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常见问题 1000 问 · 第5部分(Q669—Q834)
本篇共 166 道问答
资料整理自 合同常见问题1000问-第5部分(Q669-Q834).docx
主题:合同订立 · 效力 · 履行 · 变更转让 · 违约解除 · 争议解决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463—988条)及配套司法解释
体例:问题—标准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资料来源
共 11 编 · 1000 问
问第1问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后果很严重:①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② 合同无效——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第153条、相关司法解释);③ 工程款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相关司法解释);④ 质量责任——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要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791条第2款: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⑤ 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一句话: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连带担责;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施工人还能参照合同要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1条、第793条、第1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什么?包工头能优先拿到工程款吗?
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807条给承包人的一项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点:① 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② 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涉及购房者生存利益);③ 行使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逾期丧失;④ 范围一般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一句话:包工头(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比银行的抵押权还靠前;但要在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过期作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至第4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能不能先用着?
答
最好别用。按《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务上有一个重要风险:发包人擅自(未经验收)使用的,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所以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后果由自己承担。一句话:没验收不能交付使用;发包人抢先用的,等于自己认可了,之后再拿“质量不合格”说事就难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问借款合同的"利率"最高能约定到多少?
答
分场景:① 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掌握(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起诉时或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为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② 金融机构贷款——按金融监管规定执行,通常不适用四倍规则;③ 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④ 名实不符的“利息”——以“服务费”“咨询费”“砍头息”等名目变相收取的费用,可能被合并计入实际利率判断是否超限。**一句话: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一年期LPR的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名目换来换去,实质超限一样不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等。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问买了房子但还没过户,卖家又把房子抵押给别人了,怎么办?
答
风险很大,要分情况:①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按《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要尽快过户。② 未预告登记、仅签了合同——买家只有债权,若卖家把房抵押给银行并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买家只能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或者尝试主张善意取得(很难,因为房子未过户)。③ 已付款并实际占有、卖家又“一房二卖”——要看谁先办理登记:登记优先(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一句话:买房要尽早办预告登记和过户;没登记只签合同的,卖家再把房抵押、再卖,你只能找卖家要赔偿,房子可能拿不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第22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问二手房买卖里"卖家隐瞒房屋被查封",买家能怎么办?
答
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并索赔:① 构成欺诈——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查封(或有抵押、租赁、凶宅、违章建筑等重大瑕疵),使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约,买方可依第148条请求撤销合同;② 也可以主张根本违约解除——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依第563条解除;③ 索赔范围——返还已付款 + 赔偿损失(含定金、中介费、装修投入、另行购房差价等),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④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152条),重大误解为90日。**一句话:卖家隐瞒查封等重大瑕疵,买家可以撤销或解除合同并索赔,但要在知道后1年内行动,别拖过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8条、第152条、第563条、第577条、第5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问"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写错了有影响吗?
答
区别很大。“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第586条、第587条),有定金罚则(交钱方违约不退,收钱方违约双倍返还),且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或”押金“”预付款“”意向金“)不是法定定金,一般只作为预付款或意向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一方反悔时通常只是如数退还(或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双倍返还。所以合同里写哪个字,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若合同写“订金”又想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法院通常按文义认定为预付款(除非能证明双方真实意思是定金)。一句话:定金有“罚则”(不退或双倍返),订金只是预付款(一般原数退);一个字差别巨大——想用定金效力,务必写“定金”并实际交付、且不超过标的额2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问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方严重拖欠,卖方能不能把货要回来?
答
可以,但有两个门槛。按《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也就是说:① 量化门槛——未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的1/5;② 程序门槛——须催告、给合理期限,仍不付;③ 后果——要么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要么解除合同(解约时可以要“使用费”,即买方使用期间的折旧/占用费)。一句话:分期付款欠到1/5、催了还不给,卖家可以要求一次结清或解除合同收回货,但要收使用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3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问试用买卖到期了,买家没表态,算买还是不买?
答
算买。按《民法典》第638条第2款: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也就是说:合同到期你不吭声,法律就当你同意了。另外,第637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第639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一句话:试用期一到你不表态,就当你要买;试用期间不收“使用费”(除非另有约定)。所以不想买的一定要在到期前明确说“不买”并留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37条、第638条、第639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问"赊销""样品买卖"有什么特殊规则需要注意?
答
两类都要注意:① 样品买卖(第635条、第636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如果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即“隐蔽瑕疵”不能拿“与样品一致”来挡)。② 赊销——实质是“先交货、后付款”,要注意付款期限、利息/资金占用费约定、所有权保留、担保安排等,防止钱货两空。**一句话:样品买卖一定要封样并书面说明质量,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就算“和样品一样”也不算合格;赊销要把付款期限、利息和担保写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35条、第63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问买卖合同"逾期交货"了,我能解除合同吗?
答
分两种情况:① 普通迟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第563条第1款第3项),所以要先催告;② 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季节性商品过了销售期、开业庆典的物资没到),可以直接解除(第563条第1款第4项)。此外,还可以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第562条第2款),比如合同写“逾期超过15日,买方有权解除”。解除的同时可以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第566条第2款)。**一句话:一般迟延要先催告;如果逾期已经烂到“要货也没用了”,可以直接解约;同时可以要违约金和损失,按合同和法律规定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第566条。
参考案例
(2022)京01民终1015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9日——买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构成根本违约,卖方依约定取得的解除权成立,解除通知到达即生效;法院同时将约定违约金酌减至15万元并自定金中折抵。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2问借款"展期"和"借新还旧"有什么区别?担保还有效吗?
答
有区别,担保后果也不同:① 展期——是同一笔债务延长履行期限(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属于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695条第2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95条第1款涉及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变)。② 借新还旧——是以新贷偿还旧贷,本质是清偿旧债、产生新债;旧贷的担保人如果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且新贷与旧贷非同一保证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为避免担保人被“套牢”)。**一句话:展期要书面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期间不变、原有保证按原样);借新还旧最危险——旧担保人不知情的就会被免掉,银行和出借人要特别注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问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到期不退,怎么办?
答
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约定担保工程质量/货物质量的款项,一般有约定的返还期限(比如验收合格后1年、2年无质量问题即退):① 有约定按约定——到期且无质量问题的,应当返还;不返还构成违约,可主张返还 + 资金占用损失;② 无约定——按合同解释、交易习惯或参照合理期限处理;③ 如果有质量问题——发包人/买方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但应提供依据和计算说明;④ 注意诉讼时效(3年,自应返还之日起算)。**一句话:质保金到期、没毛病就该退;不退就起诉要,还要加上资金占用利息;对方要扣钱的,得说出扣的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4条、第18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问买卖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间"但太短(比如3天),合理吗?
答
不一定有效。按《民法典》第622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该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对于隐蔽瑕疵,适用第621条第2款(合理期限内通知)的规定。也就是说:约定3天,一般只能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看得见的问题3天内提),看不见的隐蔽瑕疵仍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所以卖家想用“超短检验期”堵住买家质量异议,法律上是有天花板的。一句话:检验期写得太短,只能管“看得见的毛病”;隐藏的瑕疵照样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21条、第62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问赠与的钱已经花完了,撤销后还要还吗?
答
要还。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赠与财产:能够返还的返还原物(比如房子、车、存款);已经消耗、无法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按《民法典》第663条第2款: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所以“钱已经花完了”不是抗辩理由,受赠人应当以相应价值予以补偿(返还同等数额金钱或其他财产)。实务中撤销权行使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第663条第2款),逾期则权利消灭。一句话:撤销赠与后,东西还在就还东西,已经花掉就折价补偿——“花完了”不能免责;记得1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6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问我"送"东西给慈善机构承诺了捐款,能不能不捐了?
答
一般不能。按《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也就是说:公开承诺的救灾、扶贫、助学等公益捐赠,事后不能以“我反悔了”为由不捐;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660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另外,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定“穷困抗辩”)。一句话:公益捐款承诺了就得捐(公证过的一样),受赠人还能来要;但如果捐赠人真的穷到活不下去了,可以依法不再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8条、第660条、第66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7问借款合同"没写还款日期",多久不催就过期了?
答
关键在诉讼时效起算点:① 有明确还款期限的——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3年;②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第675条),但应当给合理期限;时效一般从出借人主张权利(催告)并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也就是说,你二十年没催,一般不认为时效已过(因为时效还没起算);一旦你催了,对方仍不还,宽限期届满即开始跑3年。③ 时效中断——期间你再次催收、对方承诺还款、对方部分还款等,会让时效重新起算(第195条)。**一句话:没写还款日的借款,时效一般从“你第一次催、给了期限、期限到了还不还”那天开始算3年;期间再催一次又重头算——所以催收要留证据(微信、短信、书面函、录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第195条、第67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8问我把钱借给朋友,他把我"拉黑"了,怎么追?
答
按步骤来:① 固定证据——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聊天记录(借款合意、催收、还款承诺)、录音;② 明确主体与金额——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尽量在借条里写全,否则起诉时可能“立不上案”;③ 发送催收函/律师函——留存送达证据(同时起时效中断作用);④ 起诉并申请保全——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控对方账户、房产、车辆);⑤ 公告送达——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如(2021)鄂0103民初9083号案即缺席审理判决);⑥ 申请强制执行。**一句话:借条+转账+催收记录三件套先备齐,赶紧起诉并保全;人找不到也能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判完再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第667条;《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公告送达、财产保全的规定。
参考案例
(2021)鄂0103民初9083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判决返还相应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
问第19问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权利瑕疵"(比如货是偷来的),买方怎么办?
答
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民法典》第612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13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卖家必须保证“这东西干净、没人能来主张权利”;如果有第三人主张权利(比如是赃物被追回),卖家构成违约,买方可以主张修理、赔偿、解除合同等(第577条、第563条),甚至主张善意取得保护(第311条,如果符合善意、合理价格、已交付/登记)。**一句话:卖家得保证货“权属干净”;第三人跳出来要货的,卖家违约,买方可以索赔或解约;买方明知有权利瑕疵还买的,卖家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12条、第613条、第311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0问"买受人"拒收货物,卖家怎么办?
答
分情形:① 买方无理由拒收——构成受领迟延/违约,买家应承担自违反约定时起的风险(第605条),卖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收货付款)、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仓储费、运费、转卖差价);② 买方有理由拒收(质量不合格、迟延交付、货不对版等)——拒收合法,卖家应承担相应责任(第610条、第577条);③ 卖家减损义务/提存——无正当理由的拒收导致货物无处安放的,卖家可以采取提存(第570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以拍卖、变卖后提存价款)或者其他合理措施(及时转卖),避免损失扩大;未及时处理的扩大部分自己承担(第591条)。**一句话:买家无理拒收,风险归他、卖家可要违约金和损失(还可以提存/转卖止损);买家有理拒收,卖家自己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0条、第591条、第605条、第610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1问"试用买卖""分期付款""样品买卖"之外,还有哪些特殊买卖?
答
常见的还有几类:① 拍卖(《拍卖法》特别规则,成交确认书签订即成立);② 招标投标买卖(《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订立书面合同);③ 易货/互易(以物换物,参照买卖规则并适用互易的特殊规定);④ 所有权保留买卖(第641条至第643条);⑤ 在途货物买卖(第606条);⑥ 凭样品买卖(第635条、第636条);⑦ 试用买卖(第637条至第639条);⑧ 连续供货/框架协议(按订单逐笔履行);⑨ 网络购物(受《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保护,含“七天无理由退货”)。**一句话:除了普通买卖,还有拍卖、招投标、互易、所有权保留、在途货、样品、试用、连续供货、网购等特殊类型——各有专门规则,别只用普通买卖的眼光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5条至第647条;《招标投标法》《拍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2问网络购物被坑了(货不对版、虚假宣传),能主张什么?
答
可主张的权利比普通买卖更多:① 违约责任——退货、换货、修理、减价、赔偿(第582条、第577条);② 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但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报纸期刊等除外);③ 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④ 平台责任——电商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向平台索赔(《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一句话:网购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有欺诈的还能要“退一赔三”(不足500按500);平台查不到商家信息的,找平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国人大网相关法律全文。
问第23问承揽合同"定作人"不付报酬,承揽人能扣着东西不给吗?
答
可以,这是承揽人的留置权。按《民法典》第783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活干完了、对方不给钱,承揽人可以不交货(留置),并可以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付的,与定作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第453条参照)。注意: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事先约定;但双方明确约定排除留置的,按约定处理。一句话:干活没拿到钱,承揽人可以不交货(留置),还能变卖优先受偿;合同里明确说不许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83条、第447条、第45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4问租赁房屋"房东不修"导致无法使用,租客能解除合同吗?能要赔偿吗?
答
可以依法处理:① 催告修理——租客可以请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第713条);② 自行维修——房东未履行的,租客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房东负担;③ 减租或延长租期——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713条);④ 解除合同——如果房屋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居住),租客可以依第563条第1款第4项或第731条解除合同(第731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⑤ 赔偿损失——因房东原因造成租客损失的,可以一并主张。**一句话:房东不修,租客可催告、可自己修后找房东报销、可要求减租延长租期;房子烂到没法住(尤其危及安全健康),随时可以解约并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3条、第731条、第56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5问借款"担保人"签字后能反悔吗?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责?
答
签字后原则上不能反悔(担保合同已成立);但担保人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包括:①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第682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主张——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责(第693条);③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债务加重部分(第695条)、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第696条,未通知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等;④ 借新还旧中旧担保人不知情(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⑤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第687条,债权人未先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拒绝)。**一句话:签了字就要担;但主合同无效、保证期间过了没主张、未经同意加重债务、债权转让没通知、借新还旧不知情——这些情形可以让担保人免责,务必盯住保证期间这个“命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2条、第687条、第693条、第695条、第6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6问买二手房,"中介费"该谁付?跳单要付违约金吗?
答
① 中介费按约定——通常由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分担(常见做法是买方承担或双方各半),中介合同(第961条至第966条)中明确约定即可;② “跳单”问题——按《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中介带着你看房、促成条件后,你绕开他直接跟卖家签约的,中介有权要报酬;③ 但如果买家是通过其他中介或自己独立渠道成交,且该中介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则不必付费。实务提示:签约前看清中介合同关于“独家委托”“跳单条款”“服务范围”的约定。一句话:中介费按约定给;中介带了你看房、给了交易机会,你绕开他跳单的,他有权要报酬;但如果跟这个中介没关系、你自己找的卖家,就不用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中介合同),特别是第9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7问房屋租赁中"押金"和"定金"性质不同,房东没收押金算不算定金罚则?
答
不算。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第586条、第587条);押金不是定金,其性质是担保履约的金钱,房东能否扣、扣多少,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判断:① 有约定(如“提前退租押金不退”)——一般按约定,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能被调整;② 无约定——房东只能就承租人的实际违约损失(欠租、损坏)从押金中抵扣,剩余部分应当退还,不能一概没收;③ 押金与定金并存时要注意各自的功能,不能混为一谈。一句话:押金是“押”,定金是“罚”;房东扣押金要有约定和损失依据,扣完剩下的得还;别让房东拿押金当定金“没收”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第509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8问买卖合同的"货款"付了但卖家不发货,怎么尽快拿回钱?
答
三条路径并行:① 主张解除合同 + 返还货款 + 赔偿损失——卖家不发货构成违约,可以催告后解除(第563条),要求返还已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其他损失;② 主张继续履行——如果货还能交且你还要货,可以诉请判令交付;③ 尽快申请财产保全——这是最实用的一招:起诉同时申请查封、冻结卖家的账户和财产,防止他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成“白条”;④ 查控财产线索——通过企查查、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了解卖家的财产和涉诉情况;⑤ 刑事责任——如果卖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货款(比如根本没有货、收钱就跑),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句话:先保全(最关键)、再起诉要回货款和利息;他要是有骗的成分,还可以报案走刑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566条、第577条、第584条;《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人大网《刑法》全文。
问第29问租赁合同没到期,房东要"自用"收回房子,能收回吗?
答
一般不能,除非有法定或约定依据。“自用”本身不是法定解除事由:① 有约定——合同写明“房东因自用可提前XX天通知解除”的,按约定处理(通常还要给予合理准备期和补偿);② 无约定——房东不能在租期内单方收回;强行收回(换锁、断水断电、搬走租客物品)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租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③ 租客违约——租客存在欠租、擅自转租、损坏房屋等情形的,房东才有法定解除权(第711条、第716条、第722条);④ 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但房东要合理期限通知(第730条)。一句话:租期内房东不能因为“自己要用”就赶人(除非合同里约定过);硬来的话算侵权,租客可以主张继续住或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1条、第716条、第722条、第730条、第56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0问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手下的班组)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吗?
答
在限定范围内可以。按《民法典》第7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①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②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班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告发包人,但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主张,不能超出。**一句话:班组能越过包工头直接找发包人要钱,但限于“发包人还欠着总包的那部分”;超出部分还得找直接的上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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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1问赠与合同能不能"反悔"到一半(部分撤销)?
答
一般不能部分任意撤销——任意撤销权是就赠与合同整体而言的(第658条),要么撤销、要么不撤销,法律没有“撤销一半”的一般规则。但实践中有两种例外情形:① 可分标的——如果赠与的是多个独立标的(比如分别赠送两套独立的房子),在权利转移前就其中未转移的部分撤销,实践中可能被允许(性质上是对未生效部分的撤销);② 部分已交付、部分未交付——已交付部分的权利已转移(除非法定撤销事由),未交付部分仍可任意撤销。所以“送三样东西,反悔其中一样”在权利均未转移的情形下通常可以,在已转移的情形下不能任意撤销。**一句话:一般不能“撤一半”;但如果送的是几样相互独立的东西、都还没过户交付,理论上是能就其中一部分反悔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8条、第66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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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2问买卖合同"标的物是违禁品/限制流通物"会怎样?
答
合同无效,后果严重。按《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买卖枪支弹药、毒品、假币、人体器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违禁品的合同无效;① 民事后果——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157条);② 行政/刑事后果——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限制流通物(如药品、烟草、成品油须特许经营)未经许可买卖的,同样可能无效或受行政处罚。一句话:违禁品、无证经营限制物流通物的买卖合同无效、钱货两空还可能被罚甚至坐牢——看清楚资质和经营范围再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3问"买卖合同"里卖家逾期交货,违约金怎么算比较合理?
答
从约定和酌定两个层面看:① 约定优先——合同通常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或未交货部分价值)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约定优先适用;② 逾期天数计算——从约定交货日次日起算,到实际交付日(或解除日)止;③ 过高可酌减——累计达到或超过标的额的,违约方可请求酌减(第585条第2款 + 通则解释第65条“超过损失30%一般可认定过分高于损失”);④ 过低可增加——如果约定比例太低、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比如转售差价、停工损失),可请求增加;⑤ 可一并主张——迟延违约金 + 因迟延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替代采购差价),但要避免重复计算。**一句话:按约定比例×天数算,一般用“未交付部分价值”作基数更稳;累计太高对方会请求减、太低你能请求加——同时可要迟延期间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5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4问借款"到期不还"和"利息不还"是两笔债吗?
答
是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两笔,但通常一并主张:① 本金是借款本身的返还义务(第675条);② 约定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第668条、第670条,注意本金中的砍头息要扣除);③ 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按第676条支付逾期利息;④ 复利问题——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滚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但要受利率上限约束(民间借贷有专门规则:前期利率不超过上限的,可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并计入本金,但总计不得超过上限)。**一句话:本金、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是三笔账,可以一起要;但“利滚利”要守上限,超了不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5条、第676条、第6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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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5问融资租赁是什么?为什么"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收回设备"?
答
融资租赁合同(第735条至第760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点是“融资”与“融物”结合: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钱买设备,承租人用设备并分期付租金,租期届满一般由承租人留购(付清价款取得所有权)。承租人不付租金的法律后果——第752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且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部分,应当返还承租人;第758条)。另外,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句话:融资租赁就是“公司替你把设备买下来、你分期付租金用”;欠租不付,公司在催告后可以要求一次付清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设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5条、第745条、第752条、第75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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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6问"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有什么区别?
答
五处关键不同:① 目的——融资租赁本质是融资(承租人通过“租”的方式取得设备的使用和融资安排),普通租赁是用益(花钱用房/用车);② 出卖人/租赁物选择——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和出卖人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第739条、第747条);③ 租金构成——融资租赁的租金一般包含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 利息/利润(相当于本息分期),普通租赁的租金是使用费;④ 租期届满——融资租赁一般有留购或续租的特别安排,普通租赁到期返还;⑤ 维修义务——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通常承担维修(第750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第751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一句话:融资租赁是“用租的形式做融资”,设备由承租人挑、租金含本息、维修承租人管;普通租赁就是单纯的“花钱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5条、第739条、第747条、第750条、第75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7问"借款合同"里的"提前收贷条款"有效吗?
答
一般有效(属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但受两点限制:① 必须明确约定——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形下,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② 触发事由要合理、不得滥用——如果约定过于宽泛(如“出借人认为必要时即可提前收贷”),可能被认定为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而受限制(第497条);同时出借人行使时一般应通知借款人(参照第565条、第673条)。法律上,第673条明确: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法定的提前收贷情形。一句话:提前收贷条款有效,但要写明确、事由合理、并通知;说好专款专用的钱挪作他用,银行可以直接提前收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3条、第497条、第5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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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8问买卖合同"卖方不开发票"怎么办?
答
分三层处理:① 合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的义务,不开票构成违约,买方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开票义务(部分法院支持;也有观点认为开票义务属公法义务,法院受理程度不一);② 民事抗辩——在“先票后款”或“款票同步”约定下,买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第526条)或者要求卖方承担未开票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无法抵扣进项税、无法入账导致的损失);③ 行政途径——向税务部门举报(《发票管理办法》);④ 不能因此拒付全部货款——如果开票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买方拒付全额货款可能构成自己的违约。**一句话:开了票是卖家的义务,你可以起诉要求开票、可以索赔因没票造成的损失(比如不能抵扣)、可以向税务举报;但别拿“没开票”当理由一分钱不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第526条、第5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9问"赠与"和"遗赠"有什么区别?哪个更容易反悔?
答
有本质区别:① 性质——赠与是生前双方行为(合同),遗赠是通过遗嘱在死后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单方行为,属继承法范畴,受《民法典》继承编调整);② 生效时间——赠与在权利转移时生效(生前完成);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第1124条第2款);③ 反悔规则——赠与可任意撤销(权利转移前,除公证/公益情形),遗赠可以通过变更或撤回遗嘱反悔(生前可随时改);④ 形式要求——赠与一般无形式要求,遗赠必须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一句话:赠予是活着的时候送、遗赠是死后送;赠与在过户前一般可反悔,遗赠在立遗嘱人生前可随时改;受遗赠人要知道后60天内说“我要”,不说就当不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57条、第658条、第1124条、第1133条至第1139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0问买卖"二手房"卖家一房二卖,先办登记的买家是不是稳赢?
答
基本是。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第209条):① 已办登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买方签约在先、付款在先,只要没有办理登记,就不能对抗已登记的买方;② 未登记的买方只能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返还房款、定金、违约金、另行购房差价等);③ 恶意串通——如果卖家与后手恶意串通损害先手(第154条),先手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④ 保全与预告登记——想赢,最有效的办法是尽早办理预告登记(第221条)或诉讼保全(查封该房屋),让自己处于“已登记”或“已冻结”的有利地位。一句话:二手房看登记,谁先登记谁拿房;没登记的只能找卖家要赔偿;所以签了合同要尽快网签、预告登记、必要时保全查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第221条、第154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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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1问"买卖不破租赁"有没有例外?什么情况下租约挡不住买家?
答
有例外:① 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按第405条的相反解释,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在后的,抵押权实现(法院拍卖)时,租赁关系不能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可以要求租客腾退,通常“先抵后租”的租赁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②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的——司法实践一般也不保护查封后设立的租赁;③ 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不会被认可;④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能依法解除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所以租客要想“坐得稳”,签约前务必查询不动产登记(是否已抵押、查封),并把租约办理备案。**一句话:先租后抵、先租后封的,租约扛得住;先抵/先封后租的,房子一拍卖租客就保不住——所以签约前一定查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5条、第7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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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2问"借款"和"投资"怎么区分?亏了是还钱还是自负?
答
关键看是否“保本付息”和风险由谁承担:① 借款——出借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或按约定利息),无论借款人盈亏都要还钱;② 投资——投资人共担风险,按持股/份额享受收益、承担亏损,公司亏了钱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出资(除非法定回购、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等);③ 名股实债/明借贷实投资——司法实践按实质认定:约定“保本+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的,即便写成“投资”“入股”,也常被认定为借贷;反之,约定了“共担风险、按利润分成”的,即便写成“借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投资。④ 提示——如果是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可能涉及刑事。**一句话:保本+固定利息的,实质是借款(亏了也得还);共担盈亏、按比例分成的,是投资(亏了自负);名字叫什么不重要,法院看实质。写股权“保本回购”的,通常按借贷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67条、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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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43问租赁合同"租金"能不能用押金抵?房东单方抵扣合法吗?
答
要看约定和抵销规则:① 有约定的——合同写明“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租金、违约金”的,房东可以按约定抵扣;② 无约定的——押金是担保金,房东不能单方随意抵扣(除非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第568条,但押金的性质是否等同于“到期债务”存在争议,实务中更支持“按约定”);③ 抵扣后应结算清楚——房东应当说明抵扣依据和金额、退还剩余押金;④ 租客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返还。**一句话:合同写了能抵,就能抵;没写的话,房东单方扣钱依据不足,应当说明清楚并退还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8条、第509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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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4问"预付款"和"定金"有什么区别?预付款能退吗?
答
区别明显:① 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第586条、第587条),数额不超过标的额20%;② 预付款(“订金”“意向金”)是价款的一部分,交付后即计入合同价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正常履行的,在最终付款时冲抵;③ 能否退——合同履行不了(无论哪方的原因)时,预付款原则上应当返还(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不退的情形,且该约定有效);如果是付款方违约,预付款可以按约定用于抵扣违约金/损失,剩余部分退还。一句话:定金有罚则、预付款只是“先给的钱”;预付款一般能退(对方有损失可以抵扣),定金违约就不退或双倍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第509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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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5问买卖"汽车"没办过户,出了事故谁担责?
答
关键看是否已交付和是否已过户:① 已交付但未过户——按《民法典》第1213条及相关规则,机动车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0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没登记不影响实际使用人担责;② 出借/租赁——一般由使用人担责,所有人有过错的(明知无证、车辆有缺陷等)承担相应责任(第1209条)。**一句话:车卖了、交了钥匙,即使还没过户,出了事故算买方的(使用人的);但过户最好尽快办,否则原车主可能卷入违章、事故调查等麻烦,且万一有纠纷举证更费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0条、第121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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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6问借款"债务人"把钱转给第三人代收,算还了吗?
答
要看是否构成有效的清偿:① 向债权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履行——按第524条第2款、第557条,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经债权人同意或指示),视为有效清偿;② 未经同意向无关第三人付款——一般不构成清偿(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还钱),因为合同关系是特定的;③ 表见受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被认为受债权人授权受领(持有借条、加盖公章、以往交易惯例),可能构成表见受领/表见代理(第172条),则清偿有效;④ 风险自担——债务人把还款打给“中间人”、中介或所谓“债权人代理人”的,要自己承担风险,务必向债权人本人确认账户、留痕。**一句话:还给债主本人或他指定的人,算还了;打给不相关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不算还(债主还能再要);打款前一定跟债主本人确认收款账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4条、第557条、第17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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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47问租赁期间房屋"水管爆裂"淹了下层邻居,谁赔?
答
分情形:① 因房屋本身设施老化、房东负责的维修事项未及时维修——房东可能担责(违反第712条维修义务);②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承租人担责;③ 对邻居而言——邻居可以基于侵权(第1165条)向“造成损害的人”(实际侵权人,可能是房东或承租人)主张;也可以基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规则处理;④ 保险——投保家庭财产保险/责任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⑤ 租赁双方内部——按各自过错和合同约定分担,承租人因第三人原因受损的,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一句话:水管爆了淹了邻居,先看是谁的责任(房东的设施问题→房东;租客使用不当→租客);邻居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索赔,也可以找保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2条、第1165条、第116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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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8问承揽合同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承揽人能加钱吗?
答
可以。按《民法典》第777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活儿干到一半,定作人改图纸、改规格、加要求,因此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已投入部分的浪费以及工期延长的损失,可以要求定作人赔偿(或协商增加报酬)。另请注意:如果变更导致工作量大幅增加或性质改变,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第543条);协商不成且无法继续履行的,可按解除处理(定作人还有第787条的任意解除权,但同样要赔偿损失)。一句话:中途改要求可以,但因此多花的钱、白做的部分、耽误的工期,定作人都得赔——改之前最好书面确认调整后的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77条、第787条、第54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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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9问建设工程"工期延误"了,责任怎么算?
答
要分清原因:① 承包人原因(人力不足、管理不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过高可请求酌减);② 发包人原因(迟延提供场地、图纸、材料、迟延付款、频繁变更设计)——承包人可主张顺延工期并向发包人索赔停工损失(第803条、第804条涉及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③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按第590条、第533条处理(顺延或变更,双方分担);④ 混合原因——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第592条)。**一句话:工期延误先找原因——承包人自己慢了自己扛;发包人拖后腿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索赔窝工损失;混合原因的按过错比例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03条、第804条、第592条、第59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0问买卖"货物"途中被"承运人"弄坏了,找谁赔?
答
要分清两个法律关系:① 买卖合同关系——风险按第604条至第607条判断(一般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归买方,见Q633);如果是卖方负责送到指定地点的,送达前损坏由卖方承担,买方可以拒收并要求卖方重发或赔偿;② 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③ 索赔路径——通常由托运人(一般就是卖方)向承运人索赔,因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买方则向其合同相对方(卖方) 主张(除非约定“买方自提、自担运费”)。实务上还有保险索赔的路径(货物运输保险)。**一句话:货在运输途中坏了,买方找卖家(按买卖合同风险规则);卖家作为托运人去找承运人索赔;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托运人自己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可免责;保了险的还可以找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4条至第607条、第832条、第83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1问借款合同怎样写才更稳妥?有哪些实务要点?
答
关键要素清单:① 双方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 务必写全(否则立案、送达、执行都困难);② 金额——大小写一致,注明“本金”(防止砍头息争议);③ 利率——写明利率形式(年利率/月利率)、是否含逾期利率,确保不超过LPR四倍;④ 期限——借款期间、还款日、还款方式(一次性/分期);⑤ 用途——写明合法用途(并约定“挪作他用可提前收贷”,第673条);⑥ 交付方式——写明银行转账(留存流水凭证),避免现金交付举证难;⑦ 担保——保证人(明确“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抵押/质押(办理登记);⑧ 违约责任——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⑨ 送达条款——约定有效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微信,约定“按该地址发出即视为送达”;⑩ 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一句话:借款合同要“人写全、钱写准、息写清、期写明、途写实、款走账、担保到位、违约有偿、送达有效、管辖明确”——十条齐备,打官司才不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67条至第6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2问第八编(典型合同)给普通读者的一句话总结是什么?
答
记住“三个字、四条线“。三个字:“交”“验”“留”——交(交付是风险与所有权转移的分水岭: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验货并书面提异议,过期视为合格);留(所有沟通、签收、付款、催告都留痕)。四条线:① 买卖——风险随交付、登记定所有权、检验要及时、定金订金要分清;② 赠与借款——赠与权利转移前可反悔(公证/公益除外)、法定撤销1年、借款利息没约定视为无(自然人)、砍头息无效、利率不超LPR四倍;③ 租赁——最长20年、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封才有效)、转租要同意、维修归房东;④ 承揽建设——定作人可随时解约但赔损失、承揽人可留置、转包违法分包无效并连带、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18个月内主张)。一句话:典型合同的核心是“分清风险在谁身上、义务由谁履行、权利怎么主张”——把“交、验、留”三个字做到位,四类合同的坑就能躲掉大半。 下一编进入其他典型合同(保理、运输、技术、保管、仓储、物业、合伙、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5条至第88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第八编总结,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第九编 其他典型合同
问第53问什么是保理合同?它和"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答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付款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民法典》第761条)。它必然包含“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这一个内核,再加上至少一项保理服务。区别要点:① 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可能纯粹是“我不要这笔债了,卖给你”,只涉及一次转让;保理则是“转让 + 保理服务”,通常还有融资、催收、担保等功能,且必须书面(第762条第2款)。② 与应收账款质押——质押是设担保,债权还在出质人手里,质权人只是“顺位优先受偿”;保理是债权真的转让出去,受让人直接成为债权人。③ 实务提醒——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只给钱、不催收、不管账、有追索但资金成本固定、实质是放贷)的,可能被法院按实际法律关系认定。**一句话:保理=应收账款转让+至少一项保理服务,必须有书面合同;它比债权转让多一层服务功能,比质押多一层“债权真的过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1条、第76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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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4问保理合同一定要书面吗?没写书面会怎样?
答
一定要书面。按《民法典》第762条第2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唯一在典型合同中明确要求书面的应收账款转让形态。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保理合同本身可能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难以认定,但其中“应收账款转让”的部分,能否按普通债权让与处理,要看是否能够证明转让合意和通知债务人。实务建议: ① 必须签书面《保理合同》;② 合同里要写清应收账款的范围、转让对价、保理方式(有追索/无追索)、服务内容、费率与费用、回购条件;③ 转让要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确认(详见后问)。一句话:保理必须签书面合同,口头不算;书面之外还要通知债务人,才稳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5问"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什么不同?
答
这两种是保理最核心的分类,区别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时谁承担风险。① 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收了应收账款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付或者不够付,保理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要求回购应收账款、返还融资本息等);风险主要由债权人承担。② 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不向债权人追索(除有约定或债务人因商业纠纷拒付等例外),风险由保理人承担;保理人拿到的是债权,承担的是信用风险。实务要点: 区分对保理费率和融资比例影响很大——无追索权相当于保理人承担坏账风险,费率通常更高、融资比例更低;有追索权本质接近“以应收账款为担保的融资”。**一句话:有追索=坏账还找你要(债权人担风险);无追索=坏账保理人自认(保理人担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6条、第76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6问保理人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别人,债务人不知情,还要不要付款?
答
原则上要付,但付款给谁要分情形。按《民法典》第764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也就是说,通知只要发出并表明身份,债务人就应当向保理人付款。反之,如果通知未发出或者不合规,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付款仍可能构成有效清偿(第546条的规则——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务要点: ① 保理人务必留存通知送达证据(EMS、公证送达、债务人确认回执);② 债务人收到通知后,不得再向原债权人付款,否则自担风险;③ 通知中要写清账号、金额、受让范围。一句话:转让不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他还给原债权人算数;通知合格后,就必须付给保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4条、第54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7问应收账款债务人能不能拿"我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来对付保理人?
答
可以。按《民法典》第765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保理人)主张。这是债权让与“抗辩权不因让与而消灭”规则在保理中的体现(第548条)。也就是说:债务人原本可以对原债权人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合同终止、货物质量问题、抵销权等,都可以拿来对抗保理人。特别提醒: 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如果已经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依法主张抵销(第549条)。一句话:保理人买的是“带病的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的抗辩和抵销权,一样能对保理人用——所以保理人务必做尽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5条、第548条、第549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8问保理人能不能同时找债权人和债务人要钱?
答
可以,两者可以一并主张。按《民法典》第766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第767条: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实务要点: ① 有追索权保理,通常做法是一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可能判“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范围内付款,不足部分由债权人回购/返还”;② 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受偿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本息 + 保理费用等,超出部分应返还给债权人;③ 无追索权保理原则上只能找债务人。一句话:有追索权——两头都能要(但不能超额);无追索权——只能找债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6条、第76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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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59问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后,多收的钱要不要退给债权人?
答
要退。按《民法典》第766条第2句: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后,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理由很简单——有追索权保理的内核是融资,保理人赚的是利息和服务费,不是应收账款超出融资额的那部分溢价。举例说: 保理人融资100万给债权人,应收账款120万;从债务人处收回120万后,扣除融资本息100万及费用5万,剩余15万要还给债权人。一句话: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只能赚融资本息+费用,多收的还回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0问应收账款是"将来才能产生"的,能不能做保理?
答
可以。按《民法典》第761条,保理转让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就是说,”将有的应收账款“(比如基于长期供货框架、特定许可收费权等将来可确定产生的债权)也可以做保理。实务要点: ① “将有的”应收账款必须有特定基础和可确定性(如已签的框架协议、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不能是纯空想;② 双方要约定将来应收账款的具体识别方式(基础合同、债务人、期间、金额上限);③ 将来应收账款实际产生后,仍应通知债务人。一句话:现在的应收账款可以做保理,将来可能产生的(有基础、可识别)也能做,但要有明确的识别和通知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1问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骗保理人,怎么办?
答
这是保理实务的高发风险,处理要看情形:① 债务人明知虚假仍与债权人共同虚构应收账款、向保理人出具确认书(盖章、签字),保理人据此签约放款的,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第763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不知情、不应当知情的,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② 保理人自己没做尽调、明知虚假还做——可能自担风险,甚至涉嫌共同违法。③ 债权人单方虚构——保理人可以依合同索赔、追究违约责任,并可能构成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刑事问题。实务建议: 保理人务必向债务人核验(盖章确认书、电话核实、实地走访),并保留核验证据。**一句话:债务人参与虚构、保理人不知情的,债务人不得反悔;保理人明知或重大过失的,自担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2问保理合同和"保理业务"只有银行能做吗?
答
不只有银行。按《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保理人并未限定为银行;但从事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监管,且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实务中:① 银行保理——通常与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结合;② 商业保理公司——受地方金融监管,业务范围、杠杆率、准备金有监管要求;③ 未备案主体做保理——可能被认定为超范围经营,合同效力可能受影响(如被认定为借贷,则按借贷规则处理)。一句话:银行可以做保理,商业保理公司按监管备案后也可以做;主体不合规的,名为保理可能实为借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1条、第762条;《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3问保理合同必须给债务人发通知吗?不发会有什么后果?
答
按《民法典》第764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保理关系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关键步骤。效力后果:① 已通知(且表明保理人身份、附有必要凭证)——债务人应当向保理人付款;② 未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付款并有效清偿,保理人只能找债权人追索;③ 通知后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付款——不构成有效清偿,债务人仍须向保理人付款(第765条配套理解)。实务要点: 通知最好由保理人(受让人)发出并留存送达证据;也可以由债权人配合发出,但保理人自己发更稳妥。**一句话:保理通知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开关;不通知,债务人给原债权人算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4条、第54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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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4问保理中"债权的从权利"(担保、抵押)会不会跟着转给保理人?
答
会。按《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利息等),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保理本质是应收账款转让,因此:① 应收账款上的保证、抵押、质押原则上随同转让给保理人;② 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从权利取得(第547条第2句:从权利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保理人取得从权利)。实务要点: 保理人应核查应收账款是否有担保、是否已登记,并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对抗效力(尤其不动产抵押)。一句话:应收账款转让,担保跟着走;没办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取得,但办了更稳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5问保理合同里约定"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有效吗?
答
要看具体内容,不能一概而论。① 约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承担全部回购责任”——属于有追索权保理的常见约定,一般有效(这是当事人对风险分配的自主约定)。② 但如果约定的实际效果是“保理人只出钱、不管账、不催收、稳赚固定收益、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法院可能按实际法律关系(借贷)认定,超出LPR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③ 免责条款若免除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可能按格式条款规则认定无效(第497条)。**一句话:风险分配约定一般有效,但“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会被穿透认定,利息超LPR四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6条、第49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相关规则。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6问保理人起诉债务人,债务人能拿"我没收到通知"来抗辩吗?
答
能,这是债务人的常见抗辩。举证责任分配:① 保理人(受让人)要证明已向债务人发出合规通知(送达证据:EMS签收、公证送达、债务人签字确认、微信/邮件回复等);② 债务人若主张“通知不真实/未收到”,可以提供反证。后果: 保理人举证不能的,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付款有效,保理人败诉风险高。实务建议: 保理人要在起诉前就固定送达证据,并且通知内容要表明保理人身份、附必要凭证(第764条的两个要件,缺一可能被认定不合规)。一句话:能不能要求债务人付款,取决于通知是否合规送达;这一步的举证责任在保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4条、第7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7问应收账款被"重复转让"(一债两卖),谁优先?
答
这是保理实务的重大风险。判断规则:①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按《民法典》第768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② 实务做法——尽快在中登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取得优先地位的关键。**一句话:保理要抢“登记”和“通知”两个先;登记优先于通知,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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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8问应收账款转让要去哪里登记?不登记行不行?
答
登记不是转让生效要件,但是取得对抗顺序的关键。① 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业内称“中登网”),提供应收账款转让、质押登记与查询。② 不登记的后果——转让本身仍可生效(民法典未规定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在“同一应收账款多卖”的场合,未登记的可能输给已登记的(第768条)。③ 债务人破产时,已登记的保理人对抗其他债权人的能力更强。实务建议: 保理人应在签约放款同步办理登记,并在到期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一句话:不登记转让也生效,但“一债多卖”时会被已登记的挤到后面——所以要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8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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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9问保理业务里的"暗保理"是什么?风险大不大?
答
“暗保理”(也称隐蔽保理、未通知保理)指受让应收账款后暂不通知债务人,由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收款,再转交保理人。核心风险: ① 对债务人不生效——不通知即不生效(第546条),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付款有效;② 无法对抗重复转让——既不登记也不通知的,只能按比例受偿(第768条);③ 债权人挪用回款——债务人付给债权人后,债权人可能不转交给保理人;④ 债务人抵销/抗辩——债务人可对保理人主张原抗辩(第765条)。实务建议: 暗保理必须靠共管账户、回款账户监管、定期对账等机制控制风险;一旦出现风险苗头,立即补发通知并办理登记。**一句话:暗保理风险明显高于明保理,靠共管账户兜底,出事就赶紧通知和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6条、第765条、第76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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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0问保理合同的"保理融资款"和"应收账款"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答
这是常态——保理融资通常是应收账款的折价(比如按80%、90%放款)。规则是:① 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从债务人处收款后,扣除融资本息和费用,剩余部分返还债权人(第766条);从债务人处收款不足融资本息的,可向债权人追索不足部分。② 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从债务人处收款多少算多少(第767条),不足部分原则上不能向债权人追索,多收的部分是否有权保留要看合同约定(无追索权保理下,超额部分通常约定归保理人,因风险由其承担)。**一句话:有追索权的,多退少补;无追索权的,收多少算多少(多收的通常归保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6条、第76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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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1问保理人能不能要求债权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作保证?
答
可以,而且很有必要。保理合同中常见的债权人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包括:① 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无争议;② 应收账款未被重复转让、质押或查封冻结;③ 基础合同已实际履行、货物或服务已交付且无质量争议;④ 债务人不存在抵销权、抗辩权或拒付事由。效力: 这些是合同条款约定,债权人违反构成违约,保理人可主张违约责任(返还融资本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若属虚构事实骗取融资,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一句话:保理人必须让债权人在合同里“三保证”——债权真实、未重复转让、债务人无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1条、第763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2问保理和"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是什么关系?
答
保理是供应链金融和贸易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但概念大小不同:① 贸易融资——广义概念,指围绕进出口、大宗商品、上下游交易提供的各类融资(信用证、押汇、福费廷、保理等);② 供应链金融——围绕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的真实交易,提供的系统性融资服务(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存货融资等);③ 保理——其中专门处理“应收账款”的一种(转让 + 服务)。实务要点: 供应链金融中,保理常配合核心企业确权(应付账款确认)使用,核心企业确权后,保理人对上游供应商的放款风险大幅降低。一句话:保理是供应链金融里处理应收账款的主力工具,核心是“真实交易 + 债务人确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1条;《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226号)。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3问债务人已经被申请破产,保理人还能主张什么?
答
分步处理:① 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可以同时或择一主张:向债权人回购/返还融资本息,或向债务人申报破产债权;实践中为防止重复受偿,法院通常要求保理人择一主张或就受偿总额做限制。② 无追索权保理——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按比例受偿。③ 已登记/已通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能力强得多,因此登记和通知是破产情形下的关键防线。实务提示: 债权人破产的,保理人对已支付的融资款可能难以全部收回(视有无担保、是否已登记)。**一句话:债务人破产,无追索权的只能排队申报;有追索权的可以回头找债权人回购——所以登记和追索条款都要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6条、第768条;《企业破产法》第44条、第4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4问保理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算?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
① 保理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请求权——诉讼时效3年(第188条),自应收账款到期之日(约定付款日届满)起算;未约定付款日的,按第511条、第675条确定履行期限后起算。② 保理人对债权人的追索权(回购请求权)——从保理人依约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成就之日起算(通常是应收账款到期未获清偿之日,或合同约定的回购触发日)。③ 中断规则——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部分付款、保理人起诉/申请仲裁、送达催收通知等,可导致时效中断。实务提醒: 保理合同通常会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债务人逾期几天即全部到期),这会直接影响时效起算点。一句话:对债务人的时效从应收账款到期起算3年;对债权人的追索权从追索条件成就起算3年——别把两个混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第195条、第511条、第67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5问运输合同是什么?托运人和承运人各自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民法典》第809条)。按运输对象分为客运合同(第814—824条)和货运合同(第825—837条);按运输方式分为单一方式运输和多式联运(第838—842条)。托运人基本义务: ① 如实申报货物情况(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必要情况,第825条);② 提交运输所需的审批、检验手续文件(第826条);③ 按约定包装、支付运费。承运人基本义务: ① 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811条);② 妥善保管、照料货物;③ 到站后及时通知收货人(第830条);④ 交付货物。**一句话:运输合同=我运你付;托运人须如实申报、备好手续,承运人须安全、准时运达并通知收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09条、第825条、第826条、第811条、第83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6问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了,谁来赔?
答
承运人原则上承担赔偿责任。按《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 按第833条——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务要点: ① 保价条款、限额赔偿条款效力要看是否公平合理(尤其快递格式条款);② 承运人要免责,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一句话:运输途中货毁了,承运人赔;除非是不可抗力、货本身性质或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且要承运人举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32条、第83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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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7问托运人申报货物情况不实(比如谎报重量、瞒报危险品),会怎样?
答
托运人自己担责,并要赔偿承运人损失。按《民法典》第825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典型场景: ① 瞒报危险品导致车辆损毁、人员伤亡;② 谎报重量导致装卸设备损坏;③ 遗漏收货地点导致转运费用。连带风险: 若造成第三人损害,托运人可能还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如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句话:货的情况要如实说,瞒报谎报造成损失的,托运人自己赔,严重了还要担刑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2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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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8问承运人把货交给"没有收货凭证的人",要不要赔?
答
要赔。承运人的核心义务是把货交给正确的收货人。按《民法典》第830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第837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实务规则: ① 承运人应当验明收货人身份和收货凭证后交付;② 凭“无单放货”(未见正本提单或未经收货人签收)交货造成损失的,承运人赔偿;③ 若确因发货人指示错误导致错交,可向发货人追偿。一句话:交货要认人、认凭证;交错了人,承运人赔,内部再按指示过错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30条、第83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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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9问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者不付运费,承运人怎么办?
答
承运人有留置权、提存权和变价权。按《民法典》第836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837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第835条还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务要点: ① 留置货物要限于合理范围(与欠费相当);② 提存要依法定程序(公证提存),不能随便处置;③ 鲜活易腐货物,承运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并提存价款。一句话:欠运费就留置,没人领就提存;不可抗力灭失货物的,运费没付不能要、已付要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35条、第836条、第83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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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0问客运合同中乘客受伤,承运人要赔吗?
答
原则上要赔,且是较重责任。按《民法典》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824条还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按货运合同的规则处理。特别注意: ① 这是无过错的严责条款(承运人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就要赔);② 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适用;③ 承运人的“免责条款”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旅客负担,可能无效。一句话:坐车受伤,承运人赔;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的才免;随身物品看承运人有没有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23条、第82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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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81问什么是多式联运?出了问题找谁赔?
答
多式联运是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一个运输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全程运输(《民法典》第838条)。责任规则: ①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第838条)——“一张合同、一个责任主体、全程负责”,这是与“分段运输”的最大区别;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可以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不得影响其对托运人的全程责任(第839条);③ 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按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第842条)——即货损发生在铁路段就按铁路规则,海运段就按海商法规则。**一句话:多式联运是“一个头儿管到底”,货损找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内部再按区段规则分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38条、第839条、第84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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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2问快递丢了、坏了,能按货值全额索赔吗?
答
不一定,要看有没有保价和条款效力。规则:① 未保价——快递服务合同通常约定按运费倍数赔偿(如3倍、5倍运费),这类格式条款若合理提示并说明,一般有效;但若条款显失公平(例如贵重物品低价值,快递公司明知或应知却按极低标准赔偿),法院可依第497条、第506条认定无效或酌情调整。② 保价——按保价金额赔偿(超出实际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③ 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按其格式条款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应按实际损失赔。④ 与其他法律竞合——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适用《邮政法》赔偿限额。实务建议: 寄贵重物品务必保价并留存物品价值证据(发票、订单、图片)。一句话:没保价只能按运费倍数(格式条款有效的范围内)赔;但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条款显失公平的,仍要按实际损失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第506条、第833条;《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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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3问货运合同里约定"货物毁损概不负责",有效吗?
答
一般无效。按《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的,即使合同写了“概不负责”,该条款也无效,仍要赔偿。此外: 若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承运人单方提供的运单条款),且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依第497条无效。但要注意: 合理的限额赔偿条款(如国际海运、航空运输的法定限额)在有法律依据时是有效的。一句话: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无效;合理限额(有法律依据的)则可能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6条、第497条、第83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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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4问技术合同包括哪几类?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谁?
答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民法典》第843条、第851条、第862条、第878条、第881条)。技术开发成果归属规则: ① 委托开发——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第859条);② 合作开发——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第860条);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一句话: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五类;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默认归受托人,合作开发的归双方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43条、第851条、第859条、第860条、第862条、第878条、第88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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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5问技术开发失败了,研发费用谁来承担?
答
主要看风险负担规则。按《民法典》第858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关键区别: ① “技术困难”导致失败 → 按约定或合理分担;② 一方违约(如受托人技术能力不足、不尽力)导致失败 → 违约方按违约承担;③ 一方发现可能失败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未及时通知和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858条第2款)。**一句话:技术开发失败,若是“客观技术困难”,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合理分担;若是“人不行”,那就按违约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5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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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6问技术合同里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归谁管?
答
技术合同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按《民法典》第871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第872条: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第501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区分: 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与技术合同保密是两套规则;技术合同里的保密约定独立有效,可以约定违约金。**一句话:技术合同的保密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无论合同成立与否,知悉的商业秘密都不能泄露或乱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1条、第871条、第87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7问技术合同一定要去科技行政部门登记吗?
答
登记不是合同生效要件,但影响优惠政策。按《民法典》第843条及技术合同相关规定: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向科技行政部门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是享受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的前提。实务要点: ① 不登记,合同照样有效、可以起诉;② 但想享受税收减免,必须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认定登记;③ 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的,还要按专利法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一句话:技术合同不登记也有效;要免税就得登记,要转专利权还得去专利局办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43条、第862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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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8问"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怎么区分?成果归谁?
答
区分标准是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按《民法典》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① 署名权(在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完成者);② 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权利;③ 优先受让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句话:执行单位任务或主要用单位条件的,成果归单位;个人业余自己搞的,归个人;职务成果的完成人有权署名、获奖、优先受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4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9问保管合同是什么?有偿和无偿的责任有什么不同?
答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民法典》第888条)。关键特点: ①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890条),是实践性合同;②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偿保管(第889条)。责任差异: ① 有偿保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892条、第897条);② 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897条)——注意,举证责任在保管人,而且重大过失仍要赔。**一句话:交付才成立、没约定就是无偿;有偿看“保管不善”,无偿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且要保管人自己证明没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88条、第889条、第890条、第892条、第89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0问保管人擅自把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出了事谁负责?
答
保管人负责。按《民法典》第894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保管人有没有过错、第三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未经寄存人同意擅自转交并造成损失,保管人就要赔;保管人赔偿后,可以再向第三人追偿。实务提示: 《民法典》第895条还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同样要担责。一句话:保管物只能自己保管,擅自转交第三人,出了损失保管人自己担;赔了以后再找第三人算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94条、第895条。
参考案例
(2020)闽0583民初6846号——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09-28。裁判要点: 保管人(无偿)擅自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拉走,导致保管物无法返还,即使是无偿保管,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按估值8万元全额支持寄存人的赔偿请求。(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91问寄存人能不能随时把保管物取回来?
答
可以(无偿保管的情况下随时可取)。按《民法典》第899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有约定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另外第896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900条规定了返还孳息:保管期届满返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返还。一句话:寄存人想取就取(尤其无偿);但保管人不能催着寄存人提前取(有约定期限的);没有期限的,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寄存人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96条、第899条、第900条。
参考案例
(2023)赣02民终714号——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9-19。裁判要点: ①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依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优势可以认定事实保管关系成立;② 寄存人依《民法典》第888条第1款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③ 第898条是关于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转交第三人相关责任的引致条款,并非保管合同的效力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成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92问保管物被弄丢了、损坏了,怎么赔?赔多少?
答
规则分三层:① 责任成立——有偿保管,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赔偿(第892条、第897条);无偿保管,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第897条)。② 保管人应当赔偿多少——按实际损失确定,通常以保管物的市场价值或重置价值为准;寄存人主张赔偿的,要举证保管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购置发票、付款记录、鉴定意见等)。③ 特别规则——第893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因保管物的性质或者瑕疵造成保管人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句话:有偿看“保管不善”、无偿看“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按实际损失且寄存人要举证价值;寄存人隐瞒瑕疵致损的,反而要赔保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92条、第893条、第897条。
参考案例
(2020)辽03民终2106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8-13。裁判要点: 保管物无法原物返还时,保管人应当赔偿损失,但主张赔偿的一方须对保管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寄存人对保管物被转让他人的,可另行主张返还或撤销该赠与。(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93问保管物里的"货币、有价证券"怎么返还?
答
可以返还同种类、同数量的替代物。按《民法典》第901条:当事人对保管货币的返还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第902条:保管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实务要点: ① 存现金、票据、黄金首饰等,务必事先声明并让保管人验收、封存,最好有书面清单;② 未声明贵重物品的,只能按“一般物品”赔,这是很吃亏的规则。一句话:货币可返同额;贵重物品必须事先声明、验收封存,否则丢了只能按一般物品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01条、第90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4问超市、停车场寄存东西,丢了谁赔?
答
关键看有没有成立保管合同。判断标准:① 有保管合意 + 交付保管物——如超市自助寄存柜、停车场代客泊车交钥匙、酒店行李寄存,一般成立保管合同,丢失由保管人按第897条担责(无偿的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② 仅是“临时停放”、自己锁车自己拿钥匙——通常不成立保管合同,属于场地使用/租赁关系,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或按侵权规则处理。③ 警示牌“财物自理、丢失自负”——若是格式条款且免除保管人主要责任的,可能无效(第497条)。实务建议: 存贵重物品索要保管凭证(存包牌、寄存单),这是证明保管关系成立的关键。**一句话:交了东西、拿了凭证,一般算保管;只是自己停车自己锁,多半不算;没凭证最容易被否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88条、第890条、第897条、第497条。
参考案例
(2026)辽0911民初1587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6-07-02。裁判要点: 仅收取较低停车费(300元/年),钥匙、行驶证仍在车主手中,双方未形成保管合意,不成立保管合同,车主主张车辆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民法典》第888条、第897条)。(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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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95问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答
仓储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主要区别:① 主体——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仓管人)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904条);普通保管合同无主体限制。② 诺成 vs 实践——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第905条);保管合同原则上交付时成立(实践合同)(第890条)。③ 有偿性——仓储合同原则上有偿(仓储费);保管合同未约定时视为无偿(第889条)。④ 凭证——仓管人应当出具仓单(第909条、第910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以背书转让(第910条)。一句话:仓储=专业仓库+诺成+有偿+仓单;保管=谁都能做+交付才成立+默认无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04条、第905条、第889条、第890条、第909条、第91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6问仓单是什么?能不能转让、质押?
答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民法典》第910条)。要点:① 内容——存货人名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费,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物损耗标准,填发人、填发地点和日期(第909条)。② 转让——仓单可以背书转让,但须经仓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第910条)。③ 出质——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仓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设立权利质权(第910条后段)。④ 提取——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灭失的,须依法定程序(如公示催告)处理。一句话:仓单是提货单,背书+仓管人签章才能转让或质押;无仓单通常取不了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09条、第91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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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7问仓储物入库后发现变质、损坏,仓管人要不要担责?
答
分情形:① 入库验收时——按《民法典》第906条:仓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仓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验收后担责)。② 储存期间——第912条:储存期内,因仓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仓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 发现异常——第911条:仓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危及仓储物安全的,可以催告其作出必要处置。**一句话:验收后仓管人担责;储存期间保管不善担责,货物自身性质、包装不合格、超期变质的不担责——但要及时通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06条、第911条、第91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8问存货人寄存的是"危险品",没告知怎么办?
答
存货人担责,仓管人可以紧急处置。按《民法典》第907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仓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第908条还规定:仓管人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后果: ① 仓管人可拒收、可采取紧急措施(如隔离、销毁、转移),费用由存货人承担;② 造成仓管人或其他货物损失的,存货人赔偿;③ 造成第三人损害或重大事故的,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一句话:存危险品必须如实说明、提供资料;瞒报的,仓管人可拒收、可紧急处置,费用和损失都由存货人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07条、第90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9问仓储费什么时候付?存货人不付,仓管人能扣货吗?
答
① 付费时间——按《民法典》第911条的理解及第909条仓单内容约定:约定储存期限的,一般在储存期届满时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第511条、第510条确定(一般在提取仓储物时支付)。② 留置权——第913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仓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仓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对照第903条: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 提存——第916条:仓管人可依法提存或变卖仓储物(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相关规定)。一句话:仓储费一般到期就付,不付可以留置货物;到期不来取的,催告后逾期仍不取的也能留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03条、第913条、第91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0问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答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人的基本义务(第942条): ① 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② 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③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特别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39条)——即使业主不是合同签约人,也受该合同约束。**一句话:物业合同=业主付钱、物业干活(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安全保护+违法行为制止报告),且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37条、第939条、第94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1问物业服务有瑕疵,业主能不能拒付物业费?
答
原则上不能以“有瑕疵”为由完全拒付。按《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司法实践规则: ① 轻微瑕疵(如偶发卫生不到位、个别设施维修不及时)——不足以拒付,业主仍应缴费;② 严重瑕疵(如安保形同虚设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核心服务长期缺失)——业主可以主张部分减免物业费或者免于承担违约金;③ 业主因物业服务人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主张违约赔偿,但不能简单用“拒付物业费”来代替。一句话:服务有小毛病不能拒缴物业费,可以另外索赔;服务烂得严重,才可能减免物业费或者免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39条、第944条。
参考案例
(2026)鄂0984民初2140号——汉川市人民法院,2026-04-29。裁判要点: 物业服务确有严重瑕疵的,业主拒付物业费具有部分合理理由,对物业服务人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但物业费本身仍全额支持(援引《民法典》第545条、第579条、第939条、第944条)。(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102问业主委员会能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欠费业主?
答
可以。按《民法典》第939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第937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业主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业委会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基础。实务要点: ① 业主自治管理的小区,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机构)收取物业费并提起诉讼,法院一般认可其诉讼主体资格;② 业主要注意“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公示财务凭证”等抗辩,通常很难成立(属内部管理争议,不影响收费和诉讼)。一句话:业委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欠费业主,尤其业主自治小区;“没开业主大会”“没公示账”这类抗辩一般不被采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86条、第937条、第939条。
参考案例
(2025)陕0114民初2367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5-11-12。裁判要点: ① 业主自治小区中,业主委员会依《民法典》第286条有权以自身名义起诉拒付物业费的业主;② 物业服务人主张的滞纳金因未举证实际损失不予支持,主张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及路灯费不予支持;③ 业主“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公示财务凭证”的抗辩不成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103问物业服务人能不能用"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答
绝对不能。按《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业主逾期不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其他催缴方式: 催告函、诉讼、仲裁、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理范围内)。违规后果: 停水停电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服务人要承担侵权或违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一句话:物业不能用停水停电催费,只能催告、起诉或仲裁;干了这个,反而要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4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4问业主不缴费,物业服务人主张"滞纳金"能支持吗?
答
要看有没有实际损失和合同依据。司法实践规则:① 合同有约定且合理——按约定支持(如按欠费额日万分之五,或者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② 合同无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人未举证实际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或酌情调低;③ 物业服务本身有严重瑕疵——法院可能不支持违约金/滞纳金(见(2026)鄂0984民初2140号)。实务提示: 物业服务人起诉时,应当提交催告证据、服务履约证据,并说明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和损失构成。一句话:滞纳金有约定且合理能支持,没约定又没举证损失的不支持,服务本身有严重瑕疵的还可能一分不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942条、第944条。
参考案例
(2026)鄂0984民初2140号(汉川市人民法院,2026-04-29)、(2025)陕0114民初2367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5-11-12)。裁判要点: 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或者未举证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滞纳金诉求不予支持;物业费本金仍全额支持。(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105问业主说"房子漏水/下水道堵了",能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答
一般不能,因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司法实践规则:① 房屋漏水、专有部分维修——属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专有部分维修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业主应另行主张(找开发商、找楼上邻居、或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② 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属于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第942条),若物业服务人拒不履行,业主可要求其履行、主张违约责任,但也不宜简单等同“全额拒付物业费”。③ 正确做法——先缴费或按约缴费,同时另行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履行维修义务或赔偿损失。一句话:漏水、堵管子跟物业费是两码事,不能拿它拒缴物业费;该找开发商找开发商、该找邻居找邻居、该让物业修就让物业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42条、第944条。
参考案例
(2015)定民初字第01986号——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07-27。裁判要点: 业主以房屋漏水、疏通下水费用等为由拒付物业费,因该事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采信;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取物业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106问业主说"我没住过""我不知道有物业",能不缴物业费吗?
答
不能。按《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后段: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① “我没实际居住” ——不是拒缴理由,因为物业服务针对的是共有部分和公共秩序,属于“公共服务”,业主都在受益(房屋保值、秩序维护等);② “我不知道有物业” ——房屋买受人通常应知晓小区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情况,不知情也不能免除缴费义务;③ 空置房 ——是否减免看向当地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本身未规定免缴。一句话:房子空着、人没住过、不知道有物业,都不是拒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服务已经提供,就得付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39条、第944条。
参考案例
(2015)湖德民初字第856号——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01-29。裁判要点: 业主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合法;业主以“未实际居住“”未被告知“为由拒付物业费,不能成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107问物业服务人换了、业主委员会换届了,原来的物业费还要不要交?
答
要交。规则:① 服务已实际提供期间的物业费——业主应当缴纳(第944条);物业交接、换届不影响已发生债务的清偿。② 事实服务关系——即使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有争议,只要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了服务、业主实际接受并受益,法院一般认定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业主仍应付费。③ 内部争议不影响对外义务——业主委员会选举争议、业主大会程序争议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④ 交接——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终止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第949条),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一句话:换物业、换业委会,都不影响已产生物业费的缴纳义务;服务实际提供过,就得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39条、第944条、第949条。
参考案例
(2026)粤06民终7980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6-25。裁判要点: ① 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当付费;② 服务存在轻微瑕疵的,不足以成为拒付理由;③ 业委会选举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能作为拒付抗辩。(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108问业主能不能自己管小区,不请物业公司?
答
可以。按《民法典》第937条的定义,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939条也提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实务中:① 自行管理——业主可以依法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机构)组织实施,无需聘请物业公司;② 程序要求——自行管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278条);③ 收费用途——收取的物业费只能用于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公布账目(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一句话:业主可以自己管,但要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合规;收上来的钱只能用于小区管理,账目还要公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8条、第937条、第939条、第943条。
参考案例
(2025)陕0114民初2367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5-11-12(业主自治小区案例,业委会以自身名义起诉并收取物业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109问物业服务人能不能把"物业费收费权"转让给别人?
答
可以,但要履行通知义务。规则:① 债权转让——物业费收费权属于金钱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第545条),但要通知业主(第546条);未通知的,对业主不发生效力。② 限制转让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收费权不得转让”(禁止特约,第545条第1款第2项),或者属于按性质不得转让的,则不能转让。③ 实务提示——物业公司把收费权转让给第三方(如资产管理公司)催收,是常见的债权转让;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向受让人付款,否则不能对抗。④ 涉诉时——受让人(新的收费权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业主(《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一句话:物业费收费权可以转让(属金钱债权),但要通知业主;通知后业主就得向新的权利人付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
参考案例
(2026)鄂0984民初2140号(汉川市人民法院,2026-04-29,援引第545条债权转让规则处理物业费纠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问第110问什么是合伙合同?合伙人怎么分担债务?
答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民法典》第967条)。债务承担规则: ① 对外——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该合伙人内部份额很小);② 内部——清偿超过自己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973条第2句);③ 财产不足——第972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一句话:对外连带(谁都要还全款),对内按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多还的可以向其他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67条、第972条、第97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1问合伙人能不能随便退伙?退伙后还要不要担责?
答
分两种情形:①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第976条第2款: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② 约定了合伙期限的——第976条第1款:合伙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构成违约;但在“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义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等法定情形下,可以退伙(参照第967条、第976条规定及合伙企业法精神)。退伙后的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977条的立法精神及《合伙企业法》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句话:没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退(提前通知);约定期限的不能随便退;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退伙人照样连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76条、第977条;《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5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2问合伙人能不能拿"合伙财产"抵自己的私人债务?
答
不能。按《民法典》第969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970条:合伙人不得因与合伙无关的债务抵销、代位行使对合伙享有的债权(原表述为“合伙人不得因与合伙无关的债务,对合伙财产主张权利”)。具体规则: ① 合伙财产独立于合伙人个人财产;②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合伙财产,只能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第42条);③ 合伙人私自挪用合伙财产还私人债务的,对其他合伙人构成违约,可能还要承担侵占责任。一句话:合伙财产是大家的,不能拿它还自己的私债;个人债权人只能执行你在合伙里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69条、第970条;《合伙企业法》第4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3问合伙没有书面协议,算不算合伙?
答
算。按《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并未要求书面形式;只要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意,就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实务中法院认定的证据:① 出资证据(转账记录、转账备注“出资款”);② 共同经营证据(微信聊天、账本、共同参与的对外活动);③ 分配收益证据(分红记录、利润分配约定);④ 对外以合伙名义活动的证据。特别区分: 只有“我出钱你经营、固定收取回报、不担风险”的,不是合伙,更可能是借贷或者投资关系(见c8编借款与投资的区分)。一句话:合伙不一定要书面,关键看有没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实质;只赚不亏的是借贷不是合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67条、第968条、第97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4问合伙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不同?
答
三者是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① 合伙——依《民法典》合伙合同章或《合伙企业法》设立,不是法人,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合伙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相对弱。② 公司——依《公司法》设立,是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③ 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不是法人,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务要点: ① 风险隔离上,公司最彻底(有限责任);② 税务上,合伙和个人独资不缴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投资人缴所得税),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 + 股东分红个税;③ 管理上,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合伙更灵活。**一句话:要风险隔离选公司;要税务灵活、管理简单可考虑合伙或个人独资;合伙和个人独资都是“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67条;《公司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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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政府网《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文。
问第115问合伙人能查看合伙账目吗?其他合伙人不让看怎么办?
答
有权查看。按《民法典》第970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应的知情权体现在: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合伙财产的使用情况(这是合伙关系“共担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明确规则:“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救济途径: ① 书面要求查阅、复制账目;② 其他合伙人拒不提供的,可起诉要求提供查阅(合伙人知情权纠纷);③ 若发现挪用、侵占,可要求赔偿或申请司法审计。一句话:合伙人有权查账,这是法定权利;不给查,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查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70条;《合伙企业法》第2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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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6问什么是"无因管理"?帮别人管了事,能要报酬吗?
答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效果: ①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③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关于报酬: 法律只规定“必要费用”和“适当补偿”,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管理人有约定的除外)。注意: 若管理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等情形,还可按《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处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可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一句话:帮人管事可要必要费用和适当补偿,但不能要“报酬”;帮错了(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就没有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79条、第183条、第184条。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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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17问无因管理和"委托合同""侵权"有什么区别?
答
三者的界限:① 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义务(基于双方合意帮忙办事);无因管理则是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定义务。② 侵权——损害他人权益;无因管理则是为他人谋利、避免损失,法律鼓励并赋予费用请求权。③ 关键转化——无因管理若不利于受益人、违反其真实意思,可能从“合法管理”变成侵权(如擅自替人处理事务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第980条:管理事务经受益人追认的,适用委托合同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应适当返还财产——但“所获利益”返还规则也在此)。**一句话:有约定是委托、无约定而为他人谋利是无因管理、损害他人权益是侵权;管错了可能变成侵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79条、第980条;第919条(委托合同)。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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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18问无因管理里,管理人要不要"通知"本人?
答
要,而且要及时。按《民法典》第981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982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 ① 因未及时通知、未等待指示导致损失扩大的,管理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② 侵占管理所得财产的,可能构成侵权甚至侵占。一句话:帮人管事务必及时通知、听指示、事后报告并转交财产;不通知、擅作主张,出了损失要自己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81条、第98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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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119问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怎么举证?
答
“必要费用”指管理事务客观必需、且数额合理的支出,常见包括:① 直接支出——垫付的货款、维修费、运费、税费、保管费;② 为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如为救人签下的合理医疗费;③ 因管理受损的损失——管理人自身受伤、财物受损(可请求适当补偿,注意这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全部损失”)。举证要点: ① 支出凭证(发票、收据、转账记录);② 管理行为的必要性证明(时间紧、情况急、无法联系受益人);③ 管理行为与受益人利益的关联;④ 管理属于“无义务”的证明(排除委托、法定职责)。实务提醒: 费用必须与受益人利益直接相关且合理,超出必要范围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句话:必要费用=客观必需+数额合理;拿发票、转账记录和紧迫性证据说话,超出必要的部分要不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79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0问见义勇为受伤了,能向谁要补偿?
答
可以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也可以向侵权人索赔。按《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好人免责”条款)。实务要点: ① 有侵权人(如肇事者)——先由侵权人赔;② 侵权人跑了或无力赔——受益人要适当补偿;③ 紧急救助(如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救助人不担责。一句话:救人受伤,能找侵权人赔;侵权人找不到或赔不起,受益人得适当补偿;紧急救助把人弄伤了,救助人不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1问委托合同是什么?受托人能不能自己转委托?
答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919条)。转委托规则(第923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一句话:受托人要亲自干活;转委托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意的受托人只管选人和指示的责任;未经同意就转的,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行为全责(紧急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19条、第92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2问委托合同双方能不能随时解除?
答
可以,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按《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区别要点: ① 无偿委托——只赔“直接损失”(且限于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② 有偿委托——赔“直接损失 + 可得利益”,责任明显更重。实务提醒: 任意解除权是法定权利,合同约定“不得解除”不能对抗这个权利(但解除方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一句话:委托合同两边都能随时解,但解了要赔:无偿的赔直接损失、有偿的赔直接损失加可得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3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3问受托人处理事务受了损失,或者把第三人弄伤了,谁负责?
答
分两种:① 受托人自己受损——按《民法典》第930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② 受托人造成第三人损害——按第929条第2款: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受到损失,以及第930条之外,特别地按第929条:有偿委托,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无偿委托,受托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外部责任: 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委托人承担(第925条、第926条间接代理规则);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的,按第926条处理(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时可以选择相对人)。**一句话:受托人办事受了损,可以找委托人赔;受托人有偿看“过错”、无偿看“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外责任按“以谁的名义”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29条、第930条、第925条、第92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4问什么是"中介合同"(居间合同)?跳单要付钱吗?
答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961条)。跳单规则(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就是俗称的“跳单条款”。报酬条件(第963条): ①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② 未促成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实务要点: ① 认定“跳单”要看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带看房、提供房源信息);② 只是“看了同一套房但从别的中介成交”的,要看房源信息是不是该中介独家提供。**一句话:中介促成交易才有报酬;用了中介的信息和机会却绕开他签合同,就是跳单,照样要付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61条、第963条、第96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5问中介"隐瞒重要事实"害了委托人,怎么办?
答
可以拒付报酬并要求赔偿。按《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典型场景: ① 中介隐瞒房屋抵押、查封、凶宅等重大情况;② 隐瞒产权争议或者共有人不同意的;③ 虚假承诺贷款额度、购房资格。实务建议: ① 在委托合同里明确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和违约责任;② 保留中介的承诺证据(微信、录音、宣传单);③ 发现被骗,可拒付报酬、要求赔偿,并向住建部门投诉。一句话:中介必须如实报告,隐瞒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报酬拿不到,损失还要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6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6问什么是"行纪合同"?和委托、中介有什么区别?
答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951条)。与委托合同区别: ①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委托合同受托人可以委托人名义);② 行纪限于贸易活动(委托事务范围更广);③ 行纪人通常是有资质的商主体(如寄售行、拍卖行);④ 行纪合同原则上是有偿的(第954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报酬)。与中介合同区别: 中介只是报告机会或媒介(当事人自己签合同);行纪人是自己作为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再与委托人结算。行纪人的留置权: 第960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参照第951条与第960条的规则)。**一句话:行纪=以自己名义替你做买卖(有偿、多为商主体);中介=只牵线;委托=以你名义或自己名义办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51条、第954条、第96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7问行纪人能不能自己买下委托物?
答
可以,但要看委托人的意思。按《民法典》第956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限制条件: ① 必须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② 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③ 若委托人明确说“不许自己买”,则行纪人不能自我交易。其他规则: 第955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第953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第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句话:行纪人对有市场定价的货,没被明确禁止就可以自己买(报酬照拿);但违反指定价格买卖,得经同意或自己补差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52条、第953条、第955条、第95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8问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它和普通租赁、分期付款买卖差别在哪?
答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735条)。与普通租赁的区别: ① 普通租赁——出租人拿自己已有的物出租,租期结束要返还;融资租赁——出租人按承租人指定去买设备,本质是融资,租期通常覆盖设备大部分寿命,期满往往以象征性价格归承租人(留购)。② 租金构成——普通租赁租金是使用对价;融资租赁租金 = 成本 + 融资利息 + 合理利润(第746条: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③ 与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先转移给买方(或按约定保留),买方是“买”;融资租赁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是“租+最终可能留购”。**一句话:融资租赁=出租人按你的选择买设备租给你,本质是融资;租期长、租金含成本加利息、期满常留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5条、第74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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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9问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能收回设备吗?
答
能,但有条件。按《民法典》第752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解规则(第758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与普通租赁的区别: 普通租赁中,欠租不付,出租人一般解除并收回房屋;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救济更灵活(可加速到期要全部租金),而且所有权一直在出租人手里,所以收回设备不需要走普通租赁的复杂程序。一句话:承租人欠租,催告后仍不付,出租人可要全部租金或解除收设备;但设备价值超过欠款的部分要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52条、第75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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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0问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承租人找谁?
答
原则上找出卖人,不找出租人。按《民法典》第7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747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② 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也就是说: ① 承租人自己选的设备出问题 → 由出卖人承担(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主张);② 出租人插手选择或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的 → 出租人要担责。一句话:你自己挑的货有问题,找卖家去;出租人插手帮你挑的,出租人也得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9条、第74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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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1问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把第三人弄伤了,谁赔?
答
原则上由承租人承担。按《民法典》第749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控制租赁物,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也是危险的控制者(这与“机动车租赁、借用后发生事故,由使用人担责”的思路一致)。例外/连带: 若损害是因租赁物本身的质量缺陷造成,受害人可以按产品责任向出卖人(生产者/销售者)主张(第1202条、第1203条);出租人若有过错(如明知缺陷仍出租),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一句话:租出去的设备伤了人,出租人不担责(承租人在用);但如果是设备固有缺陷,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按产品责任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49条、第1202条、第120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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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2问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书面吗?"售后回租"合法吗?
答
① 必须书面——按《民法典》第736条第2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清楚,涉及买、租两重关系)。② 售后回租——即“承租人把自己已有的物卖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再从出租人处租回来“,法律实务中普遍认可其合法性(只要租赁物真实存在、价值与融资额相当、有真实的买卖和租赁合意)。但如果租赁物虚构、低值高估、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就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院按借贷关系处理,利息受LPR四倍限制)。实务要点: ① 售后回租要做租赁物核验和价值评估;② 要办理所有权转移和登记(尤其车辆、设备等特殊动产)。一句话:融资租赁必须书面;售后回租一般合法,但租赁物必须真实、价格要合理,否则会被认定成借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5条、第7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正)第1条、第2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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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3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不能在租赁物上设抵押?
答
这个问题要区分:① 出租人是所有权人——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 出租人拿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去抵押——理论上有权处分(因为是所有权人),但可能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常合同会限制出租人处置租赁物),构成违约;而且抵押不影响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买卖不破租赁”的精神以及第725条)。③ 更常见的实务问题——承租人擅自把租赁物抵押、转让给第三人,这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是善意且已登记的,出租人的所有权可能受损(因为融资租赁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745条)。一句话:出租人原则上不轻易动租赁物(合同通常禁止);真正要防的是“承租人擅自抵押、卖出”,所以要办登记,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45条、第72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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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4问融资租赁的租金没付完,设备就被承租人卖了,出租人能追回吗?
答
要看买受人是否善意。核心规则是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① 已经办理登记——出租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追回租赁物或者向承租人索赔;② 未办理登记——承租人把设备卖(或以融资租赁形式再出租、抵押)给善意第三人并已完成交付/登记的,出租人无法对抗,只能向承租人索赔。另一条路径: 承租人的处分行为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赔偿损失(第752条、第577条)。实务要点: 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这是最关键的自我保护动作。一句话:登记了就追得回,没登记就被善意第三人挡住——所以融资租赁必须办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45条、第752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5问什么是"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是不是一回事?
答
不是一回事,但功能相近。 ① 所有权保留——是买卖中的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民法典》第641条)。适用规则: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41条第2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则)。② 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结构,出租人从出卖人处买设备再租给承租人,所有权自始至终归出租人,期满常常留购。区别要点: ① 法律性质不同(买卖 vs 融资租赁);② 资金来源不同(保留所有权通常不涉及第三方出资,融资租赁有专门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③ 税务、会计处理不同(融资租赁按融资租赁准则)。一句话:所有权保留是“买卖中先留着所有权等付款”,融资租赁是“我买了租给你”;一个是买卖、一个是融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41条、第7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3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6问融资租赁合同里能不能约定"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不退已付款"?
答
一般可以,但要合理。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租金是融资对价,不是简单的使用费。所以:① 已付租金不退——若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第758条);不足的部分,出租人仍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清偿。② 若约定“承租人违约,已付租金一律不退且仍需清偿全部剩余租金”——这种条款可能与第758条的返还规则冲突,法院可能调整(尤其是在租赁物已经收回且价值较高时)。③ 格式条款若显失公平,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调整(第497条)。一句话:融资租赁里已付租金原则上不退(因为是融资对价),但设备收回后价值超过欠款的部分要返还,不能“双重获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46条、第752条、第758条、第49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7问融资租赁的租期通常多长?和租赁物寿命有关系吗?
答
法律没有硬性规定租期,由当事人约定;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决定了租期与租赁物寿命密切相关。实务惯例: ① 租期通常覆盖租赁物经济寿命的大部分(如60%—80%);② 租期结束时常见三种安排——留购(象征性价格买下,最常见)、续租、退租(较少见,因为设备余值难以处理);③ 我国《民法典》未对融资租赁规定20年上限(20年上限是普通租赁的规则,见第705条),但超长期限受监管和税收规则影响。**一句话:融资租赁租期法律不设上限,实务上常按设备寿命的六七成来定,期满一般象征性价格留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5条、第746条、第70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8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只能是融资租赁公司吗?
答
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但受监管限制。按《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未限定出租人主体资格;实务中:① 持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银保监会监管)、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② 一般企业——从司法实践和监管规定看,不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一般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可能被认定超范围经营,甚至被按借贷关系处理,相关合同效力存在风险。③ 判断标准——法院通常关注是否有真实的融资租赁合意和租赁物、是否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一句话:法律没限死,但没牌照的企业做融资租赁风险大,容易被认定成借贷;要做这一行还是要有资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5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9问融资租赁里,租赁物被"查封、执行"了怎么办?
答
按规则处理:① 已登记的融资租赁所有权——出租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主张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请求排除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执行异议相关司法解释)。② 未登记——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745条),若被执行的是承租人的债权人,出租人的异议可能不被支持,只能向承租人索赔。③ 承租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法律实践中要区分“所有权归属“,如执行法院认为租赁物实质是承租人的责任财产(如名为租赁实为分期买卖且价款已基本付清),也可能不支持异议。④ 出租人的维权路径——(i)案外人执行异议;(ii)异议被驳回后执行异议之诉;(iii)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索赔。**一句话:登记了的可以提执行异议抢回设备;没登记的容易被当成承租人的财产执行掉,只能回头找承租人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45条;《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0问第九编(其他典型合同)里最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是什么?
答
本编概念密度高,最容易混的有五组:① 保理 vs 债权转让 vs 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转让+服务(要书面);债权转让=纯让与(通知即生效);质押=担保(债权还在自己手里)。② 保管 vs 仓储 vs 委托——保管(交付才成立、可无偿);仓储(诺成、有偿、有仓单、仓管人是专业主体);委托(办事、不限贸易)。③ 中介 vs 行纪 vs 委托——中介只牵线(促成才有报酬);行纪以自己名义做贸易(有偿、可自行买入卖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办事。④ 普通租赁 vs 融资租赁 vs 所有权保留买卖——普通租赁用现成物、期满返还;融资租赁按指定购买、本质融资、期满常留购;所有权保留是买卖中留所有权。⑤ 无因管理 vs 侵权 vs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为他人谋利(可请求必要费用);侵权损害他人(要赔偿);见义勇为受特别保护(第183、184条)。**一句话:本编概念多,抓住“有没有转让、有没有交付、谁的名义、有没有对价、为谁的利益”五个问句,基本就能分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41条、第735条、第761条、第888条、第904条、第919条、第951条、第961条、第979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1问第九编里,普通读者最该记住的六条铁律是什么?
答
挑本编最高频、最实用的六条:① 保理要“书面+通知+登记”——三者齐了才稳(第762条、第764条、第768条)。② 保管看“有偿无偿”——无偿保管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贵重物品务必事先声明(第897条、第902条)。③ 物业费不能拿“服务有瑕疵”“房子漏水”“我没住”来拒缴——可以另行索赔,但不能整体拒付(第944条)。④ 运输途中货损由承运人赔——除非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第832条)。⑤ 合伙对外连带、对内按比例——退伙前的债务退伙人仍连带(第973条、第976条)。⑥ 无因管理可以要必要费用但不能要报酬——且要及时通知并转交所得(第979条、第981条、第982条)。**一句话:保理三件套、保管看偿性、物业费不可拒、运输承运人担、合伙连带分内外、无因管理无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2条、第764条、第768条、第832条、第897条、第902条、第944条、第973条、第979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2问第九编(其他典型合同)给普通读者的一句话总结是什么?
答
第九编讲的是“买卖之外的那些合同”——保理(把钱提前换成现金)、运输(把货安全送到)、技术(把知识变成产品)、保管仓储(把东西存好)、物业(把小区管好)、合伙(把生意一起做)、无因管理(把好事做好)。几条主线:① 保理类——转让要书面、要通知、要登记,三件套齐了才稳;② 服务类——运输承运人担货损、物业不能停水停电、中介要如实报告;③ 保管类——有偿看“保管不善”、无偿看“故意或重大过失”,贵重物品先声明;④ 合伙类——对外连带、对内按比例,账目可以查、财产不能私用;⑤ 无因管理——必要费用能要、报酬不能要、通知和转交必须做。一句话:本编的核心是“谁的名义、谁的义务、谁的风险”——把这九个字记住,其他典型合同就不难理清。 下一编进入合同的争议解决、证据与诉讼时效实务,重点讲管辖、仲裁、举证、时效、执行等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35条至第98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第九编总结,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第十编 争议解决、证据与诉讼时效实务
问第143问第十编要讲什么?为什么把"争议解决与时效"放在最后?
答
第十编讲的是“合同打完最后一把牌怎么出”——争议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管辖法院怎么定、仲裁条款怎么写、证据怎么收集和提交、诉讼时效怎么算、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判决后的执行、以及诉讼实务要点(起诉状、财产保全、上诉、再审)。放在最后,是因为前面九编讲的都是实体权利(谁有什么权利、什么义务),而第十编讲的是怎么把这些实体权利真正变成钱和物——权利不落地,等于没有。结构安排: Q811—Q850聚焦争议解决机制、管辖与仲裁;Q851—Q900聚焦证据、时效、程序节点与实务策略。**一句话:前十编讲“有什么权利”,最后一编讲“怎么把权利兑现”——争议解决、证据、时效、执行,一样都不能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至第199条(时效);《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仲裁法》。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全文。
问第144问合同纠纷有哪几种解决途径?该选哪一种?
答
主要有四种:① 协商——双方自己谈,成本最低、最快,但没有强制力;② 调解——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法院)居中调停,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后强制执行;③ 诉讼——向法院起诉,两审终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有强制执行力;④ 仲裁——依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裁终局,效率高但没有上诉机会。选择要点: ① 有有效仲裁条款 → 只能仲裁;② 想保留上诉权 → 选诉讼;③ 想快速保密 → 选仲裁;④ 关系还想过日子 → 先协商、调解。**一句话:能商量就商量,商量不成看有没有仲裁条款——有仲裁只能仲裁(一裁终局),没有就走诉讼(两审终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33条;《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3条;《仲裁法》第2条、第4条、第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全文。
问第145问"诉讼"和"仲裁"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答
核心区别有六点:① 管辖来源——诉讼是法定管辖(法律规定的法院);仲裁是协议管辖(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不能仲裁)。② 审级——诉讼两审终审(可上诉);仲裁一裁终局(不能上诉,只能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事由法定且很窄)。③ 公开性——诉讼原则上公开审理;仲裁不公开(保密性好)。④ 管辖范围——诉讼可以判任何民事事项;仲裁只能仲裁财产权益纠纷,不能仲裁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纠纷(第3条)。⑤ 执行力——都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⑥ 费用与效率——仲裁的受理费通常更高,但审期可能更短(一裁终局)。**一句话:诉讼两审可以上诉、公开;仲裁一裁终局、保密、必须有仲裁协议。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9条;《民事诉讼法》第1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全文。
问第146问仲裁协议要怎么写才算有效?
答
按《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应当具有三项内容: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 仲裁事项;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效要件: ① 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 意思表示真实;③ 事项不超出法定仲裁范围(财产权益纠纷);④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不能只写“由仲裁机构仲裁”而不写具体是哪一家)。无效情形(第17条): 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一句话:仲裁协议要“三要素齐全”(有仲裁意思、有事项、有具体仲裁委);只写“提交仲裁”不写哪家仲裁委,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仲裁法》全文。
问第147问合同既写了仲裁又写了诉讼,到底走哪个?
答
分情形:① 同一份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属于“或裁或审”条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仲裁。② 条款之外另有有效仲裁条款——则该有效仲裁条款起作用。③ 实务提醒——法院受理后发现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申请仲裁(第5条)。**一句话:既写仲裁又写诉讼的,仲裁条款一般无效,走诉讼;但对方不吭声就开庭的,等于默认仲裁。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仲裁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文。
问第148问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这有效吗?
答
一般有效,但受限制。按《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限制: ① 必须是书面协议;② 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能随便选一个无关的法院);③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无效情形: 约定“由某国法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无效;约定“由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因不确定而无效。一句话:协议管辖一般有效(书面+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但随便指定一个无关法院不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专属管辖)、第3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149问合同没约定管辖法院,打官司去哪儿起诉?
答
按法定管辖规则:①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即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2条);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②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 有约定的按约定;②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18条)。③ 网购等——网络买卖合同可通过买受人住所地(即收货地)确定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20条)。**一句话:没约定就“原告就被告”,或者去合同履行地;要钱的话,收钱一方所在地就是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文。
问第150问"合同履行地"没写清楚,法院怎么认定?
答
按《民诉法解释》第18条细化规则:① 约定优先——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②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i)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是最常用的,比如追讨货款,原告就是接收货币一方);(ii)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iii)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③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④ 特别规则——网络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第20条)。**一句话:追货款就在“收钱那方”所在地起诉;买房子在房子所在地;网购一般可以在收货地(买家所在地)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文。
问第151问合同纠纷能不能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
可以。《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列举的连接点包括“原告住所地“,因此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有效的(它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之一)。实务效果: 这种条款实际上是“谁起诉就在谁家门口打“,对先起诉的一方有利。注意陷阱: ① 若约定“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可能被认为不确定而被认定无效(法院会倾向于按法定管辖处理);② 若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守约方”需要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属于约定不明,一般认定无效。一句话:约定“原告所在地”有效;写“守约方所在地”或“各自所在地”都容易因不确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152问合同纠纷起诉,诉讼请求怎么写才"一击到位"?
答
诉讼请求要覆盖三块:① 主位请求——核心诉求,写清金额、对象、时间(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元”);② 从属请求——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写明起算时间、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③ 费用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才能主张)、保全保险费(有约定才能主张)。实务技巧: ① 金额要算准(写多少交多少诉讼费,多写了费钱,少写了丢权利);② 违约金的表述建议“以XX元为基数,按XX标准,自XX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这样不用因时间推移反复变更;③ 备位请求(如“若继续履行不能,则请求赔偿损失XX元”)可以提高胜诉率;④ 请求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如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一句话:诉请=要什么+多少钱+怎么算+谁承担费用;金额算准、利息写到“清偿之日”、备位请求兜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3问起诉要满足哪些条件?"起诉状"要写什么?
答
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 有明确的被告;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状内容(第124条): ①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要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 被告同样信息;③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④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实务要点: ① 起诉状要一式多份(法院一份、每个被告一份);② 附上证据清单和证据复印件;③ 用书面形式,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第123条)。一句话:起诉要“有利害、有被告、有请求、有管辖”;起诉状写清双方信息、诉请、事实理由和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154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
基本时效是3年。按《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规则: ① 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② 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其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③ 最长保护期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一句话:一般3年,从你知道被谁坑了那天算;约定了还款日的从还款日次日算;最长不超过20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第189条、第19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5问时效过了,欠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答
能起诉、可能胜诉,但对方可以抗辩。要点:① 时效届满不是“权利消灭”——只是胜诉权受影响(实体权利仍在);② 法院不主动适用时效——按《民法典》第193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方不提时效抗辩,法院照样判你赢;③ 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按第192条:不得反悔,不得请求返还(自愿履行有效);④ 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能以时效已过为由反悔)。催收技巧: 在时效内发催告函、微信催收、对账并让对方确认,可以中断时效(第195条);快到期的,及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一句话:时效过了照样可以起诉,对方不提抗辩就能赢;对方一提抗辩就悬了——所以要及时催、及时起诉,并留下催收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92条、第193条、第19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6问哪些事能"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怎么算?
答
按《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催告函、微信、短信、电话录音、对账单签收(要留存证据);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还款承诺、部分还款、对账确认、书面还款计划;③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起诉、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等与起诉有同等效力的行为;④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断后果: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年重新开始)。注意: 中断可以反复发生(催一次中断一次),但受20年最长保护期限制。**一句话:催收、对方认账、起诉仲裁都会中断时效,中断一次就重新起算3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19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7问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答
按《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实务提示: ① 要求返还已登记的不动产(如要求腾退房屋)不适用时效;② 但基于合同请求返还房屋使用权(如租赁期满要求腾房)适用时效;③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通说认为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时效。**一句话:停止侵害、返还登记不动产、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不受时效限制;但确认合同无效后要钱要物,还是要看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第19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8问合同纠纷里"谁主张谁举证"是什么意思?有哪些例外?
答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按《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合同纠纷中的具体分配: ①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② 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该变更、解除等事实举证;③ 主张违约的一方——对违约事实(未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符约定)举证;④ 主张免责的一方——对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对方过错等)举证。例外与倒置: ①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举证;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举证(劳动争议);③ 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④ 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无过错责任领域,由加害方对免责事由举证。**一句话: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合同是否成立、是否违约、是否有免责事由,都要主张方自己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159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打赢官司?
答
可以,但要满足条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民事诉讼法》第66条)。认定的关键: ① 真实性——需证明聊天双方就是当事人本人(可通过实名认证信息、绑定手机号、转账记录、视频通话截图等佐证);② 完整性——不能只截片段,应保留完整上下文,最好原始载体(手机)当庭出示或做证据保全公证;③ 关联性——聊天内容要能证明待证事实(如承认欠款、确认货物质量、达成变更合意)。加固方法: (i)公证保全(效力最强);(ii)区块链存证/时间戳;(iii)当庭用手机登录微信演示;(iv)结合转账记录、合同、发货单形成证据链。一句话:微信记录能当证据,但必须能证明“是谁在聊、聊得完整、内容能证明你要证明的事”——最好公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93条、第9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文。
问第160问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偷录的行不行?
答
可以,关键看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6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 ① 双方在正常交谈中录下对方承认欠款——一般有效(不侵害合法权益、不违反禁止性规定);② 在他人私密空间偷录(如潜入他人住宅、办公室装窃听器)——可能无效甚至违法;③ 侵害隐私、商业秘密的录音——不得作为证据。实务建议: 录音要清晰、完整、能识别对话人身份,最好同时有转账记录、借条等佐证;自己打电话录音(电话录音)通常比偷装设备录音安全得多。一句话:谈话中自己录音一般有效,潜入偷录可能无效;录音要完整清楚,最好配上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6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文。
问第161问合同纠纷里"证据保全"怎么申请?
答
按《民事诉讼法》第84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常见场景: ① 货物即将腐烂变质(请公证处或法院现场勘验、取样);② 网页、聊天记录即将被删除(公证保全或区块链存证);③ 证人即将出国或重病(提前取证、录制证言)。实务建议: 最常用也最实用的是公证保全(自费、快速、证明力强),诉讼前就做,不要等到起诉。**一句话:证据要灭了就赶紧申请保全——起诉前可以公证保全,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5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162问合同一方死了、注销了、破产了,官司怎么打?
答
分三种情形:① 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以继承人为被告(《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② 法人/非法人组织注销——若依法清算注销,主体消灭,债权债务一般终止(除非有未清偿债务且清算义务人有过错,可另行追责);若未依法清算就注销,可以起诉清算义务人(股东、清算组)。③ 法人破产——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不能单独起诉(《企业破产法》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实务提示: 发现对方公司注销,可以查工商档案确认清算情况;发现“假注销、逃债务”,可起诉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一句话:人死了找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公司注销了看清算合规不合规(不合规找股东),破产了就申报债权排队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61条;《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第20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文。
问第163问"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怎么回事?
答
① 级别管辖——按案件性质、标的额大小划分由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实务中,大部分合同纠纷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大的、有重大影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标准各省有不同规定,通常按标的额划分)。② 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变更(《民事诉讼法》第34条):(i)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ii)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iii)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特别注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句话:标的额大的去中院、一般去基层;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是专属管辖,谁也不能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164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怎么申请?要交钱吗?
答
① 申请方式——按《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诉讼中或诉讼前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诉中保全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② 担保方式——现金、房产、保全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费率通常千分之几,最常用)、第三人保证等。③ 费用——申请费按标的额比例收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财产保全申请费最高5000元),另有保险公司的保费(有约定的可以向对方主张,没约定一般自己承担)。④ 保全错误的责任——按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实务建议: 起诉同时申请保全效果最好;先做财产线索调查(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线索越具体越好。一句话:保全要交申请费+提供担保(最常用保险保函);诉前保全必须担保、诉中可责令担保;保全错了要赔,所以要有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165问打赢官司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答
按步骤推进:① 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在2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② 法院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③ 强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罚款、拘留。④ 拒不执行的后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⑤ 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后可恢复执行。**一句话:判决生效2年内去申请执行;法院会查冻扣拍卖、上失信、限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还能追刑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52条、第254条;《刑法》第313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国政府网《刑法》全文。
问第166问一审输了,上诉要注意什么?二审会改判吗?
答
① 上诉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71条)。逾期不上诉,判决生效。② 上诉对象——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上诉费。③ 二审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175条);围绕上诉请求审,不告不理。④ 改判/发回的情形——(i)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 依法改判;(ii)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 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iii)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发回重审。⑤ 新证据——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但要注意举证期限和“新证据”的认定。一句话:一审输了15天内上诉;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事实法律错了能改判,程序违法能发回;上诉要有针对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5条、第177条。
参考案例
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