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常见100问
本篇共 100 道问答
资料整理自 信访常见100问(官方信源核验版).docx
——基于《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及配套规范的标准问答手册
编制说明
本手册问题、答案、法律依据、案例、资料来源均依据现行有效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及国家信访局、中国政府网等官方渠道公开发布的政策解读与配套规范整理。
法律条文引用到"条、款、项";无法在官方渠道核实的内容一律标注"【待核实】",不予采用。
参考案例仅采用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地方官方政务公开栏目公开发布或通报的典型案例,并标明出处;无对应官方通报的,注明"(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核心法律文本来源:中国政府网《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www.gjxfj.gov.cn)及《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等配套规范。
第一章 信访基础概念、工作体制与原则(Q1–Q10)
问第1问什么是"信访"?"信访人"指的是什么?
答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与2005年《信访条例》相比,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有两点重大变化:①受理主体扩大,不再限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而扩展至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②提出形式增加"信息网络",将网上信访明确列为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条。
参考案例
概念性问题,官方未发布对应案例。国家信访局官网设有"网上信访"入口(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系第十七条"信息网络"形式的官方落地渠道。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www.gjxfj.gov.cn,2022年4月8日发布,来源:新华网)。
问第2问《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哪些机关和单位?
答
《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相应地,信访人可以向上述各类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与2005年《信访条例》仅规范行政机关不同,《信访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布,既是行政法规又是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均有约束力,覆盖范围显著扩大。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官方解读可参看《〈信访工作条例〉解读》(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www.gov.cn)。
问第3问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五项原则:①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③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④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⑤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其中第(三)项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是判断受理层级和管辖机关的核心规则,也是"越级访不予受理"等制度的原则基础。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原则性规定,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4问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是怎样的?
答
信访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具体分层为: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的部署要求,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体制性条款,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5问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答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①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②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③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④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⑤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⑥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⑦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此外,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也应当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上述职责明确相应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职能性条款,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6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和设置是怎样的?
答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职责包括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督促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和督导考核、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参考案例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系公开报道的会议机制,相关报道见中国政府网、新华网。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7问乡镇(街道)、村(社区)在信访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同时,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各级机关、单位还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
参考案例
官方报道可参看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地方动态栏目《云南昭通"全链条"跟踪化解矛盾纠纷》《广西:网上信访成为信访"主渠道"》等经验交流类报道。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8问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有哪些制度性要求?
答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③定期下访;④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此外,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参考案例
国家信访局官网"地方动态"栏目公开报道了多地党政领导接访下访活动(如"云南:王予波在镇雄县接待群众来访""海南:刘小明在三亚接待来访群众"等)。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9问什么是信访工作法治化?"五个法治化""四个到位"包括哪些内容?
答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信访工作条例》的明确要求。其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法治化",即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四个到位",即受理部门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办督办到位,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坚决问责到位,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到位;目标任务,即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核心要求,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信访工作,形成"受理部门负责程序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解决"的工作局面。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国家信访局《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
参考案例
地方政务公开对上述口径有统一表述,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解读、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务公开页面,均载明"五个法治化""四个到位"及"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原件获取渠道待核实】。
资料来源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目;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纵深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专题。
问第10问依法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路线图"是怎样的?
答
依法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按照下列"路线图"进行:受理→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两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该路线图被明确界定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为民图"、干部履职的"责任图"、按时完成的"时限图"。其法律基础是《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导入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党员申诉复查程序、行政程序等处理;不属于前五项的,才由有权处理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信访局《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具体案例见Q58"导入相应程序"所引)
资料来源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政务公开;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渠道、形式与要求(Q11–Q20)
问第11问信访人可以通过哪些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上述五种形式为《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明定的法定形式。实务提示:优先推荐书面形式(含网上信访),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网上信访是《信访工作条例》新增并重点推动的渠道,具有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评价的优点。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参考案例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wsxf.gjxfj.gov.cn)系"信息网络"形式的官方受理入口。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站。
问第12问网上信访有哪些官方渠道?
答
网上信访的官方渠道主要包括:①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www.gjxfj.gov.cn)及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上投诉平台(wsxf.gjxfj.gov.cn);②国家信访局及各级信访部门的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信访部门在官网公布的网络信访渠道。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风险提示:请务必通过上述官方渠道提出,谨防打着"代理信访""加急办理"旗号的机构或个人。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二条。
参考案例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首页设有"网上信访"入口;官方报道《广西:网上信访成为信访"主渠道"》载明网上信访已成为主渠道。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国家信访局,2022年4月30日印发)。
问第13问信访事项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口头提出可以吗?
答
书面形式方面,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口头形式方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对采用走访形式的,接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访人核实登记内容;实名要求方面,留有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的应当准确录入信访信息系统。若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机关、单位依法可不履行15日内书面告知义务(见Q44)。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款。
参考案例
地方政务公开解读中明确,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将问题涉及的单位交待清楚,以利问题快速处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政策解读栏目)。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政策解读栏目。
问第14问匿名信访会被受理吗?
答
需区分两类情形:一般信访事项方面,《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机关、单位免于履行15日内书面告知义务,这意味着匿名信访在告知程序上存在客观障碍,但并非当然不予处理——机关、单位仍应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检举控告类事项方面,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IP地址等信息,虽有署名但不是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无法验证的,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实务建议:为收到受理告知、办理结果反馈及行使复查复核权,强烈建议实名提出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参考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两告知两反馈 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报道: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监委对检举控告实行"两告知、两反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反映强烈的匿名举报、多人举报,通过党员群众代表会及院坝反馈评议会等方式公开反馈。
资料来源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www.ccdi.gov.cn)。
问第15问信访事项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律师代为提出吗?
答
现行规范未禁止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相关依据与边界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律师在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鼓励专业力量参与;对欠缺形式要件的诉求,机关、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提出该诉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风险提示:关于委托代理的具体形式要件(如授权委托书是否必须、是否须本人到场等),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由受理机关按其公布的渠道要求执行【具体做法待核实】,建议信访前先致电受理机关公布的咨询投诉电话确认。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1日施行)。
问第16问多人共同反映同一信访事项,走访时应如何推选代表?
答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是《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全体走访人应遵守。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参考案例
地方信访部门发布的信访行为典型案例中,对"集体访"的处理均以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为前提(各地政务公开的信访法治化宣传材料有统一口径)。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17问信访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什么责任?
答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该义务的,将依《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Q88)。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相关案例见Q88所引)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18问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信访吗?
答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信访工作条例》执行。另需注意,针对特定地区居民涉内地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另制定了专门办法(如《香港居民涉内地信访事项办理办法》,见普宁市信访局转发的国家信访局文件),对告知、答复、督查督办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香港居民涉内地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普宁市信访局政务公开栏目。
问第19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信访信息?
答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①网络信访渠道;②通信地址;③咨询投诉电话;④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⑤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同时,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参考案例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政策法规""信访指南"栏目公开《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等规范文本及来访指引,即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具体落实。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20问信访人如何查询办理进展和结果?
答
查询途径包括:①凭查询码网上查询,国家信访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录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未留手机号码的,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负责联系信访人并告知查询码;②注册账户查询,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③公开内容,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托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登记日期、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单、信访处理意见书及日期等。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设有信访事项查询入口(凭查询码查询)。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9日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第三章 走访规则与依法逐级走访(Q21–Q30)
问第21问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哪里提出?
答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这是《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明确要求。配套规则: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确定正确的层级;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接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该办法现行效力状态待核实】。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22问什么是"越级访"?越级走访会有什么后果?
答
越级访是指信访人跨越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直接向更高层级机关提出的走访行为。后果: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会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实务中,接访机关会依法出具《越级访引导告知书》。注意区分:不予受理的是"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对检举控告类、建议意见类事项,处理规则不同,应另行判断。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国家信访局《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三个不予受理"第(二)项。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局发布的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二:2024年7月,某村村民李某向市信访局反映该村历史征地问题,要求政府部门查处。该市信访局告知其诉求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依法出具《越级访引导告知书》,引导其向该区信访局提出(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典型案例!这些信访行为不可取》)。
资料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23问如何确定信访事项的"本级机关"和"上一级机关"?
答
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例如: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该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法律依据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湖南省信访局对该办法的官方解读(明确"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该办法现行效力状态待核实】。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湖南省信访局官网《解读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24问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走访应当到哪里提出?
答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这就是"诉访分离"在走访环节的体现。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一:2024年4月,张某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某公司通过线上理财项目诈骗、涉及金额较大,请求立案处理。国家信访局告知其诉求属于涉法涉诉事项,应由有关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不予受理,并依法出具《群众来访告知书》,引导其向相关政法机关反映(来源同上)。
资料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问第25问"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是什么意思?
答
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接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该规则旨在防止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保障信访人"只进一扇门"。配套规则: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先行收到的机关、单位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国信办发〔2022〕15号)。
问第26问什么是"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怎么处理?
答
"三跨三分离"是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事项。处理原则: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确立的规则(涉及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以及《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法律依据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2022年7月17日);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27问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受理哪些来访事项?哪些不予受理?
答
不予受理: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受理初次来访事项的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初次来访事项。
法律依据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十条;湖南省信访局对该办法的官方解读第四部分【该办法现行效力状态待核实】。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湖南省信访局官网官方解读;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28问接访机关应当出具哪些书面文书?信访人需要签收吗?
答
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具体文书包括(依据《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附件文书模板):《告知书》(5种);《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送达回证》。上述文书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有关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1日施行)。
问第29问什么是联合接访机制?什么情况下"一站式"解决?
答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群众多头跑、反复跑,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参考案例
国家信访局官网"地方动态"栏目公开报道多地建立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如广东各地设立的"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实行多部门联合接待。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30问领导干部阅办来信、接访、下访有什么制度要求?
答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①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③定期下访;④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国家信访局官网公开报道地方党政领导接访下访活动(如"贵州:徐麟在遵义市调研并开展包案督访""辽宁:王新伟到沈阳市浑南区接访"等),系该制度的地方实践。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第四章 受理范围与不予受理、不再受理(Q31–Q42)
问第31问哪些信访事项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答
《信访工作条例》未采用封闭式列举,而是按事项性质分为三类,分别规定处理方式:建议意见类,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检举控告类,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申诉求决类,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情况,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种方式分别办理。从提出对象看,可以向《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所列各类机关、单位提出。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范围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32问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
综合《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主要有下列不予(不再)受理情形:(一)不予受理:①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②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③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④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⑤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不予受理,引导走复查复核程序);⑥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处于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⑦其他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二)不再受理:①已有复核意见,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②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③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④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九条;《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参考案例
广东省信访系统发布的信访行为典型案例中,对上述各类情形均给出了官方示例,详见Q33、Q34、Q35、Q38、Q40所引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务公开栏目。
问第33问"三个不予受理"具体是哪三种情形?
答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信访局《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明确"三个不予受理"为:①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③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国家信访局《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原件获取渠道待核实】。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一(涉法涉诉不予受理,出具《群众来访告知书》)、案例二(越级访,出具《越级访引导告知书》)、案例三(重复反映,出具《告知书》引导向有关政法部门查询进展)——分别对应上述第3、2、1项情形(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
问第34问"两个不再受理"具体是哪两种情形?
答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信访局《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两个不再受理"为:①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②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国家信访局《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原件获取渠道待核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四:2024年3月,赵某向省信访局反映某管理区拖欠村内租金、擅自卖地、征地未补偿等问题。省信访局告知其信访事项已由某市政府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依法不再受理,并出具《告知书》。案例五:2022年5月,刘某等人反映退休社保缴费年限认定有误,经核查其此前已就相同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诉讼终结,属涉法涉诉已经依法终结,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和释法明理,依法作出不再受理决定(来源同上)。
资料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问第35问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如何处理?什么是"诉访分离"?
答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行"诉访分离",核心规则如下:总原则,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未依法终结的,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信访部门的处理,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走访要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反映理财项目诈骗,属涉法涉诉,不予受理并出具《群众来访告知书》引导向政法机关提出)。
资料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
问第36问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程序的诉求,还能信访吗?
答
需区分情形:已进入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渠道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即"导",而非直接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务提示:信访不能替代诉讼、复议、仲裁。若当事人既想通过法定途径救济,又想通过信访施压,须注意信访渠道不会重复处理法定途径已经或应当处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五(已诉讼终结的社保年限争议,属涉法涉诉依法终结,不再受理)。
资料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问第37问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谁受理?信访部门怎么处理?
答
受理主体为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信访部门的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组织人事通报,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保密义务,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见Q87所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W省F市T镇信访件泄密案)。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38问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还能再信访吗?
答
不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要点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终结后,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在信访渠道上,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终结(《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与涉法涉诉信访的依法终结(中办发〔2013〕26号、中政委〔2014〕38号)是两个不同但功能相似的制度,实务中应注意区分适用。
法律依据
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38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五(已诉讼终结的社保争议,属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作出不再受理决定)。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中办、国办《意见》;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问第39问同一信访事项向多个机关提出(一信多投)怎么处理?
答
信访人向不同机关、单位或同一机关、单位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单位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实务中对同时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存档备查【该操作口径的2022年现行文本出处待核实】。实务提示:"一信多投"不会加快办理,反而可能被判定为重复信访而存档处理。建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一件,并保留查询码跟踪办理。
法律依据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2022年7月17日);临泉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
问第40问已受理或正在办理,又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事项怎么处理?
答
不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这是《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也是"三个不予受理"之一。此外,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三:王某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遭遇经营诈骗并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国家信访局告知其信访事项已收悉,依法出具《告知书》,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向有关政法部门查询处理进展,避免在规定办理期限内重复反映同一信访事项(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问第41问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申请复查(复核)而直接越级走访,怎么处理?
答
不能直接越级。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正确的救济路径是: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详见第八章)。
法律依据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八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湖南省信访局官方解读。
问第42问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会被怎么处理?
答
分两种主体处理: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信访部门收到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或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但应引导其向有关机关提出(见Q32)。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二(市信访局告知诉求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出具《越级访引导告知书》)。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第五章 受理、转送、交办程序与告知时限(Q43–Q52)
问第43问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如何处理?时限多久?
答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转送信访事项中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此外,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六条。
参考案例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站"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明确: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区分情况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站(wsxf.gjxfj.gov.cn)。
问第44问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如何告知?时限多久?
答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按下列规则告知: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告知时限: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45问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怎么办?
答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即异议的提出有严格期限(5个工作日),且须经原转送机关核实同意,不能单方退回。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问第46问受理、转送后,信访人会收到哪些书面文书?
答
除Q28所列来访环节文书外,还包括:《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纳入满意度评价信访事项的查询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述文书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附件文书模板。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1日施行)。
问第47问什么是"初信初访"?首办负责制是什么?
答
初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的活动。相应事项称"初次信访事项"。首办负责制: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努力实现"让群众最多访一次"。
法律依据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国信办发〔2022〕15号,2022年7月17日)。
问第48问初次信访事项办理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答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的目标要求是:首办负责,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让群众最多访一次";"三到位一处理",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先行受理规则,信访人向不同机关、单位或同一机关、单位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单位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可简易办理,诉求简单明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适用简易办理,缩短时限(详见第七章)。
法律依据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2022年7月17日)。
问第49问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如何确定受理机关?
答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50问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分立、合并、撤销了,谁来受理?
答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51问信访部门如何督办?督办方式有哪些?
答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督办方式包括:网上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视频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等。督办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检查受理、办理情况实施,督办建议和结果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此外,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问第52问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答
一般机关、单位,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信访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禁止行为,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属应予追责的情形(《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第六章 办理方式与依法分类处理(Q53–Q64)
问第53问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三到位一处理"指什么?
答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要求办理: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同时应当: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54问什么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据是什么?
答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指各级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先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登记、转送、交办、告知,再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分别导入法定途径处理,而不是一律以信访处理代替法定程序。专门规范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8条)。其核心逻辑是: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不属于前五项的,才由有权处理机关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即"兜底"式信访处理)。配套要求: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认为应按前五项方式办理的,应当与本机关、单位对该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责任部门会商,确定处理途径和程序。
法律依据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参考案例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设有"国家信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 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系官方对该规则的公开解读。
资料来源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1日施行),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55问建议意见类事项如何办理?有奖励吗?
答
办理要求,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奖励,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人民建议征集,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可即时反馈,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属于可以即时反馈、可简易办理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奖励具体标准与程序由各地规定,【待核实】)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56问检举控告类事项如何办理?实名检举控告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
(一)信访渠道的一般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二)纪检监察渠道的专门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实名认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鼓励实名,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受理告知,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结果反馈,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奖励,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予以奖励;不予受理,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诬告陷害,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认定后处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参考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两告知两反馈 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报道:2020年2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曾某实名举报万源市永宁乡三庙坝村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泄露其亲属个人信息的问题,转万源市纪委监委受理后,当天向曾某告知受理情况并成立调查组核实,该村党支部书记因工作疏忽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资料来源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问第57问申诉求决类事项有哪几种分类办理方式?
答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①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②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③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⑤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⑥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问第58问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如何"导入相应程序"?
答
会告知。操作规则为:会商定途径,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认为应按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五)项方式办理的,应当与本机关、单位责任部门会商,确定处理途径和程序;出具告知书,应当制作告知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告知信访人拟适用的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者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兜底办理,认为应当适用第(六)项方式办理的,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送达信访人;会商不成,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与责任部门经会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会同本机关、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期限,适用第(五)项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结果告知,按前五项方式办理的,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据相应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法律依据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1日施行)。
问第59问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什么?有哪几种处理结论?
答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处理结论有三种:予以支持,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作出解释说明,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支持,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后续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60问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可以调解、和解吗?
答
可以。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此外,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官方推进文件: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公示)。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公示信息。
问第61问什么是"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答
诉讼与信访分离(简称"诉访分离")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该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其制度基础是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并已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确认。分离后的处理规则见Q35;依法终结制度见Q38、Q81。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五(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已终结不再受理)。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中办、国办《意见》;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问第62问办理人员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答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该义务同时适用于办理环节和复查、复核环节(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在发现事项应适用其他途径而未适用时,也须按规则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意见)。此外,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问第63问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得到什么帮扶?司法救助如何申请?
答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此外,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各地司法救助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待核实】)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64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与责任部门对处理途径有分歧怎么办?
答
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认为应当按照法定途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五)项)办理的,应当与本机关、单位对该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责任部门会商,确定处理途径和程序。经会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会同本机关、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另,转送、交办机关作出的分类处理建议需要调整的,可以变更原分类处理建议,选择信访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1日施行)。
第七章 办理期限、简易办理与满意度评价(Q65–Q72)
问第65问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多久?可以延长吗?
答
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即不属于前五项法定途径、由有权处理机关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则按照相应法定途径的期限规定办理,不适用60日办结期限。完整时限链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转送、交办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机关、单位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及处理途径和程序;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受理后60日内办结,可延长不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参考案例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站《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载明上述完整时限链条,系官方口径。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站(wsxf.gjxfj.gov.cn)。
问第66问办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
有两条起算规则:一般规则,60日办结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简易转普通规则,原按简易办理程序受理、后经批准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即简易办理阶段占用的时间不另行扣除)。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国信办发〔2022〕17号)。
问第67问什么是信访事项简易办理?适用哪些情形?
答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机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适用简易办理的初次信访事项:①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②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③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④有关机关、单位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⑤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决定权: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决定;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转送规则: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抄送下一级信访部门;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国信办发〔2022〕17号,2022年7月17日)。
问第68问哪些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答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①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前五项规定情形的(即应通过诉讼、复议、仲裁、党员申诉、行政程序等法定途径处理的);②上级机关、单位交办的;③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④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第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2022年7月17日)。
问第69问简易办理的受理和处理时限是多久?
答
受理,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处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告知方式,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纸质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答复信访人,告知、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对比普通程序:受理告知15日、办结60日(可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2022年7月17日)。
问第70问简易办理中发现问题,如何转为普通程序?期限如何计算?
答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者简易办理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机关、单位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转为普通程序后,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监督追责: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信访工作条例》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国家信访局,2022年7月17日)。
问第71问什么是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评价范围包括哪些?
答
群众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评价主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评价对象)处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评价范围: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另行规定的情形,检举控告类事项,申诉求决类事项中应通过诉讼、复议、仲裁、党员申诉、行政程序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满意度评价规定;不纳入范围,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评价原则: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评价内容:对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等。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并设"留言"栏。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9日印发)。
问第72问如何查询和评价?评价时限是多久?评价结果如何运用?
答
(一)查询与评价方式: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国家信访局通过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录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未留手机号码的,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负责联系信访人并告知查询码;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二)评价时限:自信访部门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一般可对信访部门进行满意度评价;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或超过办理期限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可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超期未作评价的,视为放弃评价。(三)结果运用: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的信访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视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9日印发)。
第八章 复查、复核与依法终结(Q73–Q82)
问第73问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
可以申请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实务提示:期限为30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算;受理机关是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不是原办理机关;应留存收到书面答复的送达凭证(送达回证),以证明起算时间;不能在未申请复查的情况下直接越级走访(见Q41)。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另见Q34所引广东案例四)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74问复查的期限和受理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答
请求期限,信访人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受理机关,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办理期限,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文书,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审查后应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问第75问对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
可以申请复核(信访程序的最后一道程序)。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另见Q34所引广东案例四)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76问复核的期限和受理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答
请求期限,自收到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机关,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办理期限,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听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期限内。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77问复查、复核可以举行听证吗?听证意见可以公示吗?
答
听证的适用范围,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该规定举行听证;公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期限扣除,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30日期限内。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78问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原办理应以其他途径处理而未适用,怎么处理?
答
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事项应当适用其他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方式作出处理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单位适用其他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法律依据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二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2022年5月1日施行)。
问第79问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还能再提出吗?
答
原则上不能。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这是《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确定的规则。实务提示:30日期限是失权期限,逾期将丧失复查、复核权利。因此收到处理意见书后应立即核对送达日期并留存凭证,在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如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逾期,应及时向受理机关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正当理由"认定标准国家层面尚无统一规定,待核实】。
法律依据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问第80问复核终结后,还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信访吗?
答
不能。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这是《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明确规定。另需注意: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核后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则不属"不再受理"范围,应交由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认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复核终结后,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四:赵某向省信访局反映某管理区拖欠租金、征地未补偿等问题,省信访局告知其信访事项已由某市政府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依法不再受理,并出具《告知书》引导其依法有序信访(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问第81问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的"依法终结"?终结后如何处理?
答
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由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38号)建立,主要内容:终结标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终结后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信访渠道,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涉诉信访终结操作,依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对符合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启动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受理、不再答复;司法救助衔接,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后仍有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
法律依据
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五:刘某等人反映退休社保缴费年限认定有误,经查此前已就相同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诉讼终结,属涉法涉诉已经依法终结,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和释法明理,依法作出不再受理决定(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中办、国办《意见》;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问第82问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或涉法涉诉已终结,地方党委政府还应做什么?
答
不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即"程序终结"不等于"工作终止",仍须做好善后与帮扶。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规则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第九章 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Q83–Q92)
问第83问信访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答
《信访工作条例》未设"信访人权利"专章,信访人的权利由宪法、条例及相关规范共同确定,主要包括:(一)宪法层面的根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二)条例层面的具体权利:①多渠道提出权,可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②口头提出受记录权,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③不受打击报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④知情权,机关、单位应当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地点、查询方式,应当告知接收情况和处理途径、程序;⑤复查复核权,对处理意见不服可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可申请复核;⑥检举材料保密权,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⑦查询评价权,可查询办理进展与结果,并可在满意度评价范围内作出评价;⑧获得奖励权,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按规定给予奖励;⑨获得帮扶救助权,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被告知或帮助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司法救助。(三)检举控告人的专门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提出检举控告;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回避;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权利列举性条款,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问第84问信访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形式与内容义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真实性义务,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守法义务,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行为禁止义务,不得实施《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六类行为(见Q85);走访地点义务,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推选代表义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检举控告人的专门义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义务列举性条款,以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问第85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⑥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参考案例
见Q88、Q89、Q92所引官方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86问打击报复信访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违法。《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法律后果: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信访人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检举控告领域,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属从重处罚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实名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问第87问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会被泄露吗?泄露如何追责?
答
不得泄露。现行规范确立了明确的保密义务:①《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②《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属应予追责的情形,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对实名检举控告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有关信息,一旦发生泄密问题,一查到底,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参考案例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六)·W省F市T镇信访件泄密案:2017年9月,W省信访人黄某通过该省网上信访举报F市T镇某中学校长孟某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问题。F市信访局将该信访件转送该市教育局,教育局信访干部夏某未按程序办理,当天私自用QQ软件将该信访件转到T镇中心学校调查处理,该校主管信访工作的副校长梅某在处理过程中发生泄密。信访人随即收到自己举报信的照片,并不断接到要求撤销举报的短信和电话。F市纪委调查核实后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夏某、孟某立案审查,责令梅某及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对F市教育局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来源:国家信访局微信公众号《〈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由地方信访局官网转载)。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微信公众号《〈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六)》。
问第88问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信访渠道的责任,《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要求信访人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举控告领域的责任,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属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区别于主观恶意的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问第89问缠访闹访、滋事扰序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①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②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2005年《信访条例》的重要差异:2005年条例第四十七条曾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删除了"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的表述,对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六:某地陈某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数次到区及镇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反映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区、镇相关部门均已给予书面答复和释法明理,陈某拒不接受,故意撕毁答复意见书,并在现场吵闹、挥舞手脚、毁损财物,以躺睡等方式滞留。2023年3月17日,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日处罚(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问第90问到非接待场所上访、越级走访是否违法?
答
需分层判断:单纯未到指定接待场所、或跨越层级走访,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或逐级走访规则,法律后果是"不予受理",并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同时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进而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属《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七:2023年至2024年期间,某地村民吴某分别数次到国家信访局走访反映该村违规征地、换届选举不公、不满拆迁补偿等问题。属地政府部门已经对其信访诉求多次作出明确答复,且多次对其劝阻、批评教育,其仍执意反复到国家信访局走访缠访,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吴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第91问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信访行为如何处理?
答
不可以擅自进行。《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集会、游行、示威应依法申请、依法进行;以信访为名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法规的,将承担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禁止"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92问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反复缠访,会被治安处罚吗?
答
视具体行为与情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区分的是:单纯"不服处理意见"本身不是违法,合法表达途径是申请复查、复核(见第八章)。但若在表达过程中实施毁损财物、现场吵闹滞留、反复缠访不听劝阻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法。相关治安处罚的常见适用情形(以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寻衅滋事行为(第三十条);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为二十日(第十六条)。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参考案例
案例A(行政拘留):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六——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日处罚(2023年3月17日,适用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案例B(治安管理处罚):案例七——村民吴某执意反复到国家信访局走访缠访,经多次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章 监督追责、奖励与其他(Q93–Q100)
问第93问哪些情形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要追究责任?
答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④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内容与追责情形,被业内称为"压实信访工作责任"的基础性文件。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参考案例
案例A(违法强拆引发集体访):国家信访局通报一起追责案例——2016年10月,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27名信访人在京集体上访,反映纳雍县因建设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将其住房违法强拆及安置补偿标准低等问题。国家信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赴贵州省开展实地督查,经查信访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毕节市和纳雍县分别对10名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包括对县委书记进行谈话诫勉、对县长给予记大过处分等。案例B(5起信访事项督查问责):国家信访局对5起信访事项督查问责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涉及吉林、安徽、江西、广东和四川等地,共有29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来源: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曝光台/追责"栏目,2016年)。
资料来源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www.gjxfj.gov.cn);京华时报《国家信访局曝光5起信访事项督查案例 29人被问责》。
问第94问信访部门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95问受理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①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②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
参考案例
(本条以法规为准,暂无对应官方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96问有权处理机关推诿、敷衍、拖延、不执行处理意见,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①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②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③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④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
参考案例
见Q93案例A、案例B(其中安徽广德县案例的督查意见明确指出"新杭镇政府办理信访事项不够规范,答复意见书要素不全,相关法律依据适用不够准确,未将答复意见书及时送达给信访人")。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京华时报《国家信访局曝光5起信访事项督查案例 29人被问责》。
问第97问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要被追责?
答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②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③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④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⑤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⑥打击报复信访人;⑦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
参考案例
见Q87所引W省F市T镇信访件泄密案(对应第5项情形)。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微信公众号《〈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
问第98问信访工作如何考核?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答
导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正向激励,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反向约束,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专项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见Q72)。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参考案例
官方报道可参看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全国信访系统"最美信访干部"宣传活动发布仪式在京举行》等表彰性报道。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99问信访工作年度报告应包含什么?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什么情况?
答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的情况: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内部工作报告制度,以法规为准,暂无公开个案)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问第100问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什么关系?应当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答
(一)三者关系——法定途径优先,信访不得替代:《信访工作条例》确立了"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两项制度,核心是: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只有当不属于上述法定途径情形时,才由有权处理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即信访处理是"兜底",不是"首选")。(二)选择规则(实务建议):对行政行为不服,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部分情形属复议前置,须先申请复议;民事纠纷,走民事诉讼/仲裁/调解,信访不予受理,只会被引导至相应程序;刑事控告、不服刑事裁判,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属涉法涉诉,信访渠道不予受理;不服党纪政务处分,走申诉/复审,由有权处理机关导入相应程序;举报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走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办理;对政策、公共管理的意见建议,走信访(建议意见类),属信访的典型适用场景;不属上述任何法定途径的诉求,走信访(申诉求决类·兜底),由有权处理机关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可申请复查、复核。(三)提示:信访与复议、诉讼不是并列可选项,已进入法定程序或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渠道不予受理,反之,法定途径已终结的事项,信访渠道亦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依法终结);选择途径前,建议先向受理机关公布的咨询投诉电话核实,或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途径错误错过法定时效(如复议申请期限、起诉期限、复查复核的30日期限)。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参考案例
广东某地信访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一(属法院、检察院管辖的诈骗案件诉求,信访不予受理,出具《群众来访告知书》引导向政法机关提出)(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来源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