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民族路硒都综合楼13楼
合同案件

合同常见问题 1000 问 · 第2部分(Q168—Q334)

本篇共 167 道问答
资料整理自 合同常见问题1000问-第2部分(Q168-Q334).docx

主题:合同订立 · 效力 · 履行 · 变更转让 · 违约解除 · 争议解决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463—988条)及配套司法解释

体例:问题—标准答案—法律依据—参考案例—资料来源

共 11 编 · 1000 问

问第1问合同订立时,怎么判断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

答
做尽调:① 工商信息——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股东、经营状态、经营范围(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② 司法信息——涉诉、执行、失信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③ 财务与经营——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银行流水;④ 现场考察经营场所与库存;⑤ 行业口碑。对高风险交易,还可要求担保、保函、保证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4条、第681条、第586条(交易安全保障手段)。

参考案例

(本条为尽职调查,以实务为主)

资料来源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问第2问合同约定"乙方须在 3 日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这有效吗?

答
一般无效。依第140条第2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时才能视为同意。这里的“当事人约定”指的是双方对沉默效力的约定;如果只是一方单方在合同中写“逾期不答复即视为同意”,通常不能约束对方(尤其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时,还须尽提示说明义务,第496条)。例外**:双方此前已有持续交易、形成惯常做法,可依交易习惯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第49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沉默效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问订立合同时,可以把"合同解释权"约定给某个第三方吗?

答
可以约定(如“如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解释”),但效力有限:① 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司法裁判权;② 若该第三方与一方有利害关系或约定不明,约定可能不被采纳。所以,与其约定“谁来解释”,不如把条款写清楚**。切忌写“最终解释权归甲方”,这在格式条款场景下通常不被支持(第497条、第498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6条、第497条、第498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解释权约定,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该怎么写?

答
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条款建议写清:① 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② 通知与证明义务(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并提供证明);③ 影响持续超过一定期限时的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第563条第1款第(一)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不可抗力条款,详见第六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问合同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30%",法院会支持吗?

答
可能被调减。 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衡量是否“过分高于”(常见裁判尺度以损失的 130% 为参考上限),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所以 30% 不必然被支持,关键看实际损失有多大**、是否能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相关条文。

参考案例

(本条为违约金调整,详见第七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6问"意向金不退"的条款有效吗?

答
要看性质。① 若名为“意向金”实为定金(写明了定金罚则、符合定金条件),则依定金规则处理(第586、587条),给付方违约可能不退;② 若只是预付款/诚意金,条款约定“无论何种原因不退”,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而被认定无效(格式条款场景,第497条),通常应退还(扣除实际损失)。关键:看它到底是什么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第49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款项条款效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问合同订立后才发现对方"一房二卖",怎么办?

答
分两步:① 谁能拿到房——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第209条);均未登记的,已合法占有的优先;都未占有、未登记的,按合同成立先后等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买卖合同解释相关规则);② 拿不到房的怎么办——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付款、赔偿损失、主张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可报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第577条、第58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正)。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一物二卖,详见第八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问第8问合同订立中,"要约"和"承诺"的往来文件要保存吗?

答
一定要保存。 这些文件是证明合同是否成立、内容为何、何时成立的关键证据:包括要约函、报价单、承诺函、邮件往来、微信记录、传真件、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特别是双方没有签正式书面合同、只靠往来确认交易的情形,这些往来文件就是你的“合同”。建议:按项目归类存档、定期备份、重要文件打印留存**,诉讼时效内(一般 3 年)不得销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第471条至第489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证据管理,详见第十一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问第9问合同里的"自动续期"条款有效吗?

答
一般有效(属当事人对合同期限的约定)。但要注意:① 对消费者类合同(如会员服务),自动续期条款若为格式条款,须显著提示,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496条);② 有些领域有强制性规定(如某些服务不得默示续期);③ 对持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第563条第2款)。建议:约定“到期前 X 日书面通知不续期”的主动确认机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第563条第2款、第16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自动续期条款,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问谈合同时对方索要"好处费"才签,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答
可能无效,且可能涉嫌犯罪。 若“好处费”实质是商业贿赂(如回扣、贿赂对方经办人),该行为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条款无效(第153条);对经办人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行贿方可能构成行贿罪。并且,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第154条)。这类“费用”绝对不能以合同条款形式约定,务必警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第385条、第389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违法合同,详见第三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刑法》全文。

问第11问合同里约定"本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有效吗?

答
无效。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民法典》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也就是说,你不能用合同条款把“3 年”改成“10 年”,也不能让对方“预先放弃”时效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9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时效强制性,详见第十一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问合同条款存在两种解释时,怎么选更有利?

答
先按通常理解(第498条):文字、行业惯例、交易背景综合判断;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选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第498条);若两种解释会影响条款效力,法院会选择有利于条款有效的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第3款);属无偿合同的,选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所以,面对模糊条款,“谁提供、谁担责”是基本思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8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第3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解释规则,详见本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3问订立合同环节,最容易踩的五个坑是什么?

答
① 主体不明——不知对方是谁、签约人有没有权(应查执照、授权);② 内容不全——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违约责任缺失,事后全靠“法定补充”,被动;③ 证据不留——口头/微信谈定却不留痕,出了争议举证不能;④ 格式条款不读——“签字即视为同意”的背后藏着免责条款;⑤ 形式随意——空白盖章、只签一份、用传真件,留下大隐患。**记住一句话:签约时多花一小时,打官司时省一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70条、第490条、第496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第1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实务总结,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三编 合同的效力

问第14问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一回事吗?

答
不是。 成立解决“有没有这个合同”,生效解决“这个合同管不管用、能不能强制履行”。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502条第1款),但有两种例外:①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如约定“签字并公证后生效”);② 需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其规定。举个大白话的例子:你俩把合同签了(成立),但约定“经公证后生效”——没公证前合同虽成立,却还不生效,谁也不能拿它要求对方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第502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报批义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5问一般来说,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502条第1款)。也就是说,原则上“签字盖章那天”就是生效日。但有例外:① 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时生效(第158条);② 附生效期限的,期限届至时生效(第160条);③ 需批准登记的(如某些涉外、股权、国有资产类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④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所以看一份合同何时生效,先看有没有“生效条件/生效日期”的特别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第158条、第16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生效时点的一般规则,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问合同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只签字没盖章算生效吗?

答
要看约定。若明确要求“签字并盖章”两个动作都完成才生效,只签字通常不满足约定,可能未生效;但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第490条第2款: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别死抠形式,实际履行可以治愈形式瑕疵。稳妥做法:按约定办全,别留争议口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第2款、第50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形式与履行的关系,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7问合同签了但没履行,合同还有效吗?

答
有效。 生效在前、履行在后,没履行不等于没生效——只是产生违约责任(第577条)。比如买卖合同签了、生效了,卖方不发货,合同仍是有效的,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别把“没履行”当“合同无效”的借口,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第57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效力与履行的区分,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8问合同有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
有效需三个要件(依第143条、第502条):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能签);② 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③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个要件都满足,合同就有效。反之,缺一个就可能落入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第502条、第153条、第15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有效要件,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9问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三者有什么不同?

答
一句话分清:① 无效——从根上就不管用,自始无效,谁都可以主张,不用等谁去告(如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② 可撤销——合同先“有效”,但受损一方可以在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撤销就一直有效(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③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悬着”,等有权人追认(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三者法律后果、主张主体、时间限制都不一样,搞错方向案子就输一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至第154条、第17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效力形态总览,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0问什么情况下合同直接无效?

答
主要有五类:①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第144条);②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第146条第1款);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第153条第1款);④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第153条第2款);⑤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第154条)。除此之外,合同一律不轻易无效——“宁使有效,不使无效”是司法的基本态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效情形列举,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1问违反法律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答
不一定。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无效(第153条第1款)。三层过滤:① 只限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不算);② 必须是被违反后会致其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一定致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致无效);③ 有例外——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除外。所以看到“违反XX规定”,先问一句:这个规定是不是“效力性”的?违反它真的合同就废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22问什么是"公序良俗"?违反它合同会怎样?

答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 + 善良风俗,是社会一般道德与基本秩序的底线。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第153条第2款)。常见情形:约定包养、代孕买卖、赌债、裸条借贷、以人身为标的的违法交易等。判断标准比较弹性,由法院结合社会一般观念认定。**凡是“见不得光”的交易,多半踩在这条线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公序良俗,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3问双方"假签合同"(走个形式)算数吗?

答
不算。 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第146条第1款)。典型如:为避债“假买卖”、为贷款“假合同”、为逃税“假装修”。但要区分:表面行为无效,隐藏的真实行为效力另算——如果背后另有真实交易,按被隐藏的行为的效力规定处理(第146条第2款)。也就是说,假的那份不算数,真的那份照样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虚假意思表示,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4问"阴阳合同"里哪一份有效?

答
原则是“阳合同”(对外、报备的那份)若为虚假意思表示则无效,“阴合同”(内部、真实约定的那份)按真实意思处理(第146条)。实践中,建设工程、二手房交易、演艺片酬常出阴阳合同。要注意:① 若两份都无违法内容,以双方真实履行的那份为准;② 若阴合同涉及逃税,可能面临税务处罚甚至刑事风险;③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对“多份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内容不一致时,结合签订时间、履行情况等认定真实意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6条、第466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阴阳合同,详见第十一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25问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整份合同都废了吗?

答
不必然。 采部分无效原则: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156条)。举例:租赁合同里“押金条款”违法无效,但租金、租期条款照样有效。关键在于该无效部分能否与其他部分“切割”**——若去掉无效部分合同还能正常运转,其余继续有效;若无效部分牵一发动全身,则整份可能都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部分无效,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6问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钱和东西怎么办?

答
核心是“返还财产 + 折价补偿 + 赔偿损失”三件套(第157条):①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②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③ 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注意:这不是“罚”,而是恢复到合同没签之前的状态(学界称“恢复原状”)。所以签无效合同时,别以为“反正无效,白拿白赚”——拿的照样要吐出来,还要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

参考案例

(2021)粤1203民初696号,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黎秋荣诉签艺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被告以其为电影出品方与原告签订投资合同,但该片备案单位并非被告,法院认定其签订时存在欺诈,依第148条认定合同可撤销;另依第157条,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16万元。裁判要点:欺诈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而非无效,撤销后依第157条返还财产。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华宇元典案例库。

问第27问合同无效后,已经付出的"劳动"怎么算?

答
适用折价补偿(第157条)。财产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按价值折价补偿。比如装修合同无效、装修已实际完成无法“拆回”,就按装修的实际价值折价补偿施工方;劳务已提供无法返还的,按市场价格或约定标准折价。用钱来“找平”双方的利益,是这一条的核心思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折价补偿,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8问合同无效,双方都有错,赔偿怎么分?

答
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157条)。不是“平均分摊”,而是“谁的错大谁多赔”。例如:企业明知对方无资质还签施工合同(合同无效),发包方审查不严、承包方隐瞒无资质,法院会按双方的过错比例确定损失分担。举证时重点打“对方过错更大”,能实实在在减少赔偿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混合过错分担,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29问合同被撤销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无效?

答
自始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155条)。也就是说,合同虽曾“看起来有效”,但一经撤销就回溯到签订那天变无效——期间的履行、占有都要按恢复原状处理。区别在于:撤销前它是有效的,撤销后追溯到“没签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5条、第15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撤销的溯及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0问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合同?

答
主要有五类(第147—151条):① 重大误解(第147条)——对标的、数量、性质等关键内容发生根本性错误认识;② 欺诈(第148条、第149条)——对方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③ 胁迫(第150条)——以现实或将来发生的损害相威胁;④ 显失公平(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⑤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的(第149条)也有条件可撤销。**注意:撤销要“打官司”——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不能自己宣布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撤销事由总览,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1问什么是"重大误解"?签合同时看走眼就能撤销吗?

答
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结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但不是“看走眼”都能撤销——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消灭;且需达到“重大“程度。比如把”仿制品“当”真品“买、把”租赁“当”买卖“签,可能构成;仅仅”我事后觉得买贵了“不构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条、第152条第1款第1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重大误解的界定,详见Q199、Q200)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2问签合同时被人骗了,可以撤销吗?

答
可以,但要符合条件。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第148条)。要件:① 对方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② 你因此陷入错误认识;③ 你基于该错误作出了意思表示;④ 欺诈行为与你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关键是举证**:光喊“他骗我”不够,要拿出证据(聊天记录、宣传资料、录音、书面承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8条、第152条。

参考案例

(2022)鲁1482民初735号,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公衍孟诉黄琳合同纠纷:转让店铺时,出让方称会员充值余额仅“一两万”,实际高达105741.81元,法院认为出让方作为经营人应当明确知道真实余额却故意隐瞒,构成欺诈,受让方基于该欺诈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第148条判决撤销转让协议。裁判要点:故意隐瞒店铺真实经营状况,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华宇元典案例库。

问第33问被骗签了合同,撤销权有没有期限限制?

答
有,而且很短。 受欺诈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若是受胁迫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只有90日。此外,还有一个“兜底”的5年除斥期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152条)。这两个期限都不中止、不中断,一旦过期,撤销权直接没了。所以发现被骗,越早动手越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2条。

参考案例

(2020)苏0111民初5110号,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沈莉、沈燕诉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购房人称被虚假宣传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但法院查明其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知晓房屋性质,起诉时已超过1年除斥期间,依当时的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裁判要点:撤销权行使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逾期即消灭。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华宇元典案例库。

问第34问什么算"胁迫"?对方说"不签就让你不好过"算吗?

答
胁迫的核心是“以造成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处分自己的权益”。第150条: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三要件:① 有胁迫的行为或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② 威胁须违法或不当;③ 你因恐惧而违背真实意愿签约。“不签就让你不好过”若无具体违法内容,一般难以认定;但“不签就举报你、打你、毁你生意”这类,通常构成胁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第2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胁迫的认定,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5问什么是"显失公平"?签了明显吃亏的合同能撤销吗?

答
显失公平 ≠ “我觉得吃亏”。第151条要求两件事同时具备:①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② 结果上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严重不对等)。只有“结果不公平”不够,还要有“乘人之危”。举个大白话例子:家里急等钱治病,对方压价五成收你的房——可能构成;正常市场行情下你自愿低价卖,事后再喊亏——不构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

参考案例

(2014)未民初字第00402号,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杨文利诉苏芳珍撤销权纠纷:协议约定原告将名下140平方米住房让与被告作为赡养费,法院认为该数额远超赡养实际需要,明显显失公平,判决撤销该条约定。裁判要点:给付数额远超合理需要、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可认定显失公平并予撤销。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华宇元典案例库。

问第36问撤销权只能自己行使吗?可以约定"不得撤销"吗?

答
① 撤销权只能由受损害一方行使,且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第147—151条均表述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能自己发个通知就撤销;② 一般不能事先约定放弃撤销权。虽然理论上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欺诈、胁迫预先放弃撤销权,往往因违反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定而不被支持。**实践建议:别在合同里签“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撤销”这种条款,它挡不住法定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7问撤销权和解除权是一回事吗?

答
不是。 区别看三点:① 针对的问题不同——撤销权针对“合同订立时就存在效力瑕疵“(欺诈、胁迫、误解、显失公平);解除权针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现的履行障碍“(违约、不可抗力、根本目的落空)。② 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追溯);解除后合同面向将来终止(不追溯,已履行部分维持)。③ 行使期限不同——撤销权1年(重大误解90日),解除权一般1年(第564条)。一句话:撤销是“从根上废”,解除是“往后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2条、第562条至第565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分,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8问撤销和"无效"是同一回事吗?

答
不是。 关键差别:① 无效是“自始、当然、绝对”无效——不用谁去告,法院可依职权认定;② 撤销是“先有效,撤销后溯及无效“——必须由受损害方在期限内主动请求,不请求就继续有效。③ 主张主体不同——无效谁都能主张(利害关系人);撤销只有受损害方能主张。④ 时间限制不同——无效不受期限限制(有争议,但一般不受1年限),撤销有严格期限。所以遇到效力瑕疵,先分清是“无效”还是“可撤销”,这决定了能不能救、怎么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4条、第153条、第154条、第147条至第15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39问未成年人签的合同有效吗?

答
分两档:① 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一律无效(第144条),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②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效力待定——纯获利益的(如接受赠与)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如买文具、坐公交)有效;其他合同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追认前效力待定,拒绝追认的无效(第145条)。**实践中,商家“小孩子签的合同不算数”的说法,只在超过其认知范围时才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4条、第145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0问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追认期限是多久?

答
第145条第2款给了两条规则:① 相对人(对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意,是“视为拒绝“,不是”视为同意“;② 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即对方不知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撤销该合同)。所以拿到这种合同,**要么赶紧催告,要么在追认前撤,别拖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追认规则,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1问精神病人签的合同算数吗?

答
看他订立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① 若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第144条,其签订的合同无效;② 若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第145条,合同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注意:认定要经法定程序(宣告),且以“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为准——签的时候清醒、事后犯病的,合同照样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4条、第145条、第21条、第2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精神障碍者的行为能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2问什么是"无权代理"?别人冒用我名义签的合同有效吗?

答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第171条)。效力分三种:① 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②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冒名者)承担责任;③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第172条),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要负责。所以“别人拿我名义签合同”,不是一句“我没授权”就能了事——若对方有理由相信,你可能要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权代理,详见Q210)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3问什么是"表见代理"?为什么我没授权也要担责?

答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代理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第172条)。常见情形:员工持有公司公章/合同章、拿着工作证、在办公场所签约、公司长期默许其对外签单等。立法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对被代理人来说,这是“用印管理不善”的代价——所以公司一定要管好公章、明确授权、离职即收回权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表见代理,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44问员工离职后还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要认吗?

答
要分情况:① 若该员工仍持有公司公章、合同章、介绍信,或公司未通知交易对方其已离职,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仍有代理权,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要担责(第172条);② 若公司已及时收回授权、通知对方、公告离职,对方明知或无理由相信的,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担责,由该员工自己承担(第171条)。**所以员工离职,第一时间收回公章、通知客户,是必须的“止血”动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离职员工的代理权,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45问合同上只有法人代表个人签字、没盖公司章,公司担责吗?

答
一般要担责。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61条第2款)。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约,签字即代表公司,不以盖章为必要。但要注意:① 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约,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61条第3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② 若签的是个人名义、与公司无关的合同,则由其个人担责。判断标准是:他签的时候是以“公司”还是“个人”身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1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法定代表人签约,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46问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效力一样吗?

答
在对外签订合同这件事上,合同专用章与公章通常具有同等效力——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用公章”。关键在于:① 印章是否真实(伪造的另论,可能涉刑);② 用印人是否有权;③ 对方是否善意。实践中,只要合同专用章是公司真实使用的,一般认定公司认可该合同。**但要注意:财务章、发票章不用于签合同;项目部章、部门章超出范围的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第17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印章与合同效力)。

参考案例

(本条为印章效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47问盖了"假章"的合同有效吗?

答
不一定无效。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明确: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只要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印章是伪造的,该合同仍然有效;反之,即使印章是真的,但盖章之人无权限,也不当然有效。也就是说——“看人不看章”:真正决定合同效力的是盖章之人有没有权限,而不是章的真假。当然,伪造印章本身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法律依据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刑法》第28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假章合同的效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合同编通则解释》;《刑法》全文。

问第48问合同有涂改、添加,还有效吗?

答
原则上有效,但改动部分要证明是双方合意。 关键看:① 改动是否经双方同意(如双方在改动处签字、盖章或按指印);② 改动是否影响核心条款。建议规范做法:改动处由双方签字确认,或重新出具一份,避免日后各说各话。若一方擅自涂改,改动部分对对方不发生效力,原内容仍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3条(协商一致变更)、第49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合同涂改,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49问合同约定"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有效吗?

答
这类条款一般无效或不被支持。 ① 若属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方”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依第497条可能无效;② 即使不是格式条款,“解释权”也不能单方说了算——合同解释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职权(第466条、第142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把裁判权收归自己。所以这句话更多是“心理威慑”,真打官司基本没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7条、第466条、第498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最终解释权条款,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0问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出事了概不负责")有效吗?

答
要分开看。 第506条规定,以下两类免责条款无效:①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此之外的免责约定,原则上有效(如一般的风险自负、轻过失免责)。此外,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还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第496条)。一句话:可以约定免责,但不能免“人命”和“故意/重大过失”的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6条、第49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免责条款效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1问合同里写"如发生争议,双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有效吗?

答
无效。 诉讼权利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合同预先放弃。实践中类似的还有“放弃上诉权”“放弃申请再审权”,均不产生效力。但要注意区分:约定仲裁是有效的(需明确的仲裁条款),因为它只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不是放弃救济权。“放弃诉讼”不等于“约定仲裁”,前者无效,后者有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处分原则)、第35条;《仲裁法》第5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放弃诉讼权条款,详见第十一编)

资料来源

《民事诉讼法》全文;《仲裁法》全文。

问第52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00%",有效吗?

答
条款有效,但数额可能被调整。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损失的130%为界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所以“200%”这种极端约定并不意味着能拿到,对方一申请,法院就可能砍到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违约金过高,详见第七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53问合同里"签名即视为已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管用吗?

答
对普通条款管用,对格式条款中的“异常条款”未必管用。 ① 一般情况下,签字确认即推定其了解合同内容,不能事后翻脸说“我没看”;② 但对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提供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按对方要求说明,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496条第2款)。“签名即视为同意”这句话本身,不能免除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格式条款提示义务,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54问格式条款有哪些"红线"?哪些必然无效?

答
第497条列了三类必然无效的格式条款:① 具有第506条情形(造成人身损害免责、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免责)的;② 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③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此外,还要结合第496条的提示说明义务。**记住“两个不利”:不合理的减责、排权,都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7条、第496条、第50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5问网贷平台合同里的"服务费""砍头息"条款有效吗?

答
“砍头息”通常不被支持。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670条)。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名目变相收取的费用,若实质是利息,法院一般将其与利息合并计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民间借贷规定》)。所以“借1万到手8千还2万”这种,法律上能拿回来的本金按8千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砍头息与变相利息,详见第八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民间借贷规定》。

问第56问公司为股东担保、老板用公司名义给自己担保,有效吗?

答
要看程序。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15条);为他人担保的,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善意(已审查决议形式)的除外(《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实务建议:接受公司担保时,一定要看决议、留存决议复印件,否则可能“担保无效、钱要不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3条;《公司法》第15条;《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公司担保决议,详见第十一编)

资料来源

《公司法》全文;《担保制度解释》。

问第57问合同说"本协议自双方口头确认即生效",口头确认算数吗?

答
算数。 合同生效方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约定“口头确认即生效”的,口头确认即产生效力——只要能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口头确认(录音、聊天记录、证人等)。但风险在于举证:口头的东西一旦对方不认,主张成立的一方要拿出证据。因此,虽然法律承认口头约定,实务上仍强烈建议“落纸为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9条、第490条、第50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生效方式的约定,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58问合同内容违反"行业惯例",会无效吗?

答
一般不会。 无效的判断标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行业惯例不是法律。违反惯例顶多在合同解释层面不利(第142条、第466条,以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的交易习惯),不直接导致无效。但要注意:若某“惯例”被法律法规或强制标准固定化(如安全生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违反它就可能触发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第466条、第510条、第511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惯例与效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59问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还能主张无效吗?

答
能。 无效是自始、绝对的,不因已经履行而变为有效。已履行的部分,依第157条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实践中,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针对“确认无效”本身);但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所以别以为“履行完了就洗白了”,该无效的还是无效,只是钱可能因时效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5条、第157条、第188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效合同已履行的处理,详见第十一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0问"显失公平"和"正常议价吃亏"的界限在哪?

答
界限在主观要件:显失公平要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第151条),即存在乘人之危的成分;而正常议价吃亏是双方平等、自愿、明知地达成的不对等结果,法律不干预。举例说:你急着用钱低价卖车(危困)vs 你心情好低价卖车(自愿)——前者可能撤销,后者不行。**核心是“对方是不是占了你的'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详见Q202)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1问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怎么判断是管理性还是效力性?

答
学理上区分:①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立法目的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如禁止买卖枪支、禁止无资质从事特定业务),违反即无效;②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如经营资质报备、许可程序),违反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判断方法:看该规定是否明确“违反的合同无效”、看立法目的是否保护交易安全、看认定无效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对此作了细化。**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吵不清的一块,需具体条文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强制性规定的区分,详见Q188)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62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事后能"追认"吗?

答
不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第144条),没有追认的空间——追认制度只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45条)和无权代理(第171条)。原因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律直接否定其效力,不设补正机制。所以“小孩签的合同事后大人说'我认了'”——对不满8周岁的,法律上本该无效,只能重新签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4条、第145条、第17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行为能力与追认,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3问合同上签的是网名、艺名、"张总",合同有效吗?

答
要看能否确定当事人身份。 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特定、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姓名本身不是效力要件。若能通过其他证据(身份证号、手机号、微信号、交易记录、证人)确定签字人身份,合同照样有效。但风险很大:① 对方不认账、举证困难;② 无法确定主体则可能不成立。建议:签约务必用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并核对身份证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70条(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第49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签署人身份,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4问合同里有"本合同条款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以国家规定为准"这类条款,说明合同部分无效吗?

答
不能一概而论。 这类“以国家规定为准”的调和条款,本身只是指引性约定,不等于合同其他部分无效。若合同某条款确实违法,该条款依第156条部分无效,其余条款一般仍有效;若“国家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可以用约定排除的),则约定仍优先,两者不冲突。所以看到这类条款,先确定“国家规定”到底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第156条、第50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调和条款,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5问一份合同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就一定是显失公平吗?

答
不一定。 商业交易中,一方强势、另一方让步是常态(如大企业与小供应商的账期、大平台与商家的分成),只要双方平等自愿、不存在乘人之危,法院不会仅因不对等就认定显失公平。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叠加第151条的主观要件。换句话说:签的时候你可能“不得不签”(比如只有这一家能做),但只要对方没有利用你的危困状态压价,法律就不介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对等性与显失公平,详见Q202)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6问一方以"签了他就要跳楼"相威胁逼我签的合同,能撤销吗?

答
要看威胁的性质。第150条的胁迫须为“以违法或不当手段相威胁“。若对方以自杀、自伤相要挟要求你签赠与、赔偿类合同,学理与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这属于精神强制、构成胁迫(因其使人产生恐惧、违背真实意思);也有的认为其威胁的对象是自身、不具有违法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稳妥结论:能证明你是“因恐惧而违背真实意愿”签约的,可主张撤销;但举证责任在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0条、第15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特殊胁迫情形,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7问合同被撤销了,还能追究对方的欺诈责任吗?

答
可以,但责任基础不同。 撤销合同后,依第157条可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若对方的行为还构成缔约过失(第500条),可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若同时构成侵权(如侵犯你的财产权、名誉权),还可依侵权主张赔偿;若涉嫌诈骗犯罪,可刑事报案。注意:撤销合同不排斥追究其他责任,“撤销+赔偿”可以一起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第500条、第1165条;《刑法》第26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撤销后的责任,详见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8问"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是一回事吗?

答
现行《民法典》下,“乘人之危”已被吸收进“显失公平”。原《民法通则》《合同法》将“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分列为两个撤销事由;《民法典》第151条将其合并表述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所以现在只有一个事由——显失公平,其内涵包含了“乘人之危”(利用危困)和“结果失衡”(显失公平)两个要素。这是新旧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写文书时别再用“乘人之危”当独立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1条(原《合同法》第54条已被取代)。

参考案例

(本条为乘人之危的立法变化,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69问合同效力被确认无效,之前按合同付的钱要算利息吗?

答
要视情形。合同无效后返还款项的,是否加算利息取决于过错:① 若一方有过错(如欺诈、明知违法仍签),通常应赔偿对方资金占用损失(相当利息);② 若双方均无过错或互有责任,法院可能仅判返还本金,或按过错比例处理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约定本身可能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实务中,主张返还的一方通常会提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请求,能否获支持看谁有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第50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效后的利息,详见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0问无权处分(卖别人的东西)签的合同有效吗?

答
合同有效,但可能无法履行。 《民法典》第597条明确: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这是重大变化——原《合同法》第51条的“效力待定说”已被取代),只是卖方可能构成违约。所以买别人无权处分的东西,合同是有效的,但你要承担拿不到货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权处分,详见第八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71问卖的东西被查封、抵押了,合同还有效吗?

答
合同本身有效。 标的上存在查封、抵押,影响的是所有权能否顺利转移,而非合同效力。适用第597条:出卖人不能转移所有权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此外,买受人若明知标的已被查封仍签,可能影响其“善意”认定及后续主张。实践建议:买不动产、车辆、股权前,务必查档(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质押),把查封、抵押查清楚再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7条、第40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查封抵押标的的合同,详见第八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担保制度解释》。

问第72问合同条款"自相矛盾"(前面说A后面说B),以哪个为准?

答
按合同解释规则处理:① 先按通常理解(第466条、第142条);② 结合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习惯、诚信原则综合确定;③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取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第498条);④ 手写条款与打印条款冲突时,手写(个别磋商)条款优先;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冲突时,特别条款优先。**“手写优于打印、特别优于一般”是实务中的常用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6条、第142条、第498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条款冲突的解释,详见第一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73问"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只签一份给对方,有效吗?

答
一般有效,但风险高。 合同份数不是效力要件,只要双方签字盖章、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第490条)。但只签一份且给对方保管,自己做不了主:① 改动、撕毁、丢失的风险都在对方;② 举证时你手上没有原件。所以“一式两份、各执一份”是常识性做法,务必坚持;若对方只肯给一份,至少留存复印件并让对方签收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合同份数,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4问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上级单位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怎么办?

答
依《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① 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对方可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② 若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对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可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③ 若批准机关明确不予批准,合同确定不生效,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需报批”的合同,要盯住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及时催告、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报批义务,详见第十一编)

资料来源

《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5问合同成立但还没生效,期间一方反悔,能要赔偿吗?

答
可能可以,但依据是“缔约过失”而非“违约”。 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不成立;但若一方在订立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第500条,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违背诚信导致对方损失),另一方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此外,违反报批义务的,依第12条可请求赔偿。所以“没生效不等于没责任”,只是责任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0条、第50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未生效合同的责任,详见第二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76问合同约定"须经公证后生效",没公证但已履行,算生效吗?

答
实践中倾向于认定生效。 虽然约定了“公证生效”,但若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法院通常依第490条第2款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认为当事人以实际履行变更了生效条件。这是“形式让位于实质”的体现。 反之,若双方均未履行、一方反悔,则可能按未生效处理。稳妥做法:既然约定了公证,就及时去办,别赌法院怎么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第50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公证生效与履行,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77问合同生效后,一方才发现对方"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合同还有效吗?

答
合同仍然有效。 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注销前仍然存续,其签约能力并不当然丧失(只是经营范围受限、清算义务加重)。所以合同有效。但风险在于:① 该公司可能无履行能力,判决后难以执行;② 若已被吊销且进入清算/破产程序,债权需依法申报。实践建议:签约前查工商信息、经营异常、涉诉、被执行情况,是最基本的尽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条、第59条、第502条;《公司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主体资格与效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公司法》全文。

问第78问合同内容"违法但不违反刑法",合同有效吗?

答
不能简单说“有效”。 判断标准仍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不构成犯罪”与“合同有效”是两回事:一个行为不涉刑,不代表不违法;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仍可能无效(如无证经营的特定业务、违反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结论:别拿“不犯罪”当“合同有效”的挡箭牌,要看具体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违法与效力的关系,详见Q188)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79问合同签订后,法律变了导致合同违法,合同自动无效吗?

答
一般按“行为时法律”判断,不溯及既往。 合同效力应依订立时的法律评价;若签订时合法,事后法律修改导致不再合规,除新法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外,原合同效力不因此自动改变(“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参见《立法法》第104条)。但在继续性合同(如长期租赁、长期供货)中,新法生效后继续履行部分可能受新法约束,需依法调整。这是“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区分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3条;《立法法》第104条(法不溯及既往)。

参考案例

(本条为法律变更的影响,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立法法》全文。

问第80问"意向书""备忘录"签了不履行,要担责吗?

答
看它是不是“合同”。 若意向书、备忘录只表达合作意愿、不具约束力(写明“本意向书不具法律约束力”),则一般不产生合同责任;但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第500条,如恶意磋商)。若其内容具体确定(含标的、数量、价款等),足以认定为预约合同或本约,则不履行要担责。判断关键是“内容够不够具体”和“有没有受约束的意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5条、第500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意向书性质,详见第二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81问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意向,最终以正式合同为准",正式合同没签成,能索赔吗?

答
可能。 若已构成预约合同(第495条),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违约责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7条、第8条)——赔偿范围包括本约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有约定的从约定)。若只是一般意向(无强制缔约义务),则只能主张缔约过失(信赖利益)。所以“以正式合同为准”不代表随便反悔不担责,关键看是否已构成预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5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预约违约,详见第二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82问合同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怎么办?

答
不影响合同已成立部分的效力;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依第510条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511条的法定补充规则(如质量按国家标准、价款按市场价、履行地按约定或法定)。**所以“另行协商”不是“合同没成”,法律有一套兜底规则帮你“补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未尽事宜的处理,详见第一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3问合同"电子版"未经双方线下签署,法律效力低于纸质版吗?

答
效力相同。 第469条明确: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14条)。所以电子合同不是“次一等”,关键在于:① 内容可查、未被篡改;② 签署主体可识别、可验证(实名、电子签名、时间戳);③ 保留完整的签约数据。“只有电子版所以无效”是常见误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第491条;《电子签名法》第1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电子合同效力,详见第二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电子签名法》全文。

问第84问合同上"公司名称写错了一个字",合同还有效吗?

答
一般有效。 关键看能否确定当事人身份:若结合住所、法定代表人、印章、交易过程等能唯一指向该公司,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归属;这属于笔误,可通过合同解释(第466条、第142条)或补充协议更正。但若名称错误导致主体无法确定、对方主张合同非其签订,则可能引发主体资格争议甚至影响成立。建议:发现后立即签补充协议更正,并双方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6条、第142条、第47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名称笔误,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5问合同被认定无效,中介费、居间费还要付吗?

答
要看中介是否尽到义务、以及合同无效的原因。 若中介已促成合同成立并尽到合理义务,但主合同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无效,中介费通常仍需支付(参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报酬规则);若合同无效是因中介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中介不得请求报酬并应赔偿损失(第962条)。所以中介费能不能拿,取决于中介自己有没有“干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中介合同)。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中介费与合同无效,详见第十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6问"合同未尽事宜,以本公司解释为准",能对抗对方吗?

答
不能。 与Q216同理,合同解释权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第466条、第142条),当事人单方保留“解释权”不产生法律效力。若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限制了对方权利,还可能依第497条无效。所以碰到这种条款,不必惊慌,它约束不了法院,也约束不了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6条、第498条、第49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单方解释权,详见Q216)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7问公司被别人冒名签了合同,怎么摆脱责任?

答
三步走:① 立即固定证据——证明合同非公司签订(印章非本公司、签字人无授权、公司未参与);② 书面通知对方——明确否认该合同的效力(第171条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③ 必要时起诉或报案——请求确认合同对公司无效;涉及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的,刑事报案(刑法第280条、第224条)。**关键是“动作要快”——拖久了可能被认定“默示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刑法》第280条、第22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冒名签约的应对,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刑法》全文。

问第88问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有效吗?

答
一般无效或不产生排除效力。 撤销权(尤其基于欺诈、胁迫的)关涉意思自治与公平,属于法律赋予受损害方的保护性权利。当事人预先概括放弃未来可能发生的撤销权,通常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被支持。“任何一方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这类条款,挡不住法定撤销权——真发生重大误解时,受损害方仍可依法请求撤销。但若是对“已知的、具体的”事由作出的放弃,可能被认可,需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第153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预先放弃撤销权,详见Q203)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89问合同里写"违约责任仅限退还已付费用,不承担其他责任",有效吗?

答
可能部分无效。 ① 若为格式条款,此类条款不合理地减轻/免除提供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依第497条无效;② 若为普通条款,则按第506条审查——涉及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的部分免责无效;其余部分原则上有效。③ 即便有效,若过分低于损失,受损害方还可能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第584条)。所以“只退钱、别的不管”这类条款,未必靠得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7条、第506条、第58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限缩责任条款,详见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0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适用合同编吗?

答
部分适用。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财产性约定,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如效力、撤销、履行);但身份关系内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不适用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该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所以“假离婚”逃债、胁迫签离婚协议等,可能援引合同编的效力规则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1问一个合同既有买卖又有租赁,按什么规则处理?

答
属混合合同,按“结合说”处理:分别适用各部分对应的典型合同规则(买卖部分适用买卖规则、租赁部分适用租赁规则);对整体性质有争议的,依第467条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并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判断。**实践建议:把不同类型的内容写在“一纸”上时,分条分款写清楚,避免日后定性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7条、第510条、第51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混合合同,详见第一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2问合同"有效期"到了,未履行完的部分怎么办?

答
区分“合同期限”与“合同效力”:① 若是履行期限届满——不影响合同效力,已成立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只是可能构成违约(第577条);② 若是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届满——一般终止,但结算和清理条款(第567条)及后合同义务(第558条,如保密、协助)仍然有效。**所以“过期”不等于“一笔勾销”,未结算的账、该保的密、该配合的事,照样要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7条、第558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合同期限届满,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3问双方"握手成交"没签书面合同,事后一方反悔,合同成立吗?

答
可能成立。 合同成立不以书面为必要(第469条):以口头形式订立、或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490条第2款)。所以“握手成交”若能证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合同成立且有效。难点在举证——需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送货单、证人等证明交易的存在和内容。这就是为什么大额交易一定要落纸的原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9条、第490条第2款、第47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口头合同,详见第二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4问合同"盗用"他人名义签,对被冒名人有约束力吗?

答
一般没有。 冒名者无代理权,依第171条,被冒名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冒名人不发生效力,由冒名者承担责任;若冒名者构成表见代理(第172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则被冒名人要担责。此外,盗用名义可能构成侵权,甚至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伪造印章罪(第280条)。对被冒名人而言,关键是及时否认、固定证据、必要时报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刑法》第224条、第28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盗用名义,详见Q254)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刑法》全文。

问第95问合同约定"以电子邮件确认生效",微信确认算吗?

答
要看约定是否排他。 若约定“仅以电子邮件确认生效“,则微信确认可能不算;若只是列举一种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微信作为数据电文同样属于书面形式,可以构成有效确认(第469条第3款)。实务中,法院多采宽松解释,只要能证明双方就确认事宜达成一致且内容可查,微信确认通常被认可。稳妥做法: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若换方式,事后补一句书面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第490条、第50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确认方式,详见第二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6问合同里"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那乙方就没救了吗?

答
不是。 如Q216、Q253所述,“单方解释权”条款不产生对抗效力,合同争议的最终解释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第466条、第142条)。若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限制乙方权利,还可能无效(第497条)。乙方遇到模糊条款时,仍可主张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第498条)。所以这句话听听就好,真打官司看法律不看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6条、第498条、第49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解释权条款,详见Q216)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97问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同时存在,怎么办?

答
这叫“或裁或审”条款,效力存在争议:依《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必须明确排除法院管辖;“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的约定,因意思表示不明确,实践中多数法院认定仲裁条款无效,由法院管辖(但也有按“先申请为准”处理的)。**建议:只选一种——要么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要么约定明确的法院管辖,别两个都写。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5条、第16条、第18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或裁或审条款,详见第十一编)

资料来源

《仲裁法》全文;《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98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有效吗?

答
视情况。 协议管辖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民事诉讼法》第35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以原告住所地约定管辖,属于法定可选连接点之一,一般是有效的(因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注意:①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② 约定须明确、唯一。所以“原告所在地”这种约定,通常可以,但若涉及不动产等专属管辖事项则不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4条(专属管辖)。

参考案例

(本条为协议管辖,详见第十一编)

资料来源

《民事诉讼法》全文。

问第99问合同约定"不得起诉",只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怎么办?

答
仍然可以起诉。 “协商解决”只是争议解决的第一步约定,不排除诉权;约定“不得起诉”则无效(诉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预先放弃,参见Q218)。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依有效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先协商”是礼貌,“能起诉”是底线——法律不允许用合同把救济权堵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22条;《仲裁法》第5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协商条款,详见第十一编)

资料来源

《民事诉讼法》全文;《仲裁法》全文。

问第100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还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索赔吗?

答
不能按约定违约金索赔,但可主张损失赔偿。 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一并无效(因为其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但依第157条,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若在订立阶段存在欺诈、隐瞒等,还可主张缔约过失(第500条)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所以“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忙一场”——损失该赔还得赔,只是请求权基础从“违约”换成“无效后的赔偿/缔约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第50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无效后的赔偿,详见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1问"口头说好租金每月涨500,合同没改",有效吗?

答
可能有效,但要证明。 合同变更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口头变更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产生效力。难点仍在举证:主张变更的一方需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新的合意(录音、微信、实际按新标准履行的凭证等)。实务建议:金额、期限、标的这类核心内容的变更,一律补签书面确认,避免“口说无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3条、第54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口头变更,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2问合同签订时"对方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合同有效吗?

答
有效。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影响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它影响的是履行能力和信用评价。所以合同有效,但你要承担对方可能无力履行、难以执行的风险。实践建议:签约前查对方的涉诉、被执行、失信、限高信息(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这是最基本的交易安全功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第502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主体信用与效力,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问第103问第三编小结:合同效力领域最容易踩的五个坑是什么?

答
① 把“无效”和“可撤销”搞混——一个不用主张就无效、一个必须1年内主动去撤销,方向错了案子就废;② 以为“签了字就万事大吉”——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权代理都可能让条款不算数或不归你管;③ 忽视撤销期限——1年(欺诈/胁迫)、90日(重大误解)、5年(兜底),过期即消灭;④ 留着“最终解释权”“不得撤销”“不得起诉”这类无效条款当护身符——它们基本没有实际作用;⑤ 签约前不做主体尽调——不查执照、决议、被执行记录,事后拿不到钱。**记住:效力问题决定“合同是不是废纸”,是打合同官司的第一道关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至第157条、第171条至第17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0条至第2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第三编总结,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四编 合同的履行

问第104问合同生效后,双方各有哪些义务?

答
三句话概括(第509条):① 按约定全面履行(该干什么就干什么,该什么时候干就什么时候干);② 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附随义务”);③ 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绿色履行原则)。注意:合同里没写的事,不等于不用做——通知、协助、保密这些“附随义务”是法定的,不写也要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履行原则总述,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5问合同对质量没约定或写得不清楚,怎么办?

答
按“四步走“确定(第511条第1项):① 双方协议补充;② 不能补充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③ 还不能确定的,依次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顺序不能乱——有国标就用国标,没国标才轮到行业标准,都没有才用“通常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1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质量标准补充,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6问合同对价款没约定,怎么算钱?

答
依第511条第2项:① 先协议补充;② 不能补充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③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其规定。注意两个要点:一是“订立合同时“的价格(不是履行时的价格),二是”履行地“的市场价。举例:你8月签的供水泥合同没写价,9月水泥涨价了,按8月你所在地的市场价算,不是按9月涨后的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2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价款补充,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7问政府定价的产品,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定价不一致,按哪个?

答
按政府定价(第511条第2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其规定)。另依《民法典》第51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这套规则的核心是“谁违约谁吃亏”——逾期方承担价格变动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1条第2项、第513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政府定价调整规则,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8问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点,去哪儿交货、去哪儿付款?

答
依第511条第3项:①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钱送到收钱的人那里”);②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举例:你买货没约定交货地,则由卖方所在地交货;你付款没约定地点,则送到卖方所在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3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履行地补充,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09问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什么时候该履行?

答
依第511条第4项: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就是“随时履行+合理准备期“规则。实务提醒:虽然可以随时要求,但要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不是今天通知明天就必须交),否则可能被认定“请求不当”。**合同里明确写履行期限,永远是最省事的做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4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期限补充,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0问合同没约定履行方式,怎么定?

答
依第511条第5项: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这是一条兜底的原则性规定——法院会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双方利益,选择最能实现合同目标的方式。**实务中,履行方式(分批还是一次性、送货还是自提、现金还是转账)最好写清楚,因为“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这个标准比较弹性,容易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5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履行方式补充,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1问合同没约定履行费用,运费谁出?

答
依第511条第6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举例:卖方负责交货,运费就由卖方出;若卖方送货时因你要求临时改地址而多花运费,这部分由你承担。**“谁该履行,谁掏履行成本”是基本逻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6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履行费用补充,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2问什么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不交货,我能不付款吗?

答
可以。第525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的规则。注意两点:① 只适用于没有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② 只能拒绝相应部分,不能整个合同都不履行(比如对方少交10%的货,你只能拒付相应10%的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5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3问什么叫"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对方先交货,他没交我能不付款吗?

答
可以。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本条适用于有明确先后顺序的合同(如“货到付款”)。**实务要点:付款方要留好“对方未按期交货”的证据,否则抗辩站不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先履行抗辩权,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4问什么叫"不安抗辩权"?发现对方快还不上钱了,能先不履行吗?

答
可以。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 丧失商业信誉;④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若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意:是“中止”不是“终止”,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不安抗辩权的要件,详见Q283)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5问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下一步怎么办?

答
依第528条,两步走:① 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②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③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通知”是法定动作,不通知就可能丧失抗辩权(详见下面案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8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中止后的处理,详见Q283)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16问我中止履行了,但没通知对方,会怎样?

答
可能丧失不安抗辩权,从而构成违约。 依第528条,中止履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实践中,法院把“通知“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经程序——不通知,对方无法提供担保、无法恢复履行,抗辩就落空。实务提醒:发现对方经营恶化、决定中止履行的,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把“我已经通知”这份证据固定下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

参考案例

(2016)川20民终967号,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远才诉覃中权、吴秋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以卖方房屋有抵押、担心过户受阻为由不付房款,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未举证证明已向卖方履行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其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判令其无权要求卖方过户。裁判要点: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的,不得以不安抗辩权对抗违约认定。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华宇元典案例库。

问第117问什么时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
只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如果你已经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或者根本不是先履行方,就不存在“中止履行”的空间。此外,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仅凭猜测、传闻不行。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钱已付出、货已发出,事后想用“不安抗辩”要求对方提前履行——这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造**,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

参考案例

(2018)湘0105民初5068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中国邮政长沙市分公司诉长沙红人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的邮寄服务义务已履行完毕,却以被告经营恶化为由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付款,法院认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应先履行但尚未履行”的一方,原告不符合条件,且不安抗辩权的后果是中止履行而非要求提前履行,判决驳回。裁判要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一方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华宇元典案例库。

问第118问什么叫"情势变更"?签合同后情况大变,能改合同吗?

答
可以,但要严格把握。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四要件:① 无法预见;② 不属于商业风险;③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④ 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这是“改了合同也不算违约”的少数情形,门槛很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情势变更的要件,详见Q286、Q287)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19问哪些情况构成"情势变更"?

答
要同时满足四要件:①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② 事由不被当事人控制、不可归责于双方;③ 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正常的价格变动;④ 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典型的成立情形:经营环境整体崩塌(如市场全部搬离)、政策骤变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等。**注意:情势变更是“例外中的例外”,法院适用非常谨慎,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参考案例

(2019)豫1426民初5953号,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苏展诉闫满想租赁合同纠纷:农产品批发市场承租户、客户全部流失、经营户全部搬离,法院认定该情形符合情势变更四要件(无法预见、不可归责、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且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按公平原则处理。裁判要点:经营环境整体性崩塌构成情势变更,据此解除合同的,双方不担违约责任。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华宇元典案例库。

问第120问哪些情况"看起来像情势变更"其实不是?

答
两类最常见的“伪情势变更”:① 正常的价格涨跌、租金浮动——属于商业风险,市场有涨有跌是可预见的,不构成情势变更;② 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变化(如自己资金链断裂、自己判断失误)——不可归责性不成立。判断诀窍:问一句“这是市场本身的波动,还是超出市场预期的重大变故?“前者自己扛,后者才可能情势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参考案例

(2021)豫1403民初9627号,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张劲松诉侯毛建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主张房屋租金价格上涨构成情势变更、要求解除15年长租合同,法院认为房屋租赁价格的浮动并非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判决驳回解除请求。裁判要点:正常价格浮动属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华宇元典案例库。

问第121问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答
三点不同:① 触发点不同——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80条,如地震、战争、疫情封控);情势变更强调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市场崩塌),不要求“不能克服”。② 后果不同——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590条),并有法定解除权;情势变更是重新协商或请求变更/解除,不免除已发生责任。③ 程序不同——不可抗力可自行主张免责;情势变更必须通过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实务中两者常“打架”,出现客观变故时,两个都主张、由法院择一,是常见策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0条、第533条、第59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2问情势变更发生后,必须先跟对方协商吗?

答
是的,协商是前置程序。 第533条明确“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意味着: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可能因未先协商而被认为程序不当。实务建议:发生情势变更后,书面提出重新协商请求、给出协商期限、保留往来证据**,协商不成再起诉,程序上更稳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协商前置,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23问合同里提前写了"情势变更条款",有用吗?

答
有用,但要看怎么写。 若条款约定了发生特定情形时的处理机制(如价格指数联动、重新谈判程序、调价公式、解除条件),该约定优先适用——这是当事人自主分配风险的体现,法院一般尊重。但若条款只是笼统写“发生情势变更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定效果差不多,实际作用有限。建议:与其笼统写“情势变更”,不如写清“原材料涨超X%如何调价”“政策变化如何分担”,把风险分配“公式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第47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约定情势变更条款,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4问什么是"提前履行"?能拒绝对方提前交货吗?

答
依第530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举例:你仓库还没腾好,对方非要提前送货,你可以拒绝;若你同意,多出的仓储费由对方出。**核心是“提前履行不得给对方添麻烦、增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提前履行,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5问什么是"部分履行"?对方只还一半钱,我能拒绝吗?

答
依第53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实务提示:若你急需全额到账、部分履行对你没意义,可以拒绝;若分几次到账也无所谓,就配合一下。但要注意:拒绝部分履行不等于免除对方的全部债务,对方仍须补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部分履行,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6问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拒收?

答
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受领(配合履行是其义务),但若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如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时间地点不对、标的不对——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第525条、第526条的延伸)。但要谨慎:若无正当理由拒收,可能构成受领迟延,你反要承担增加的费用甚至违约责任。正确做法:拒收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固定对方履行不符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5条、第526条、第589条(受领迟延)。

参考案例

(本条为拒收与受领迟延,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7问债务人提前还款,要付违约金吗?

答
看约定。 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除非不损害其利益);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若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或“提前还款需提前通知”,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一般有效——但金融借款中“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受到监管和司法审查,可能被认为加重借款人负担。实务上,提前还款是否有成本,先看合同条款,再看具体领域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0条、第677条(借款提前返还)。

参考案例

(本条为提前还款,详见第八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8问债务人履行给"别人"了(不是债权人),算履行了吗?

答
一般不算。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履行;向无受领权的人履行,原则上不发生清偿效力(第524条、第526条的延伸),债务人仍需向真正的债权人履行。例外:① 债权人事后追认;② 构成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第522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有请求履行的权利)。一句话:给错了人=没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2条、第52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向第三人履行,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29问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别人替我还债,有效吗?

答
依第524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债务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这叫“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常见于保证人、抵押物受让人、共有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0问什么是"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答
不需要,但要通知。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性质、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个要点:① 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不是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成立即可);② 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实务:受让人应当确保转让人已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权转让,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1问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抗辩,能对新债权人主张吗?

答
能。 第548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举例:甲欠乙10万,但乙也欠甲8万货款,乙把10万债权转给丙并通知甲后,甲可以对丙主张那8万的抵销抗辩。意义在于:转让不能“洗掉”债务人的既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8条、第549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务人的抗辩,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2问债务人想提前还债,债权人拒收,怎么办?

答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构成受领迟延:① 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已履行(第570条至第574条);② 因债权人受领迟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589条);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589条)。**所以“我不要,你拿回去”这种拒收,是有代价的——从拒收那天起,风险和费用转到你头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0条、第573条、第589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受领迟延与提存,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3问什么是"提存"?什么情况可以提存?

答
提存是债务人把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一般为公证机构)、以消灭债务的合法方式。第570条规定的情形: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拍卖或变卖后提存价款(第570条第2款)。**提存后,债务消灭、风险转移(第572条、第573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0条至第57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提存,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4问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钱不够还,按什么顺序还?

答
按债权平等原则——同一债务人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地位平等、按比例受偿(不因债权成立先后而优先)(《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同理)。但有两类优先:①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② 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职工工资、税款)。**所以“钱不够分”时,有担保、有优先权的最先拿,其余普通债权按比例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14条、第807条;《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权平等与优先,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企业破产法》全文。

问第135问什么是"代位权"?别人欠我钱,他还欠别人钱,我能直接找他的债务人要吗?

答
可以。第535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个条件: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③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代位权是“替债务人去讨债”,讨回来的钱用于清偿你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条至第38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代位权,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36问什么是"撤销权"?债务人转移财产躲债,我能撤销吗?

答
可以。第538条、第539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这套制度叫“债权人撤销权”,是防“假交易、真逃债”的利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至第4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权人撤销权,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37问代位权和撤销权,一个是干什么的?

答
一句话区分:代位权是“帮你要回欠账”,撤销权是“帮你打掉假动作”。 ①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该要不去要“(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你替他去要;② 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不该给却给了“(无偿转让、低价甩卖、恶意担保)——你把他的处分行为打掉。两者的共同点:都必须通过法院行使(不能自己宣布),且都以“影响债权实现”为前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第538条、第539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两权对比,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8问什么是"选择之债"?约定"以货抵债或还钱"选哪个?

答
选择之债指标的有数种,只需履行其中一种的债(第515条)。选择权归属:① 有约定从约定;②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债务人选择;③ 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未选择,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选择权移转给债权人(第515条第2款)。一旦选定,标的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516条:选择权一经行使,标的确定)。**所以“以货抵债或还钱”这种约定,默认由欠钱的那方选——想自己选,就在合同里写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5条、第516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选择之债,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39问什么是"按份之债"?几个人共同欠我钱,我能找一个人要全部吗?

答
不能。第517条:按份债权人/债务人各自按其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也就是说,几个按份债务人各还各的份额,你只能分别按份额主张,不能找一个人要全部。注意举证:若份额难以确定,视为均等(第517条第2款)。跟“连带之债”(第518条、第519条)正好相反——连带债务下,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个债务人要全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7条、第518条、第519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按份之债,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0问什么是"连带之债"?几个担保人,我能找任意一个要全部吗?

答
可以(第518条)。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无约定则均等(第519条)。注意:构成连带债务需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一般认定为按份(第517条、第518条第2款)。担保场景中,“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典型的连带之债——你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全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8条、第519条;《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本条为连带之债,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1问履行过程中一方"以物抵债",有效吗?

答
一般有效,但要区分时点。 ①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债务清偿方式的变更,一般认定有效(除非标的物无法交付、或存在流押等违法情形);②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到期还不上就用某物抵债”——可能涉及流押/流质禁止(第401条、第428条),此时只能就抵债财产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实务建议:以物抵债要把“物”的权属、价值、交付方式写清楚,并评估它值不值这个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以物抵债,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42问合同履行中,一方"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对方接受了,算变更合同吗?

答
可能构成“以实际履行方式变更合同”。 若双方长期按新的方式履行,且对方接受并未提出异议,可认定双方以默示方式变更了合同(第543条、第544条)。但风险在于举证:这种“默示变更”边界模糊,一旦一方反悔,很难证明。实务建议:任何实质性变更,都补一份书面确认(哪怕微信文字确认),别靠“一直都这样”来推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3条、第544条、第14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默示变更,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3问"合同履行完毕"怎么认定?

答
指双方的全部义务均已按约定履行完毕:① 主给付义务完成(货交了、钱付了);②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也基本完成(如交付单证、协助办证、保密);③ 没有遗留的争议事项。注意: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不等于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密义务就结束了——这些后合同义务(第558条)和瑕疵责任在履行后仍可能持续(如质保期内的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7条、第558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履行完毕的认定,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4问债权人可以把债权"打折扣"卖给别人吗?

答
可以。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权,可以按低于面值的价格转让(如“100万的债权50万卖给催收公司”),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即可(第545条)。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如应收账款保理、不良资产处置)。注意:① 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其生效(第546条);② 若是不得转让**的债权(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第761条(保理)。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权折价转让,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5问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以次充好",怎么办?

答
分三步:① 固定证据——拍照、录像、封存样品、做检验/鉴定;② 及时通知——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质量不符(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第621条);③ 主张权利——依约定或法律,可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第582条、第617条)。关键点:别拖!收货后的检验通知期限(约定检验期或合理期限,最长2年)错过,就可能丧失主张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2条、第617条、第620条、第62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质量不符的救济,详见第八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6问"验收"有什么法律意义?不验收会怎样?

答
验收是确认履行是否合格、是否完成交付的关键环节:① 验收合格——一般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此后主张质量瑕疵会受限(除隐蔽瑕疵);② 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构成受领迟延,风险转移给你(第589条);③ 验收后发现问题——须在质保期或法定期间内提出。**实务建议:认真做验收记录,写明“已验收的项目”和“保留意见的项目”,别一份“验收合格”把自己关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9条、第620条、第62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验收,详见第八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7问合同履行中,一方"给错了账号"导致付款失败,谁担责?

答
看谁的过错。 ① 若债权人提供的账号有误,债务人按该账号付款已尽义务,付款失败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可主张已履行);② 若债务人自己付错了账号,则未发生清偿效力,仍须向债权人履行;③ 若银行原因导致,则按双方与银行的关系处理。实务建议:付款前与对方书面核对账户信息(对公账户以合同/发票为准),保留转账凭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第524条、第55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付款错误的责任,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8问什么是"履行不能"?对方说"实在履行不了"就可以不履行吗?

答
履行不能分两种:① 事实不能——客观上无法履行(如特定物灭失、特定标的被毁);② 经济不能——能够履行但成本畸高(一般不构成免责事由,除非达到情势变更程度)。法律后果:若属非因债务人原因的不能(如不可抗力致特定物灭失),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第580条有相应规定);若是债务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不能的,可要求赔偿)。**“没钱”“不划算”不是免责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0条、第59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履行不能,详见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49问什么是"合同僵局"?对方一直不履行,我也无法解除,怎么办?

答
合同僵局指债务人陷于履行不能,但债权人仍坚持要求履行的境况。第580条第2款提供了出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①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②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这就是“司法解除”——打破僵局、避免双方困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合同僵局,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0问对方违约了,我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答
一般可以,但有三类例外(第580条第1款):①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②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如演出、委托创作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③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其余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第577条)。实务建议:想继续履行的,尽早主张(别拖过合理期限),并注意标的的可强制性(钱能强制执行,特定行为往往不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继续履行,详见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1问合同履行中一方"擅自变更履行方式",对方能拒绝吗?

答
能。 履行方式属于合同内容,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第543条);一方擅自变更(如约定送货上门却改成让你自提、约定转账却坚持付现金),不构成适当履行,对方可以拒绝受领并要求按约定履行,还可主张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第530条、第531条的延伸)。除非新方式不损害对方利益且更便捷,实践中可能被宽容对待。“我说了算”在合同履行里是不成立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3条、第530条、第53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擅自变更履行方式,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2问什么是"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答
两种不同结构:① 向第三人履行(第522条)——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真正利益第三人)或仅有权受领(不真正利益第三人);② 由第三人履行(第523条)——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区别一句话:前者是“你把东西给他”,后者是“让他把东西给你”。**两者都不改变“合同相对性”——追责对象仍是合同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2条、第523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第三人履行,详见第一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3问债务人破产了,我的合同怎么办?

答
分两种路径:① 对方破产——你作为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并注意别轻易接受“以物抵债”抵销已设担保的债权;若对方是保证人,可继续向保证人主张;② 对方进入重整——合同可能被继续履行或解除(管理人有权选择),你应及时主张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关键动作:一旦知悉对方进入破产程序,第一时间申报债权、别错过期限。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46条、第113条;《民法典》第68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破产对合同的影响,详见第十一编)

资料来源

《企业破产法》全文;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4问合同履行中对方"跑路"了,怎么办?

答
三步应对:① 固定证据——合同、付款凭证、往来记录、对方失联的证据;② 尽快起诉/申请保全——趁对方财产未被处分完,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其财产;③ 若涉嫌诈骗,刑事报案(如对方以合同为名骗取财物,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时间就是金钱:跑路案件中,先保全、先执行的一方能拿回钱,拖久了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保全);《刑法》第22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对方失联的应对,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民事诉讼法》全文;《刑法》全文。

问第155问合同履行期的"宽限期"是怎么回事?

答
宽限期主要出现在催告解除的语境中: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合理期限”就是宽限期——给违约方一个补救窗口。要点:① 催告须明确(写清“限期X日内履行,否则解除”);② 保留催告送达的证据;③ 宽限期经过仍不履行的,解除权才成立。**别“没催告就直接解除”,程序瑕疵可能让解除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宽限期与催告,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56问双方都"部分履行"了,怎么算责任?

答
按各自的违约情况分别认定:① 一方部分履行且对方接受的,该部分履行有效,未履行部分构成违约;② 双方互相部分履行、互有瑕疵的,各自对自己的违约部分承担责任,可主张抵销(第568条)或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③ 若部分履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可解除合同(第563条)。**实务上,“各打五十大板”不是瞎打,要看谁的违约是“根本性”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1条、第563条、第568条、第577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双方部分履行,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7问什么是"清偿抵充"?欠了多笔钱,还的钱先抵哪笔?

答
这就是“清偿抵充”规则(第560条、第561条):①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所清偿的债务;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③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④ 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⑤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⑥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实务意义:如果你欠的钱里有高息的和低息的、有担保的和没担保的,先还哪笔,结果差别很大——**债务人应当主动指定,把不利的债务先清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0条、第561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第29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清偿抵充,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58问还款时"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

答
依第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①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 利息;③ 主债务。这就是“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的法定顺序(俗称“先息后本”)。**借款类纠纷中,这一条直接决定了“还了多少本金”——很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清偿顺序,详见第八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59问合同约定"先履行一方违约,后履行方可解除",这种约定有效吗?

答
有效。 这属于当事人对约定解除条件的自主安排(第562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一般尊重。但要注意: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立、是否已发生,需要举证;且若约定“任何轻微违约均可解除”,实践中可能被认为显失公平或不符合诚信原则**而被限缩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约定解除条件,详见第六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0问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主意",可以协商变更吗?

答
可以,而且这是最经济的解决方式。 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口头变更需能证明)。变更的要点:① 内容要明确(改什么、改成什么);② 最好书面确认(避免日后各说各话);③ 变更不影响已履行部分的效力(除非约定溯及既往)。注意:涉及批准、登记**的事项,变更后仍须办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3条、第544条、第502条第2款。

参考案例

(本条为协商变更,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1问什么是"债的加入"?第三人承诺替债务人还钱,债权人能直接找他吗?

答
能。 “债的加入”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与保证的区别:债务加入是直接成为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无保证期间),保证则从属于主债务。所以“我替他还”这句话,可能是债务加入,责任比保证更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务加入,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2问"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什么不同?

答
三点不同:① 地位不同——债务承担(第551条)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或与原债务人并存);第三人代为履行(第524条)中第三人只是替人履行,并不当然成为债务人。② 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免责的)须经债权人同意(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无需债权人同意(但有合法利益)。③ 后果不同——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免责的)退出;代为履行后债务主体不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4条、第551条、第552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详见第五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3问债务人把钱还给了"中间人",算不算还了?

答
要看“中间人”有没有受领权。 ① 若“中间人”是债权人授权的代理人或合同约定的收款人,付款有效;② 若只是居间人、介绍人、业务员私下收款,且你没有理由相信其有权收款,则一般不构成有效清偿,你仍欠债权人。实务大坑:把钱交给“对方业务员”或“朋友代收”,事后对方不认账。护身法:款项一律转到合同/发票载明的账户上**,别交给个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4条、第55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向无受领权人清偿,以法条为准)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合同编通则解释》。

问第164问合同履行中,一方"迟延"和"拒绝履行"有什么不同?

答
后果差别很大:① 迟延履行——能履行但晚了。若迟延的是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第563条第1款第3项);若迟延未致合同目的落空,一般是继续履行+赔偿。② 拒绝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预期违约,第578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直接主张违约责任,并可解除合同。**“我不还了”比“我晚点还”严重得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578条、第580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迟延与拒绝履行,详见第六编、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5问什么是"预期违约"?对方说"这批货我不发了",我该等还是现在起诉?

答
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预期违约”。所以对方说“不发货了”或把货转卖他人(行为表明),你不必等履行期届满,可以立即主张违约、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实务建议:立即固定其“拒绝履行”的证据(书面、录音、微信),并尽快主张权利、保全财产,别傻等到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8条、第563条第1款第2项。

参考案例

(本条为预期违约,详见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6问对方迟延履行,我可以一边接受履行一边索赔吗?

答
可以。 迟延并不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接受其迟到的履行,同时主张迟延造成的损失赔偿,两者并不冲突(第577条、第584条)。但注意:① 若合同明确约定“迟延即解除”,接受履行可能被视为放弃解除权;② 若你在对方迟延后长期不表态、接受履行,可能被认为默示放弃了追究迟延责任。实务建议:接受履行的同时,书面保留索赔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迟延后接受履行,详见第七编)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

问第167问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的,法院一般怎么处理?

答
有一套清晰的“补缺阶梯“(第510条、第511条):① 先协议补充;② 不能补充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③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定补充规则(质量按标准、价款按市场价、地点按主体、期限随时履行、方式利于合同目的、费用履行方负担)。这套规则的意义:合同不必写得完美无缺,法律自带“填空功能”——但填空结果未必符合你的预期,所以能写清的一定要写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

参考案例

(本条为约定不明的补充,详见第一编Q相关问)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