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页: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第三章附则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军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
全文来源www.mee.gov.cn
抓取日期:202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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