧失质量抗辩的机会;④ 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期限的限制(第621条第3款)。实务建议:收货第一时间检验、拍照、书面提异议并留存送达证据。**一句话:收货要“当场或按约定期限验”,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提;过期不提,法律上就当你认了“货没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20条、第62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8问买方向卖方说"质量没问题",后来发现问题还能反悔吗?
答
要分情况:①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第621条通知期限限制,仍可主张(第621条第3款);② 检验期间内已作检验并明确表示“合格”——除非有新的、隐蔽的瑕疵,或者存在欺诈等情形,否则较难反悔;③ 隐蔽瑕疵——在合理期限内发现后仍可主张,因为“应当发现”的判断要考虑瑕疵是否隐蔽、是否需要专业检测;④ 约定质量保证期的——在保证期内发现问题可以主张。所以实务上:别轻易书面签“质量合格”“验收无误”,除非已经充分检测或有明确的对价安排。**一句话:卖家明知有问题的,事后发现照样能追;自己签了“验收合格”,只有新发现的隐蔽瑕疵或存在欺诈时才好翻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20条、第62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9问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和交货是一回事吗?
答
不完全是。按《民法典》第224条、第209条:①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4条);② 不动产(房屋、土地)——所有权自依法登记时发生转移(第209条);③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25条)。所以“交货”与“过户”可能不同步:房子交了钥匙、没办过户,所有权还没转移;车交了钥匙、没办过户,所有权已转移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句话: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车船飞机看交付但登记才挡第三人——“交钥匙”≠“过户”,两件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第224条、第22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0问什么是"所有权保留"?卖方凭什么在买方没付完款时把货拿回来?
答
所有权保留是《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买卖特殊安排: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作用是担保价款回收:买方分期付款但尚未付清期间,所有权仍在卖方手里,卖方在买方违约时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第642条)。要点:① 未办理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41条第2款);② 取回后——买受人可以回赎,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第643条);③ 取回不等于解约——是担保性权利,实践中要按第642条程序处理。**一句话:钱没付完,货的所有权还能留在卖家手里当“抵押”;想对抗别人最好去登记;买方违约可取回,但取回有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41条、第642条、第64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1问卖方就是"不交货",我能要求他必须交吗?还是只能要钱?
答
都可以。按《民法典》第577条与第579条、第580条:① 金钱债务(我欠你钱)必须给;② 非金钱债务(你该交货)原则上也要继续履行,除非出现第580条第1款三种例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所以卖方“就是不交”,你可以诉请判令交付(如标的物是种类物、还在他手上),也可以改主张赔偿损失(包括另行采购的差价和可得利益)。选择哪个,看履行是否还有可能、是否划算:比如货还在他手上、对你有特殊用途,就争取判决交付;如果他已经转卖、或再要也没意义,就主张赔偿。一句话:能交就判他交(继续履行),交不了或没意义就索赔——两条路选划算的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第580条、第5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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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2问卖方"一货二卖",先签约的买方能不能要求他必须交付给先签的?
答
要看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先签约的买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第577条、第580条),但如果卖方已经把特定物交付给后手并已过户/实际交付,就构成“事实上不能履行”(第580条第1款第1项),先签的买方只能主张赔偿损失(包括另购差价、可得利益);如果还没实际交付、只是另签了合同,先签的买方往往可以主张交付。实务中还有善意取得的保护(第311条):如果后手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财产,先手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所以守约方最好的办法是尽快付款、尽快要求交付、必要时办理预告登记或财产保全。一句话:还没真正交付给别人的,争取判交给你;已经交付给善意第三人的,只能要赔偿——所以要早交付、早保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第311条、第5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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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3问赠与合同能随便撤销吗?送出去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答
分两种撤销:① 任意撤销权(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例外:经过公证的赠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② 法定撤销权(第663条)——即使已经交付,如果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撤销。**一句话:东西还没送出(权利未转移)前,原则上可以反悔;公证过的、公益性质的不行;已经送出的,只有对方“忘恩负义”这几类情形才能要回来,且要在1年内动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8条、第663条、第66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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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4问附条件的赠与(比如"结婚才给房")没实现,能不能要回?
答
可以。按《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约定的义务(或条件)没有履行,属于第663条第1款第3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注意区分“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附义务的,义务没履行可撤销、可要求履行;附条件的(比如条件不成就),合同是否生效依条件规则判断。实务中常见于“以结婚为条件的房产赠与”——如果结婚条件未成就,一般可以主张返还(具体还要结合登记情况、是否已办理产权转移等)。一句话:说好“你做到某某我才给你”,你没做到,我可以撤销把东西要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61条、第663条第1款第3项。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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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5问赠与的东西有质量问题把受赠人弄伤了,赠与人要赔吗?
答
原则上不承担,但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担。按《民法典》第662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俗讲:“白送的东西不保质量”是常态,但“明知有毛病还故意瞒着、或者拍胸脯保证没问题”,出事要赔。**一句话:白送的,一般不担责;附了义务的,在义务范围内担责;故意隐瞒瑕疵或保证没问题的,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6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6问赠与合同写了"送一套房",还没过户我不想送了,行不行?
答
一般可以,但要看有没有例外。按《民法典》第658条:权利转移之前(即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所以没办过户,原则上可以反悔不送。但有两种情形不能任意撤销:①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②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另外,如果房子虽然没过户但已经实际交付占有并作了相应安排,实践中的处理会更复杂(涉及诚信、信赖利益),法院可能结合案情处理。**一句话:没过户、没公证、不是公益性的,一般可以反悔;公证过或者公益性质的(比如承诺捐资助学),不能反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7问赠与合同是"口头说了就算"吗?需要书面吗?
答
可以是口头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第657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法律不要求必须书面。但有两个实务提示:① 若赠与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时需要书面合同(登记机构要求);② 若想排除任意撤销权(比如让赠与“落定”),最好办理公证(第658条第2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③ 证据角度:口头赠与容易发生“是不是送了”“送了什么”的争议,尽量留下书面、转账、微信记录。一句话:口头承诺也算数;但房子过户要书面合同,想让赠与不可反悔就去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7条、第65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8问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能要利息吗?自然人之间呢?
答
分两种: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第680条第2款);② 非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按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司法实践中常按LPR支持资金占用损失)。另外,第680条第1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上限约束,超过部分不受保护)。**一句话:个人借个人的,没写利息就等于没有利息;企业之间没写,法院一般按LPR支持资金占用费;不管怎么写,都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9问借款合同里"预先扣利息"(砍头息)合法吗?
答
不合法。按《民法典》第67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举例:约定借100万,先扣利息5万,实际到手95万——法律上本金认定为95万,利息也按95万计算,出借人多扣的那5万不能算作本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重申了这一规则(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一句话:砍头息无效,本金按实际到手金额算,多扣的那部分不能当本钱生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0问借款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什么时候必须还?
答
按《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出借人可以随时催,但出借人要给一个“合理期限”(实践中通常结合金额、习惯判断,一般如15天、30天)。另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要注意: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通常从出借人主张权利(催告)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一句话:没写什么时候还的,借款人随时可还、出借人随时可催,但要给合理期限;别拖着不催,时效会从催促后开始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5条、第510条、第18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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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1问借款人能不能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利息怎么算?
答
一般可以,但要按约定处理利息。按《民法典》第677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也就是说:你提前还了,就按实际用了多久付利息,出借人不能按原定期限全额收息。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提前还款要付违约金或补偿(比如“提前还款须支付1%违约金”),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一般有效。实务中银行贷款、车贷、房贷合同常有提前还款的限制或违约金条款,签之前要看清楚。一句话:可以提前还,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算;但合同里写了提前还款违约金或补偿的,要按约定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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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2问借款到期不还,出借人能不能直接"扣"借款人抵押的东西?
答
不能自己动手扣。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必须依法进行:① 一般须经协商折价,或者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第410条、第436条)——即“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权人不能自行拿走;② 私自扣车、扣货、强占房屋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扣押财物等);③ 质押情况下质权人对质物有占有权,但变价仍须依约依法,且不得“流质”(不得约定债务不履行时质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第428条禁止流质)。一句话:有抵押不等于可以自己动手搬东西;要么双方协商折价,要么走法院拍卖变卖;“流质条款”(直接归债主)法律不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10条、第428条、第43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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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3问借钱时约定了"保证人",保证人什么时候开始要还钱?担保期限怎么算?
答
关键看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① 保证方式——按《民法典》第686条,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与旧法相反的重大变化:过去是推定连带,现在是推定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须先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不能后,才能找保证人);② 保证期间——按第692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一般保证: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连带保证: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责。**一句话:没写清楚就是“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保证期间没约定的只有6个月——必须在6个月内按期向对应对象主张,过期保证人就不担责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6条、第687条、第69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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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4问租赁合同最长能签多少年?超过部分怎么办?
答
最长20年。按《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也就是说:签30年的合同,前20年有效,第21—30年无效;可以到期后重新续订20年。另外,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707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一句话:一次最多签20年,超了部分无效;想长期就到期再续;6个月以上的要签书面合同,否则算不定期、双方随时可解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05条、第70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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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5问出租人把房子卖了,新房主能把我赶走吗?
答
不能,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按《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新房主自动成为新的出租人,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新房主不能以“房子是我的”为由赶人。另外,承租人还有优先购买权(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注意:优先购买权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且同等条件。一句话:房东卖房不能赶走租客,租约跟着房子走(买卖不破租赁);而且房东卖之前要先问租客买不买,租客同等条件优先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25条、第72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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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6问租客擅自把房子转租给别人,房东能解约吗?
答
能。按《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注意实务细节:① 房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第718条),之后再想解约就难了;②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717条)。一句话:转租要房东同意,不同意的房东可以解约;但房东明知转租6个月不提异议,就当默认同意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6条、第717条、第71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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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7问房东在租期内把房子卖了、或者抵押了,租客怎么办?
答
租约不受影响。① 卖房——买卖不破租赁(第725条),租客按原合同继续住;② 抵押——注意《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该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也就是说:先租后抵(已经交付占有)的,租约能对抗抵押权人(拍卖时“带租约拍卖”);先抵后租的,抵押权实现(拍卖)后租约可能对抗不了买受人。所以租客签约时最好搞清楚房屋是否已抵押、房东是否已把房子卖给别人;租客也可以主动查询不动产登记。一句话:房东卖房,租约照旧;房东抵押的,看你租在前还是抵在前——先租后抵,租约扛得住;先抵后租,可能会被拍卖后请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25条、第40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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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8问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子,退租时能不能要求房东补偿装修费?
答
一般不能,还可能要恢复原状。按《民法典》第7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① 未经同意装修——房东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② 经同意装修——合同解除时的装修物处理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双方按公平原则、附合程度、剩余价值协商处理(承租人不能一概要到补偿)。一句话:没经同意就装修,房东可以让你拆回去、甚至赔钱;经了同意的,退租补偿要看约定,别想当然能要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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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59问房东在租期内能随便涨租金或者赶人走吗?
答
不能随便。按《民法典》第721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期内房东不能单方涨租(合同已约定的租金对双方有约束力,变更须协商一致);不能随意赶人,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如长期不付租金等)或法定/约定解除情形下才能解除。反之,承租人也应按时付租,否则房东可以催告并解除(第722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句话:租期内谁都不能单方变——房东不能随便涨租赶人,租客也不能欠租不走;要解约得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21条、第72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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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60问租的房子要拆迁了,租客能拿到什么补偿?
答
关键看承租人的权利和合同约定:① 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房东),承租人不是征收补偿的直接对象;② 但承租人可主张:剩余租期的租金损失、搬迁费、装饰装修损失(经房东同意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经营用房)等——通常向房东主张违约或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而非直接向征收部门主张;③ 合同最好提前约定“遇拆迁如何分担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另外,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践中房东与租客一般均可解除合同(构成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或情势变更,参照第533条、第563条处理)。**一句话:拆迁补偿主要给房东;租客能主张的是剩余租期损失、搬迁费、装修和停业损失——有约定的按约定,通常找房东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27条、第533条、第563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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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61问租赁到期后我继续住、房东继续收租,算续租吗?
答
算,但变成“不定期租赁”。按《民法典》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特点: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730条)。实务提示:想稳定续租的,到期前应当另行签订书面续租合同、明确期限;不想续的,房东应及时提出异议,否则会被视为默认续租。一句话:到期后接着住、房东也没反对,合同就变成“不定期”(随时能解约)——想稳住就另签一份书面续租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4条、第73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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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62问押金能不能不退?房东扣我押金的理由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押金的性质是担保承租人履约(租金、损坏、违约金等),不是房东可以随意没收的钱:① 押金条款要有明确约定(数额、退还条件、退还时间);② 房东扣减须有依据——比如承租人欠租、损坏房屋设施、提前退租违约等,且应当提供依据和计算说明;③ 无依据扣押押金——承租人可以主张返还,并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正常使用磨损”不能算损坏(比如墙漆自然变旧、家具正常折旧),房东不能以此扣钱;装修增值部分按约定和公平原则处理。**一句话:押金是担保不是罚款,房东扣钱要有约定和证据;正常使用的自然损耗不能扣——扣了不还的,可以起诉要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5条;押金条款按合同约定处理。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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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63问转租、群租、改变房屋用途,房东的"解约权"有多大?
答
房东有法定解除权的典型情形:① 未经同意转租——可以解除(第716条第2款);② 未按约定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可以解除并请求赔偿(第711条);③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可以解除(第722条);④ 不定期租赁——双方随时可解除,但房东要合理期限通知(第730条);⑤ 约定解除情形出现时按约定。注意:房东解约应有法定或约定依据,并以通知方式作出(参照第565条);无依据强行清房、断水断电、换锁可能构成侵权。**一句话:擅自转租、乱改用途损坏房屋、欠租不付,房东有解约权;但解约要有依据、要通知、不能靠换锁断水硬赶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1条、第716条、第722条、第730条、第5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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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64问承租人"提前退租",要付违约金吗?押金能抵吗?
答
分情况:① 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里写明“提前退租须支付XX违约金/押金不退”的,一般按约定处理(违约金过高的可请求酌减);② 没有约定的——提前退租构成违约,房东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剩余租期找不到新租客期间的租金损失等),但房东有减损义务(应当积极另找租客,参照第591条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不能“什么都不做、干等着收全额租金”;③ 押金——可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等,剩余部分应退还。实务提示:退租时办理交接、留存房屋状态证据(照片、视频)、要求房东书面确认,减少事后争议。**一句话:提前退租是违约,按约定或实际损失赔;房东白白空置造成的损失不能全让你担(他有减损义务);押金可以抵,但要算清楚、剩下的要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91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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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65问租房合同里"房东概不负责房屋维修",这条有效吗?
答
一般无效(或该条不能免除法定维修义务)。《民法典》第712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第713条进一步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也就是说:维修义务原则上是房东的,合同可以作出不同安排(比如约定承租人承担部分维修),但以格式条款方式一概免除房东基本维修义务的,可能因不合理免除提供方责任而被认定无效(第497条,详见第八编相关问)。一句话:房子坏了原则上房东修;合同可以另有安排,但用格式条款“一概不管”的,法律上站不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2条、第713条、第49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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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66问承揽合同里,"定作人"能不能随时解除合同?
答
可以,这是承揽合同的特殊规则。按《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① 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不用说明理由,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② 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已投入的材料和费用等。这条与一般合同的解除规则不同(一般合同不能随意解除),体现了承揽合同基于定作人特殊需求的属性。注意:承揽人不能“随时解除”,只能依约定或法定解除(第563条)。一句话:定作人想停就停(活没干完之前),但要赔承揽人已投入的钱;承揽人可没这个特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87条、第563条。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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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7问承揽人能不能把活"转包"给别人干?
答
原则上要经定作人同意。按《民法典》第772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辅助工作(次要部分)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同样要负责(第773条)。一句话:主体活必须自己干,转包要定作人同意,不同意的可以解约;不管谁干,承揽人都得对成果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72条、第773条。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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