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开设赌场罪
案号:(2020)鄂28刑终118号
审理法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日期:2020-08-11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量刑问题退赃、退赔未成年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重处罚没收财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的认定自愿认罪数罪并罚共同犯罪数额较大坦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取得被害人谅解从犯首要分子前科累犯与被害人和解减轻处罚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罚金初犯情节恶劣从轻处罚立功自首量刑畸重犯罪未遂
量刑问题证据问题共同犯罪罪与非罪问题主体问题减轻处罚问题
原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正兵(外号张兵),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萌萌,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志明(绰号“雷掰掰”),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明祥,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成江(绰号“万毛儿”、“万小”),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谭绍杨,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秦,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柏林,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鑫,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辩护人严克忠,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方政,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虞茗,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武权,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覃程,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家祥,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雪峰,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明勇,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咸丰县***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娄焕,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明雨,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咸丰县***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风雨,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咸丰县***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鹤峰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颜华兵,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绍军,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覃仕龙,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耀,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鹤峰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文斌,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豪,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鹤峰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进,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航,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鹏,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瞿丰(绰号“瞿疯子”、瞿行长),男,1982年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秀永,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乾,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咸丰县,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爽,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咸丰县***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延彬(外号田喜),男,1999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功,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顺利,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罪,于2019年3月4日由鹤峰县***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雷志友,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逮捕。2020年1月8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邓显壮,男,1990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鹤峰县***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2020年1月8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波,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15日被鹤峰县***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9日由来凤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正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罪、偷越国境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雷志明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罪、***罪、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偷越国境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瞿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万成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罪、***罪、偷越国境罪,原审被告人易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张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罪,原审被告人覃方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罪,原审被告人罗秀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容留卖淫罪,原审被告人马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罪,原审被告人黄武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艾家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罪、容留卖淫罪,原审被告人金明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罪,原审被告人雷明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原审被告人李风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原审被告人魏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原审被告人刘绍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容留卖淫罪,原审被告人黄仕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罪,原审被告人田延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罪,原审被告人李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罪,原审被告人张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罪,原审被告人杨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杨顺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罪,原审被告人雷志友、邓显壮、唐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鄂2827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易秦、张鑫、覃方政、黄武权、艾家祥、金明勇、雷明雨、李风雨、张志超、刘绍军、黄仕耀、李豪、张航等16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16名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5年,被告人雷志明与张正兵因赌博相识后拜张正兵为师学习赌技,二人经常一起打牌赌博。2013年,张正兵、雷志明、瞿丰在咸丰县城各大宾馆开设“八带二”(一种赌博方式)赌场,雷志明安排其小弟覃方政、罗秀永在赌场内放哨。期间,张正兵、雷志明、瞿丰三人拉拢、腐蚀时任咸丰县派出所副所长张某10,靠其庇护,开设赌场大肆敛财,确立了张正兵、雷志明、瞿丰在咸丰县地下赌博业的强势地位,该组织初步形成。2014年至2017年,为壮大组织,牟取更大利益,雷志明通过吃饭敬茶收徒弟、带小弟等方式,将前科劣迹人员万成江、艾家祥、黄仕耀、刘绍军,社会闲散人员马乾、黄武权、张航、杨功、雷志友、田延彬等人吸收进该组织,万成江通过收李豪、杨顺利为徒将二人吸纳进该组织。金明勇从小与瞿丰关系要好,随同瞿丰进入该组织。2015年,张正兵通过与易秦合伙开设赌场的方式,将易秦及其手下的小弟魏爽、李风雨、雷明雨、张志超等人吸收进该组织。通过带小弟的方式,又将张鑫及其小弟邓显壮、唐波吸收进该组织,该组织得以进一步发展壮大。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张正兵是雷志明的“师父”,又是瞿丰、易秦、张鑫的大哥,被雷志明的徒弟或者小弟称为“师爷”、“兵哥”,是组织成员公认的老大,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雷志明在拜张正兵为师后网罗一大批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对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并组织、授意、纵容其下人员实施开设赌场、容留、介绍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默许万成江、覃方政、罗秀永、马乾等人与瞿丰、易秦、张鑫等人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使该组织进一步扩大声威,提高影响,雷志明因此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瞿丰与张正兵、雷志明的关系要好,为该组织的初步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吸纳金明勇进入该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万成江拜雷志明为师后,追随雷志明、张正兵,深得张正兵、雷志明的信任,网罗了李豪、杨顺利等人,参与该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易秦与张正兵一起在咸丰县寨乡)开设赌场,网罗魏爽、张志超、李风雨、雷明雨等人,听命于张正兵,参与打砸刘绍军车辆、开设赌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提供枪支,逞强斗狠。张鑫通过帮助张正兵讨债,得到张正兵的信任,网罗了唐波、邓显壮,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以上四被告人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覃方政、罗秀永、马乾、黄武权、艾家祥、金明勇六人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雷明雨、李风雨、魏爽、张志超、刘绍军、黄仕耀、田延彬、李豪、张航、杨功、杨顺利、雷志友、邓显壮、唐波十四人加入该组织,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该组织有不成文的纪律和规约。为维护组织利益和加强管理,规定不许吸毒,不许随意惹事、闹事,兄弟之间不能打架,违反规矩将会受到惩罚。2014年,原组织成员覃某3被雷志明安排到赌场放哨,因未得到工资对雷志明发牢骚,雷志明认为其不听安排对其责骂,将覃某3逐出师门。2015年,原组织成员王某10电话骚扰雷志明的妻子庞某1,被张正兵、瞿丰责骂、殴打,并被开除。2016年5、6月份,雷志明得知覃方政、万成江、罗秀永、马乾等人吸毒,在大坝路二街王某11的卖淫场所内,用竹片对四人背部进行殴打至淤青,张正兵在一旁要求雷志明使劲打。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开设卖淫场所、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且暴力讨债等活动,依靠组织的强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2013年至2018年,该组织通过开设卖淫场所、容留、介绍卖淫获利18.15万元,通过形成地下执法队,帮助他人讨债获取2.4万元,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80余万元,发放高利贷1781.6万元。此外,该组织成员还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购买大量房产、车辆等,张正兵在咸丰县重庆市有房产9套,有路某、玛莎拉蒂车辆各一辆,雷志明在咸丰县,被告人瞿丰、马乾、张鑫、罗秀永均购有房产及车辆。该组织的收益主要用于为维系组织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暴力讨债、容留、介绍卖淫等所得收益用于发放工资、为成员提供生活开销。张正兵购买的路某车辆经常被组织成员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金某2称之为“公交车”。易秦组织人砸刘绍军车辆后,张正兵出10万元赔偿刘绍军摆平。为寻求庇护,在2013年至2014年初开设赌场期间,将赌场所得部分收益送给张某10。
该组织实施了44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性明显,讨要高利债务形成“地下执法队”。2017年6、7月份,周某3因为李某1欠自己高利贷,要不到债,委托雷志明帮忙讨债,并约定报酬,雷志明带万成江、罗秀永找到李某1,李某1出于对雷志明组织的惧怕心理,给雷志明2万元现金及一个市值25万元的门面抵偿部分债务,但雷志明事后拒绝将李某1支付的债务给周某3。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暴力性明显。集中体现在暴力讨债方面,通过非法拘禁、威胁、恐吓、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殴打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卖房子、强迫债务人用车抵债。2013年2月27日,简某1因张正兵的债务,被张正兵威胁、恐吓,简某1的女婿李某3到广告公司取东西,被张正兵殴打,次日,简某1被迫给张正兵签下处理广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简某1后来外出,多年不敢回咸丰县。2014年6月,被害人梁某因欠张正兵的钱未还,张正兵带金明勇等人到梁某家中,殴打梁某,致使梁某及其家人因惧怕不敢回家。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样性明显。有组织的实施了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持枪、容留、介绍卖淫、行贿等34起犯罪活动,有组织的实施了***、殴打他人等10起违法活动。
该组织在咸丰县逐步发展壮大,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已经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咸丰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开设赌场使多名参赌人员债台高筑,强行拉人参赌,暴力讨债,欺压、残害群众。2016年,参赌人员陈某1认识雷志明,即在雷志明开设的赌场赌博,一个月内输了20余万元,2017年,雷志明再次叫陈某1赌博,陈某1称没有钱,雷志明多次以“你看着办”、“欠赌债就必须来赌博”等语言威胁陈某1,陈某1因惧怕雷志明的势力,不得不参与赌博,输了之后在雷志明的威胁下打了21万元的欠条,至案发,已经给雷志明偿还利息16万元。该组织为追讨高利贷债务,以多种作案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手段追讨高利贷,既直接获取了从受害者手中追讨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又对刘某1、容某1、谭某1、娄某等借款人实施不法侵害,并造成诸如蔺某2、田某1有家不敢回,多年不敢与家人联系,严重影响他人生活。2015年8月,雷志明及其组织成员在使用暴力逼迫杜某1卖房还债后,雷志明给杜某1出具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保证书,保障杜某1不再受到其团伙成员的滋扰、恐吓、威胁。2012年6月19日,刘某2(另案处理)在咸丰县经营发廊期间因容留两人卖淫被查获,刘某2通过雷志明找关系将该案从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从此,雷志明在咸丰县卖淫行业树立威信,借机非法控制咸丰大部分卖淫场所,以不让***查,不让社会上混混闹事为由,给卖淫场所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或直接要求与发廊老板合伙开设卖淫场所,容留、介绍卖淫。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组织特征方面的证据:1.证人金某2、杨某2、张某2、覃某2、温某、向某1、庞某1、周某1、黄某2、李某4梅、谭某2、彭某1、李某4香、刘某2、谭某3、卢某1、徐某1、粟某敏、耿某1、姚某1、覃某3等人的证言。2.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等。
(二)经济特征方面的证据: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房产证明、银行流水、村委会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认购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高应忠、蒋某2、左某、李某1、马某1、姚某2、甘发生、杨某3、杨某4、李某5、唐某1、耿某2、秦某1、郭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正兵、艾家祥、覃方政的供述等。
(三)行为特征方面的证据:详见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持枪、容留、介绍卖淫、行贿共34起犯罪及10起违法活动中的具体证据。
(四)危害性特征方面的证据:证人张某3、白某、杨某5、陈某1、金某1、蒋某3、杨某6、杨某7、何某1、杨某8、杨某9、瞿某、黄某3、邓某1、覃某4、田某2、覃某5、王某1、陈某2、杨某2、祁某1、王某2、冯某1、邢某、谢某1、刘某3、冉某1、杜某2、吴某1、杜某3、杨某1任某2、向某2、滕某1的证言等。
第二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事实
一、开设赌场事实
(一)2013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瞿丰先后在咸丰县城区的朗逸大酒店、长城大酒店、凯德曼大酒店、东某等地开设“八带二”赌场,雷志明安排被告人覃方政、罗秀永在赌场外围放哨,每次支付200-3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开设期间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杜某3、刘某4、舒某、向某3、滕某1、朱某1、祁某1、瞿某、刘某3、任某3、王某3、田某2、杨某1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瞿丰、覃方政、罗秀永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雷志明、叶伟、“老友”(二人另案处理)先后在咸丰县朝阳寺镇五龙坪村雷志明家、朱某2猪场办公室及猪场后山林中,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数十名赌博人员赌博。雷志明安排被告人万成江、覃方政、罗秀永、艾家祥、黄武权、马乾、杨功、覃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中抽头、维持秩序、放哨、提供赌博资金、打杂,并每次向其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断续开设一个月左右,共非法获利约5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黄仕耀、瞿丰、朱某2、覃某5、覃某6、王某4、万某1、周某4、王某5、黄某3、马某2、刘某3、覃某4、任某3、邓某1、赵某1、喻某、冯某2、覃某7、王某6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万成江、覃方政、罗秀永、艾家祥、马乾、黄武权、杨功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正兵、易秦、瞿丰、杨某2(另案处理)、“老友”先后在咸丰县曲江镇(原咸丰县丁寨乡)土地坪村张某5、高坡秦某2、秦某1、刘某5、刘某6、黄某4、黄泥塘村屈大全、湾田村杨某12等人家中开设流动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三公”的方式组织数十名赌博人员赌博。易秦联系赌博人员,安排被告人张鑫、魏爽、张志超、李风雨、雷明雨、胡某1(另案处理)、钟某1(另案处理)抽头、放哨,并每次向其发放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金某2(另案处理)提供赌博资金,赌场断续开设一个月左右,共非法获利约4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向某1、刘某3、王某4、任某3、邓某1、唐某2、张某4、杨某9、杨某12、秦某2、张某5、秦某1、屈某1、黄某4、刘某5、刘某6、杨某2、秦某3、金某2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正兵、易秦、瞿丰、张鑫、张志超、雷明雨、李风雨、魏爽的供述和辩解等。
(四)2016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张鑫先后在咸丰县曲江镇(原咸丰县丁寨乡)高坡村金剑峰、秦某2、刘卓勋、土地坪村国安义、冉某2、湾田村刘某3等人家中开设流动赌场,以“三公”的方式组织数十名赌博人员赌博。庞某2(另案处理)联系黔江籍人员到赌场赌博,张鑫组织人员、确定赌博场地,安排唐波、邓显壮、高某(另案处理)放哨、维持秩序、打杂、提供赌博资金,并每次向其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工资。2016年11月,张鑫与覃某8(另案处理)两人在咸丰县高某家开设赌场三天,以“三公”方式组织数十名赌博人员赌博,安排邓显壮、唐波放哨、维护秩序、打杂、提供赌博资金。张鑫开设上述赌场,共非法获利约3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田某3、庞某2、覃某8、张正兵、闵某1、金某3、卢某2、冉某2、秦某2、杨某13、屈某1、高某、冉某3、邓某2、陈某2、刘某3、张某6、张某7、唐某2、杨某2、金某4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鑫、唐波、邓显壮的供述和辩解等。
(五)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马乾、黄武权在咸丰县东某酒店客房开设赌场,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唐某3、胡某2、闵某1等人赌博。赌场开设三天,共非法获利约9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闵某1、胡某2、唐某3、刘某7、王某3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马乾、黄武权的供述和辩解等。
(六)2016年夏天,被告人万成江、易秦、杨某21(另案处理)在咸丰县陈某4家开设赌场,以“三公”的方式组织数十名赌博人员赌博。万成江、易秦、杨某21联系赌博人员,杨某21及其女儿曹娥(另案处理)负责抽头,万成江、易秦安排被告人杨功、艾家祥、雷志友、李豪、雷明雨、张航、向某1(另案处理)放哨、提供赌博资金。万成江、易秦每天向放哨人员发200至300元不等的工资。赌场断续开设一个月左右,共非法获利约3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向某1、闵某1、陈某3、任某3、陈某4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万成江、易秦、艾家祥、杨功、雷志友、李豪、雷明雨、张航的供述和辩解等。
(七)2018年5月,被告人万成江、易秦、张鑫、张某2(另案处理)、马乾、黄武权在咸丰县原万某1租用的办公房开设赌场,以“三公”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万成江、易秦、张鑫、张某2联系赌博人员,万成江、易秦安排杨顺利、田延彬、李风雨放哨、打杂、发牌、抽头,并每次向其发放100至200元不等的工资。赌场开设一周,共非法获利约1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万某1、刘某8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万成江、易秦、张鑫、马乾、黄武权、田延彬、李风雨、雷明雨、杨顺利的供述与辩解等。
(八)2018年6月,被告人易秦、张某2(另案处理)在咸丰县忠堡镇梁子庙村四组周兰平家、高乐山镇前胜村胡金安家、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76号金天假日酒店东侧田兵的出租房开设流动赌场,以“三公”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易秦安排李风雨、田延彬、雷明雨放哨、打杂、发牌、抽头。赌场断续开设二十天左右,共非法获利约1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冉某4、刘某8、胡某3、段某1、张某2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易秦、田延彬、李风雨、雷明雨的供述与辩称等。
二、非法拘禁事实
(一)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正兵在咸丰县遇到刘某1(因资金周转向张正兵借60万元高利贷,因无力偿还外出躲债)后,将刘某1带至“水淹坨”叶某2的洗车场内,要求其偿还债务,因刘某1无力偿还,张正兵遂指使被告人万成江、田延彬跟着刘某1并要其凑钱还债,刘某1被万成江、田延彬跟随看管后担心连累家人而不敢回家。万成江在咸丰县乐山大酒店开房住宿,并先后伙同田延彬、李豪、张航对刘某1实施控制,逼迫刘某1筹钱还债,至2017年5月29日刘某1被迫与万成江等人签订60万元还款协议,并由其母亲常某1担保方才摆脱万成江等人的控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雷志友、田某3、田某4、常某1、刘某9的证言;还款协议、国内旅客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正兵、万成江、田延彬、李豪、张航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2017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武权邀约被告人黄仕耀、金明勇找到了李某2(欠黄武权1万元债务),并将其带至咸丰县育英路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东侧巷道的“硒茗坊”茶楼2号包间。在该包间内黄武权、金明勇二人对李某2实施了殴打,致李某2鼻骨骨折,经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又要求李某2打下除10000元本金之外的18000的利息欠条。黄武权又以要求李某2喊人担保为由,与金明勇、黄仕耀一起将李某2带至高乐山解放路小地名“水淹坨”的“龙景苑汽车美容中心”洗车场,并在洗车场对李某2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直至当天20时许,李某2的妻子曾某1赶到洗车场又打下一张23000元的欠条,并将自己的一枚铂金戒指抵押给黄武权,李某2才脱离控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曾某1、瞿丰、谈某等的证言;李某2被殴打案结案报告、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武权、金明勇、黄仕耀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万成江将黄某1(在雷志明开设的赌场上找万成江借了20000元的“水钱”,后无力立即偿还)带至咸丰县城,并安排被告人艾家祥对其进行看守,艾家祥与一名男子从头一天晚上3点左右将其看守在宏远客栈直到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后黄某1为脱身便以继续到赌场上赌博为由,被艾家祥等人带往朝阳寺镇五龙坪村赌场,当日17时许,几人在唐崖镇土司城附近时遇警察设卡检查,之后被带至唐崖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19时许,黄某1从派出所离开才脱离控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覃某6、王某4、覃某4、覃某9等的证言;唐崖派出所巡逻盘查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万成江、艾家祥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聚众斗殴事实
(一)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正兵在咸丰县开设赌场,被告人雷志明、万成江、覃某2等人因赌场利益之争遂邀约被告人刘绍军、马乾、罗秀永、艾家祥、覃方政、黄武权等人带刀去张正兵的赌场闹事。到了赌场,先由刘绍军赌骰子输了不赔钱而挑起事端,被告人易秦、张志超、魏爽便在张正兵的指示下去追打刘绍军,刘绍军冲出屋后双方持械对峙。后来,刘绍军先离开赌场时被半路放哨的被告人雷明雨拦下,刘绍军报了警,张正兵、雷志明等人随后也离开赌场,在刘绍军被拦截处双方再次对峙,后因警察出警双方逃离现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接警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鑫、秦某3、杨某2、任某3、杨某12、马某3、覃某2等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易秦、万成江、马乾、罗秀永、覃方政、艾家祥、黄武权、刘绍军、张志超、魏爽、雷明雨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2018年2月9日23时许,在咸丰县,魏爽、金明勇二人发生冲突后相互斗狠、邀约斗殴。魏爽因头部被金明勇打出血而心生不服,遂伙同被告人雷明雨、李风雨、胡某1(另案处理)、钟某1(另案处理)一起拿刀追砍金明勇,致金明勇受伤。经鉴定金明勇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达成和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金明勇的陈述;证人杨某14、万成江、易秦、万某2、刘某1张某2、马乾、田延彬、杨顺利、马某2、钟某1、胡某1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魏爽、雷明雨、李风雨的供述与辩解等。
四、***事实
(一)2016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雷志明、罗秀永等人到咸丰县唐崖镇找蔺某2(因生意周转需要找雷志明借款共计15万元,后在外躲债)的父亲蔺某1收账,被蔺某1拒绝。当晚,雷志明等人踢坏蔺某1的一楼铁门,期间唐崖派出所出警,蔺某1迫于压力,承诺替蔺某2还款3万元。2017年腊月的一天,雷志明安排被告人马乾带领被告人覃方政、黄仕耀、田延彬、杨顺利、覃某10(另案处理)、甘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在蔺某1楼下烧火、打横幅、车身贴字展示、高音喇叭循环播放、游街展示贴字播放声音等方式强迫蔺某1还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持续时间达两天。最终,蔺某1被迫把自己位于唐崖集镇的门面变卖,将12万还给了雷志明。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蔺某1的陈述;证人蔺某2、钟某2、蔺某3、文某、李某6、李某7、王某7、覃某11、曹某、谭某4、黄某5、王某8、马某4、杨某1覃某5、周某4、王某1、覃某12、温某、马某2、罗秀永、覃某1甘某等的证言;咸丰县***唐崖派出所“有关接处警情况的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雷志明、马乾、覃方政、黄仕耀、田延彬、杨顺利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5年5月17日上午,雷志明、刘绍军因与张正兵、易秦的赌场利益纠纷发生冲突,张正兵为泄愤,指使易秦等人去找刘绍军,给他教训,并承诺出资10万负责摆平。随后,易秦带领被告人张志超、魏爽、雷明雨、李风雨等人在咸丰县楚蜀大道桃花源处找到刘绍军,雷明雨、李风雨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对刘绍军所驾车辆猛砸,造成车灯、车玻璃及车身多处受损。魏爽将刘绍军拖出车外,在车门处对刘绍军进行殴打,造成刘绍军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协商,由张正兵出资10万元赔偿给刘绍军,平息此事。经鉴定,刘绍军车牌号为鄂Q 的大众迈腾轿车损失价格为7288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绍军的陈述;证人张鑫、瞿丰、秦某3、金某2、雷志明、李某8、祝某1、李某9等的证言;赔偿协议等书证;鉴定意见、鹤峰县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2019】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正兵、易秦、张志超、魏爽、雷明雨、李风雨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覃方政多次到咸丰县熊某1开设的一小赌场内,以砸赌场相威胁的方式收取保护费,向熊某1共索要一千多元钱。2017年冬,覃方政两次到高乐山林苑巷老土产宿舍楼三楼崔某开设的一小赌场内,以砸赌场相威胁的方式收取保护费,共向崔某索要400元钱。2017年底,覃方政第三次到崔某的赌场内索要保护费,因被拒绝,便将赌场上的赌桌一脚踢坏。后熊某1、崔某找张正兵、雷志明协商后,覃方政再未去索要保护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熊某1、崔某的陈述;证人张正兵、黄仕耀、严某等的证言;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覃方政供述。
(四)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张正兵得知容某1(因工程资金短缺,先后找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借高利贷共12万元,后无力偿还)女儿出嫁整酒,当晚伙同被告人雷志明、万成江、李豪、张航到容某1家中,以骚扰其女儿出嫁的方式威胁容某1还债。几日之后,容某1给万成江偿还高利贷3000元。后万成江强行将容某1车牌号为渝H 的现代车开走并交给张正兵。经鉴定该车价值102100元。2018年8月,金某2将该车返还被害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容某1的陈述;证人黄武权、谢某2、容某2、贺某、潘某、容某3等的证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张航、李豪的供述和辩解等。
(五)2015年的一天,张正兵与谭某1(原咸丰县永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因资金周转找张正兵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一角,后无力偿还)在咸丰县城奥斯丁茶楼商谈,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正兵采用泼茶水、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谭某1还钱,谭某1被迫答应让张正兵在其煤厂以230元一吨的价格拖煤抵债(市价250元一吨)。此后,张正兵在拖煤抵债的过程中,多次用车将煤厂大门和地磅堵住。2016年的一天,因张正兵拖煤被拒,张正兵带领被告人雷志明、瞿丰、张鑫、万成江、金明勇、张志超、魏爽、李风雨、叶某2等十余人用车将矿厂大门和地磅堵住,在张某8和张正兵交涉过程中,叶某2给张某8身上泼了一杯水。后谭某1被迫承诺让张正兵每天拖一车煤,张正兵等人才离开,闹事过程长达一个多小时,致使矿厂无法正常经营。至2017年9月21日,谭某1给张正兵还款总计225.5403万元,其中张正兵共拖煤2849.6吨(每吨230元),抵扣65.5403万元债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谭某1陈述;证人杨某1刘某11、田某3、祁某1、谭某5、杨某17、杨某18、张某8、谭某6、兰某、曾某2、谢某3、陈某5、邓某3、王某9、杨某19的证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协议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正兵、瞿丰、张鑫、万成江、张志超、魏爽、李风雨的供述和辩解等。
(六)2015年8月2日,雷志明指使被告人万成江、艾家祥、覃波(另案处理)等人到杜某1(因资金周转找被告人瞿丰、雷志明分别借款15万元、20万元,月利率10%,给瞿丰、雷志明支付利息18.2万元、20.7万元后无力偿还)位于咸丰县皇城广场信用社楼房2单元703室的家中滋扰生事,强行要账,杜某1妻子段某2要求万成江等人离开未果,遂报警处理,警察赶到后将万成江等人驱离现场。8月3日,万成江、艾家祥等人凌晨5时许再次来到杜某1楼下蹲守,并在段某2开门外出时又进入其家中滋扰,直至警察再次将几人驱离。当日杜某1夫妻外出时,艾家祥等人又跟脚杜某1,至当晚12时许,在咸丰县一中校门口艾家祥等人和杜某1发生冲突,杜某1迫于压力,在被告人瞿丰的安排下将其在咸丰县皇城广场的一套住房以35.98万元出售。8月5日,雷志明安排万成江和艾家祥骑摩托车跟随杜某1,瞿丰驾驶小车载着被告人马乾,从咸丰县环城路、高速路口至南门全程跟脚杜某1,在南门看守所附近时,万成江使用摩托车逼停杜某1的车辆并强行上车,逼迫杜某1将其房款交付抵账。后杜某1将二人欠款还清,雷志明并给杜某1出具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证明保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某1的陈述;证人段某2、张正兵、杜某4、杜某5、闵某2、张某9、郭某、任某3、万某3等的证言;房地产买卖协议等书证;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雷志明、瞿丰、万成江、艾家祥、马乾的供述与辩解等。
(七)2014年底,被告人张正兵、金明勇在金天假日酒店要求被害人娄某还钱,本金2万元,利息1.8万元(月息1角),娄某予以拒绝后,张正兵朝娄某身上泼了一杯热茶,金明勇对娄某拳打脚踢。后来,毛某2因其妻子是该借款的担保人而代为偿还3.8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娄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任某3、毛某1、毛某2、常某2、陈某6、尹某1、杨某20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正兵、金明勇的供述等。
五、行贿事实
(一)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瞿丰等人在2013年至2014年初开设赌场期间,为寻求时任高乐山派出所副所长兼治安中队长张某10的庇护,三人共谋用赌场抽头渔利的一部分贿赂张某10,多次给张某10送现金共计18.5万元。
(二)被告人张正兵伙同邓某4、张某32013年下半年开设“鱼儿机”赌场期间,为寻求时任高乐山派出所副所长兼治安中队长张某10的庇护,三人共谋用赌场营利的一部分贿赂张某10,四次共计给张某10送现金5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某10的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10、邓某4、张某3证言;被告人张正兵、瞿丰的供述和辩解等。
六、偷越国境事实
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三人因害怕***打击决定出逃。三人经重庆市黔江区到达广东省珠海市。2018年6月20日,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同郭秀华(另案处理)、樵李(另案处理)、张正洪(另案处理)从云南省景洪市越过国境进入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东部迪斯特区并在境外滞留至2018年10月中旬。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均无出入境证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由鹤峰县***出示的证据来源情况说明、咸丰县***出入境管理大队出示的出入境证件记录四份等书证;证人金某2、祁某1、张航、温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雷志明、张正兵、万成江的供述和辩解等。
七、强迫交易事实
(一)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雷志明带领万成江、罗秀永等人电话约覃某1(因资金周转找雷志明借了2万元,月息一角,后无力支付)到咸丰县城大坝路二街雷志明所开设的发廊见面,覃某1到后被迫将其车牌号为鄂Q 的皮卡车(经鉴定价值为46080元)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雷志明。2016年1月,雷志明将该皮卡车以1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14。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覃某1陈述;证人瞿丰、杜某1、黄某6、向某4、李某14、覃某13、黄某7等的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账户信息及交易清单等书证;鹤峰县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2019】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万成江、罗秀永、艾家祥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2016年2月17日,万成江、黄武权、马乾、瞿丰约田某1(因在咸丰县城唐崖丽都酒店、朗逸酒店“八带二”赌场内找万成江、黄武权、马乾、瞿丰等人借钱参赌,后因无力偿还,一直在外躲债)在咸丰县城夏威夷餐厅见面,瞿丰用菜单打了田某1一下,田某1被迫出具34000元欠条,并向瞿丰出具10万元欠条。当田某1回到咸丰县第一高级中学门口准备驾车离开时,万成江、黄武权等人将田某1的车拦住,要其当天还钱,并再次将田某1带回夏威夷餐厅,强迫田某1将车辆出售之后还钱,田某1被迫将自己车牌号为鄂Q 的小型轿车(经鉴定价值为42625元)以34000元的价格交易给万成江,抵消债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10、金某5、瞿丰的证言;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交易协议等书证;鉴定聘请书、鹤峰县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2019】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被告人万成江、黄武权、马乾的供述和辩解等。
八、容留、介绍卖淫事实
(一)2013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雷志明、刘绍军、李某4香(另案处理)三人在咸丰县无名发廊,先后容留谭某2、李某4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人获利20000余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雷志明、李某4香在咸丰县无名发廊,容留李某4梅、王某12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人获利2000余元。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雷志明、李某4香在咸丰县经营“馨雅轩”发廊,容留王某1谭某2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人获利17000余元。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李某4香、刘绍军二人继续经营“馨雅轩”发廊,容留王某1谭某2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人获利4000余元。总计雷志明非法获利39000余元,刘绍军非法获利24000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万成江、艾家祥、罗秀永、覃方政、王某11、刘某2、彭某1、谭某2、李某4梅、李某4、李某4梅、王某1吴某2、李某4香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刘绍军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雷志明、庞某1(另案处理)在咸丰县开设“馨雅轩”发廊,容留李某4梅、“燕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000余元。2016年2月,雷志明、庞某1在大坝二街经营“辉煌足浴”发廊,容留李某4梅、李某4玲、沈某、朱某4姣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4月至6月,庞某1因病无法照看发廊生意,雷志明、庞某1二人委托被告人艾家祥帮助经营“辉煌足浴”发廊生意,艾家祥继续容留上述人员卖淫,向雷志明、庞某1上缴3000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庞某1、李某4梅、李某4玲、沈某、朱某3、黄某2、王某1曾某3、温某、邓某5霞、陈某7、覃方政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艾家祥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2016年底至2018年4月,被告人罗秀永与黄某2(另案处理)二人在咸丰县开设了“二街足浴”发廊,先后容留王某1刘某2碧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人非法获利15000余元,总共获利3万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11、刘某2碧、王某1祝某2、田某5、王某11、黄某2、万成江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罗秀永的供述和辩解等。
(四)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杨功、王某11(另案处理)在龙泰路5巷3号经营发廊,容留何某2、田某6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人非法获利1500余元,总共获利3000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12、何某2、田某6、温某、覃某3、万成江、李某11、王某1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杨功的供述等。
(五)2012年6月,刘某2(另案处理)因容留卖淫被咸丰县***查获,被告人雷志明得知后承诺帮忙处理。后刘某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刘某2邀约雷志明在咸丰县开设了“快意休闲”发廊,容留邓某5、谭某2、李某4香、卢某1、张某1邓某5芳、丁某2华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总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4香、何某2、吴某3、谭某2、谭某7、卢某1、邓某5、祁某2(刘某2丈夫)、唐某4、李某4桃、肖某1、张某1、庞某1(雷志明之妻)、周某2、刘绍军、覃方政、万成江、罗秀永、艾家祥、田延彬、刘某2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的供述等。
九、***事实
(一)2015年底,被告人雷志明以保证不被***查处及不被社会上的混混闹事为由,向开发廊(卖淫场所)的邓某5霞索要保护费。邓某5霞给雷志明共交保护费8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邓某5霞的陈述;证人陈某7、费某1、李某4梅、李某12、沈某、朱某3、艾家祥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2015年,雷志明以可以负责开店安全,如果小姐被捉他负责把人取出来为由,向开发廊(卖淫场所)的李某4桃收取保护费。李某4桃给雷志明交保护费3.6万元。2016年,李某4桃的发廊搬迁,雷志明上涨保护费被李某4桃拒绝,雷志明便威胁李某4桃并于当天晚上叫来覃方政、万成江、罗秀永、马乾等十几个人在李某4桃店外吼叫,第二天,雷志明又在李某4桃店里的桌子上狠狠砸了一拳。李某4桃又给雷志明交保护费5万余元。李某4桃共给雷志明交保护费8.6万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4桃的陈述;证人罗秀永、马乾、艾家祥、邓某5霞、李某4梅、荷某、谭某3、刘某2、赵某2、张某1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万成江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2016年开始,被告人雷志明以保证安全为由,多次去张某1开的发廊索要保护费,张某1向雷志明共交保护费2万元。2017年4月张某1和肖某1一起又开了一家发廊,2017年5月到9月,这家发廊一共给雷志明交保护费2万元。2017年10月,因为雷志明停收保护费,被告人万成江向张某1、肖某1收取保护费4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肖某1、张某1的陈述;证人粟某敏、邓某5、李某4桃、刘某2、赵某2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咸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万成江的供述和辩解等。
(四)2016年7月,被告人雷志明以为发廊提供保护为由,向被害人周某2索要保护费,被拒绝后,雷志明便指使被告人覃方政多次邀人阻碍周某2营业。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覃方政从周某2处收取保护费1.2万元,上交给雷志明6000元。另雷志明单独从周某2处收取保护费1.3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2、耿某1、姚某1、刘某2、赵某2、张某1、罗秀永、马乾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志明、覃方政的供述和辩解等。
十、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易秦通过“老友”介绍花15000元购得一把仿制手枪,交由王某13(另案处理)保管。2019年初,王建将该枪支丢弃于咸丰县丁寨乡曲江村八组曲江河围子塘上游河中。2019年1月24日,该枪支被办案人员从河中起获扣押,经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重要部件均能正常使用,为枪支。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清单;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13、张正兵、张鑫、赵某3、吴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易秦的供述和辩解等。
第三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
一、2011年,简某1因资金周转向被告人张正兵、瞿丰分别借款3万元、4万元(月利率均为10%),后无力偿还。瞿丰强行扣押其丰田卡罗拉红色轿车,张正兵则将简某1位于咸丰县宝丰商城的天和广告有限公司大门锁住,干扰其正常经营,并对前来开门的简某1女婿李某3进行殴打,逼迫简某1签署由张正兵全权处理广告公司的委托书。随后,张正兵将简某1广告公司及其设备低价卖出抵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简某1的陈述;借条、恩施天和广告有限公司信息、出警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13、张某13、简某2、李某3、罗某1、刘某12、唐某5、秦某4、瞿丰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正兵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2017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瞿丰、金明勇、马乾等人因咸丰县居民蒋某1无法偿还债务,在高乐山龙景苑旁洗车场内对蒋某1进行殴打。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蒋某1的陈述;诉讼请求书、出院记录等书证;杨某22、汪某、杨某2、金明剑等的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瞿丰、金明勇、马乾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2017年7月1日,周某3因找李某1索要债务未果,委托雷志明索要债务,承诺给雷志明10万元的报酬,并预支4000元路费,雷志明带万成江、罗秀永找到李某1,李某1因惧怕雷志明组织暴力收账,给雷志明2万元现金,并口头约定给雷志明一个市值25万元的门面用于抵偿欠周某3的部分债务,周某3知晓此事后找雷志明要钱时,雷志明拒不归还。李某1得知雷志明被抓获后将门面售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1、周某3的陈述;授权委托书、照片、民间纠纷卷宗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13、熊某2、刘某13的证言;被告人万成江、罗秀永的供述和辩解等。
四、2013年,咸丰县居民滕某1因在被告人张正兵开设的“八带二”赌场借赌资9万元(月利率10%)无力偿还,2014年10月15日,张正兵安排被告人金明勇逼迫滕某1找到滕某2做担保人,并让滕某1加上高额利息一起给张正兵出具了12万元的欠条,此后,滕某1、滕某2共同偿还11万元利息。2017年,张正兵安排万成江收账逼迫滕某2和滕某1的父亲滕某3支付12万元债务,后张正兵给万成江购置了价值2000余元的衣物。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滕某1、滕某2等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证人滕某3、丁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正兵、万成江的供述和辩解等。
五、2016年10月18日,马乾、杨功、黄武权,万成江在咸丰县流金岁月KTV内得知朋友徐某3应被杨某1殴打,四人随同徐某3应进入KTV包房内对杨某1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湖北省公安厅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等书证;证人韩某、滕某4、胡某4、徐某3应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万成江、杨功、黄武权、马乾的供述和辩解等。
六、2016年11月,被告人万成江因咸丰县居民任某1欠张正兵1万元高利贷无法偿还,强行将任某1的一辆名爵小轿车扣押,2017年9月15日,任某1给张正兵3000元利息,张正兵将车辆还给任某1,2017年11月张正兵再次逼迫任某1用四盆兰草抵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任某1的陈述;借条照片等书证;被告人张正兵、万成江的供述和辩解等。
七、2015年左右,邓某1因欠张正兵高利贷,将高乐山高乐华庭的二楼商铺用于抵债,张正兵因无法从租用人叶某1处取租金(叶某1租赁时是与从咸丰中天房地产公司签的合同,租金只支付给合同约定方),多次带万成江、田延彬、杨功、杨顺利采取堵门、封商铺、驱赶顾客的方式扰乱叶某1正常经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法院民事判决等书证;证人金某2、向某1、邓某1、莫某、彭某2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万成江、田延彬、杨功、杨顺利的供述和辩解等。
八、2017年7月4日凌晨0时许,万成江、杨功、张航到周某1开设的“香山足道”洗脚,三人认为周某1不提供服务,双方发生争执,万成江、张航将店内卷闸门和玻璃门损坏,损失价值15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某1的的陈述;被踢坏的卷闸门照片等书证;证人耿某3的证言;被告人万成江、张航、杨功的供述和辩解等。
九、2013年下半年,被告张正兵伙同张某3、邓某4一起在咸丰县蓝波湾后面的出租门面内开设“鱼儿机”赌场,放置四台机器,营业四个月时间。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10、张某3、邓某4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正兵的供述和辩解等。
十、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张航与偷越国境、潜逃在缅甸的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联系后,在无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到缅甸与张正兵等人汇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出入境证件记录等书证;证人张航、温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的供述和辩解等。
另查明,被告人张正兵、张鑫、易秦、黄武权、艾家祥、罗秀永、张航、雷志明、万成江、田延彬、金明勇、刘绍军、李豪、张志超、唐波是抓获归案。被告人瞿丰、马乾、杨功、雷志友、邓显壮、覃方政、魏爽、雷明雨、李风雨系自动投案;被告人黄仕耀接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杨顺利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瞿丰、万成江、张志超、刘绍军有前科,被告人覃方政、艾家祥、黄仕耀、李豪系累犯。被告人瞿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李豪犯***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开庭前,被告人瞿丰、万成江、张鑫、覃方政、罗秀永、马乾、黄武权、艾家祥、金明勇、雷明雨、李风雨、魏爽、张志超、刘绍军、黄仕耀、田延彬、李豪、张航、杨功、杨顺利、雷志友、邓显壮、唐波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雷志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3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正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万成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四、被告人瞿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决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五、被告人易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六、被告人艾家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七、被告人覃方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八、被告人马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九、被告人张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十、被告人黄武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十一、被告人罗秀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十二、被告人李风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十三、被告人魏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四、被告人李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未执行完的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五、被告人张志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六、被告人田延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十七、被告人金明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十八、被告人雷明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十九、被告人张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十、被告人刘绍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二十一、被告人黄仕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十二、被告人杨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二十三、被告人杨顺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十四、被告人唐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十五、被告人雷志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十六、被告人邓显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十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附清单)。二十八、公诉机关建议追缴的已冻结、查封、扣押在案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由冻结、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正兵、雷志明、万成江、易秦、张鑫、覃方政、黄武权、艾家祥、金明勇、雷明雨、李风雨、张志超、刘绍军、黄仕耀、李豪、张航等16人分别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正兵及辩护人张萌萌提出:1.对一审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张正兵的诸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对张正兵的处罚。2.咸丰县时代雅居8楼806室房屋登记在金某2名下,系其个人借款购买并按揭的财产,不属于张正兵的财产;金某2个人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均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张正兵无关。请求撤销对该部分财产的没收。
上诉人雷志明提出:1.对强迫交易罪有异议,双方有借贷事实在前,覃某1的皮卡车是作4万元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用车抵债不是强买强卖。2.对行贿罪有异议,没有行贿的事实,不构成行贿罪。3.虽然开了发廊,但是没有容留和组织卖淫。4.对***罪有异议,虽然收了钱,但不是非要收保护费。5.对开设赌场罪有异议,是打电话邀约一起聚众赌博,不是开设赌场招揽的赌客,不构成开设赌场罪。6.对***罪有异议,张正兵拖煤抵债的过程,雷志明不知情也没有参加,不构成该罪。7.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应对未组织、策划、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8.张正兵作为领导者,刑期比雷志明要短,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万成江及辩护人谭绍杨提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两项罪名的量刑有异议,量刑畸重。1.万成江与马乾、罗某2、秦某5等人均是雷志明的徒弟,且更晚加入组织,所起的作用大致相当。一审法院认定万成江为骨干,马乾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与客观事实不符。2.参与的三起赌博案中,万成江个人一共获利不到3万元,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30余万元。3.妻子王某11名下的东风日产轿车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不应当作为万成江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易秦及辩护人刘柏林提出:1.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易秦是张正兵小弟或师徒关系,二人仅仅是个人交往,之间无控制属性。2.易秦与魏爽、张志超、李风雨等人不是大哥与小弟关系,只是同村伙伴。易秦2017年9月给张鑫借枪,与张正兵组织2017年9月之前的事无关联,枪支未在公众场合露面亦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3.易秦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2015年5月17日这次的斗殴没有发生,一审认定为未遂,易秦只是在现场观看,不存在拿水杯砸刘绍军的事实。4.易秦不构成***罪,2015年5月25日的调解书和收条上易秦是作为见证人签名,不是当事人。5.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及罚金过重。
上诉人张鑫及辩护人严克忠提出:1.张鑫没有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只参与了该组织实施的一次***,且情节轻微。张鑫只是一般参与者,不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2.张鑫聚众赌博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3.张鑫于2016年4月参与的一次***,是应张正兵安排,跟其他人到场,没有具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罪。4.张鑫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覃方政提出:1.覃方政只是在赌场里上班拿工资不是经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对***罪有异议。在徐家坝南北街一巷没有以砸赌场和威胁的方式收取保护费,是熊某1自愿给的钱,并没有索要。在崔某家的赌场也没有索要钱财,收取保护费。踢坏桌子是因为崔某借了2000元不还,双方起了冲突。3.不应该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覃方政的刑事责任,覃方政在案件中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武权及辩护人覃程提出:1.对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有异议,黄武权没有拜师,不是任何人的小弟,在组织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只属于一般参加者,不是积极参加者。2.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只是个人行为,与本案的黑社会组织没有关系。3.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过重。4.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过重,魏爽冲向刘绍军的时候,黄武权劝阻了魏爽,阻止斗殴,且黄武权没有持械,起的作用小。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艾家祥提出:艾家祥不能认定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只能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在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罪中,所起作用有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在容留妇女卖淫罪一案中,起打工仔的作用,情节较轻。具有从犯、认罪伏法、签订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金明勇及辩护人娄焕提出:一审判处的刑期和罚金过重。1.金明勇与本案主犯张正兵是亲戚关系,不属于大哥小弟的关系,双方没有金钱关系,张正兵没有给金明勇安排过工和,没有获取工资,故金明勇不属于组织中的成员,更不属于积极参加者。2.金明勇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较少,在参与的三起***、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3.金明勇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在***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
上诉人雷明雨及辩护人欧兴红提出:雷明雨在整个案件中是从犯,聚众斗殴罪应当属于犯罪未遂,有三起犯罪中雷明雨还未满18岁,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雷明雨认罪态度非常好,真诚悔改。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风雨提出:1.一审认定李风雨是易秦的小弟,没有证据。李风雨没有得到过张某10的任何保护,不应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在2015年煤场大门这起,李风雨只是跟随众人到达现场,没有做出任何过激行为。一同前往的刘某1杨某16做了同样的事实,没有被定罪,李风雨也不应被追究***的刑事责任。3.聚众斗殴中李风雨只有持刀行为,没有斗殴行为也没有追砍金明勇,金明勇的受伤与其无关,所起作用较小。参与斗殴的一方金明勇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张志超及辩护人颜华兵提出:1.张志超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对自首情节当庭宣读了证据,但是一审判决书中错误认定为抓获。2.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为一年半至四年,当庭宣读的量刑建议为三至五年,请求二审法院核实。3.张志超是受易秦牵连无意中加入该组织,相比较该组织其他涉案人员退出较早,开始正当职业谋生。与李风雨、雷明雨、魏爽等人的参与程度都有所不同,应在量刑上予以考虑。4.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张志超都属于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刘绍军及辩护人覃仕龙提出:1.除2015年5月17日的聚众斗殴外,刘绍军没有参与其他的事情,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人员无从属关系,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容留卖淫罪的问题,刘绍军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获利金额与检察院起诉的金额不符。一审数罪并罚后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仕耀提出:对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豪提出:李豪是从犯,参与度小,获利少,作用不突出,属于一般参与者,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张航提出:1.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张航仅在2016年夏天至2017年5月期间参与了少量的犯罪活动,其他时间并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2.对刘某1非法拘禁一起案件认定与事实不符。张航只是找万成江借车,前往乐山大酒店拿车钥匙。第二天也是为了借用车辆才帮忙开车送刘某1到恩施接人后再回到咸丰城。张航没有参与非法拘禁,最多算是知情者。3.在容某1一案中,张航在现场没有任何不良行为,只是一个见证者,即使涉嫌***起到的作用微小。因此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1.一审判决将非法持枪事实归于第二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不当,非法持有枪支系易秦的个人犯罪,应该列为第三部分,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将原判认定的第三部分列为第四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2.张志超系接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到案。3.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审查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张正兵提出一审未充分考虑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
经查,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张正兵、雷志明及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自2013年以来,开设赌场,作案8起;持械聚众斗殴,作案2起,致1人轻伤;为收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作案3起;为收高利贷、争夺赌场利益等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7起;强迫交易,作案2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收取保护费,***,作案4起;容留、介绍卖淫,作案5起;为逃避***打击,偷越国境,作案1起;为寻求庇护,贿赂公安干警,作案1起;另有违法行为10起。张正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已获赔偿,对其相关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正兵检举易秦非法持有枪支,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已经对张正兵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已充分考虑其相关量刑情节,确定的刑期并无不当。故张正兵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雷志明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原判认定雷志明某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
经查,以张正兵、雷志明为首的犯罪组织,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第一、组织特征方面。该组织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其中,张正兵在该组织中有绝对权威,能够直接指挥、安排其他人员实施犯罪活动,雷志明在该组织中也有足够权威,也能安排、指挥其他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惩戒组织成员,该二人是该组织的首要分子。瞿丰为该组织的初步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吸纳金明勇进入该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万成江拜雷志明为师后,追随雷志明、张正兵,深得张正兵、雷志明的信任,网罗了李豪、杨顺利等人,参与该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易秦与张正兵一起在咸丰县开设赌场,网罗魏爽、张志超、李风雨、雷明雨等人,听命于张正兵,参与打砸刘绍军车辆、开设赌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提供枪支,逞强斗狠。张鑫通过帮助张正兵讨债,得到张正兵的信任,网罗了唐波、邓显壮,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故瞿丰、万成江、易秦、张鑫四人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该组织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固定,有不成文的纪律和规约。为维护组织利益和加强管理,规定不许吸毒,不许随意惹事、闹事,兄弟之间不能打架,违反规矩将会受到惩罚,2014年,原组织成员覃某3被雷志明安排到赌场放哨,因当晚未得到工资对雷志明发牢骚,雷志明认为其不听安排对其进行责骂,将覃某3逐出师门;2015年,原组织成员王某10电话骚扰雷志明的妻子庞某1,被张正兵、瞿丰责骂、殴打,并被开除。2016年5、6月份,雷志明得知覃方政、万成江、罗秀永等人吸毒,在大坝路二街王某11的卖淫场所内,雷志明用篾片对四人背部进行殴打至淤青,张正兵在一旁要求雷志明使劲打。综上,该组织结构稳定,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经济特征方面。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暴力讨债、开设卖淫场所、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等活动,依靠组织的强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2013年至2018年,该组织通过开设卖淫场所、容留卖淫获利18.15万元,通过形成地下执法队,帮助他人讨债获利2.4万元,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80余万元,发放高利贷1781.6万元。此外,该组织还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购买大量房产、车辆等,张正兵在咸丰县重庆市有房产9套,有路某、玛莎拉蒂车辆各一辆,雷志明在咸丰县,瞿丰、马乾、张鑫、罗秀永均购有房产及车辆。该组织的收益主要用于为维系组织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暴力讨债、容留卖淫等所得收益用于发放工资、为成员提供生活开销。张正兵购买的路某车辆经常被组织成员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辆车被张正兵的前妻金某2称为“公交车”。易秦组织人员砸刘绍军车辆后,张正兵出10万元赔偿给刘绍军用于摆平事端。为寻求庇护,在2013年至2014年初开设赌场期间,将赌场所得部分收益送给张某10。该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三、行为特征方面。该组织实施了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性明显,讨要高利债务形成“地下执法队”,集中体现在暴力讨债方面,通过非法拘禁、威胁、恐吓、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殴打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卖房子、强迫债务人用车抵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样性明显,有组织的实施了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容留、介绍卖淫、行贿等犯罪活动,有组织的实施了***、殴打他人等10起违法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危害性特征方面。该组织在咸丰县逐步发展壮大,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恐惧,已经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咸丰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开设赌场使多名参赌人员债台高筑,强行拉人参赌,暴力讨债,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还追讨高利贷债务,以多种作案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手段追讨高利贷,既直接获取了从受害者手中追讨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又对众多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并造成诸如蔺某2、田某1有家不敢回,多年不敢与家人联系,严重影响他人生活。雷志明找关系将该案从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从此,雷志明在咸丰县卖淫行业树立威信,借机非法控制咸丰大部分卖淫场所,以不让***查处,不让社会上混混闹事为由,给卖淫场所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或直接要求与发廊老板合伙开设卖淫场所,组织他人卖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以张正兵、雷志明为首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张正兵、雷志明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故雷志明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雷志明提出没有参与一些具体的犯罪,不应对未组织、策划、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
经查,根据上述关于组织性质认定评判部分的分析意见,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雷志明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故对上诉人雷志明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万成江及其辩护人提出万成江与马乾、罗某2等人作用大致相当,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一审法院认定万成江为骨干成员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上诉人万成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车辆,情节严重;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争夺赌场利益,持械聚众斗殴(未遂);索要债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罪、***罪、偷越国境罪。万成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法院已考虑万成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上诉人万成江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原审判决时,在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已经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上诉人易秦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易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被认定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易秦与张正兵一起在咸丰县开设赌场,网罗魏爽、张志超、李风雨、雷明雨等人,听命于张正兵,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提供枪支,逞强斗狠,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易秦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争夺赌场利益,持械聚众斗殴(未遂);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易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审认定易秦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上诉人易秦及其辩护人提出易秦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和***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2015年5月17日,张正兵在咸丰县开设赌场,雷志明、万成江等人因赌场利益之争遂邀约刘绍军、马乾等人带刀去张正兵的赌场闹事。到了赌场,先由刘绍军赌骰子输了不赔钱而挑起事端,易秦、张志超、魏爽便在张正兵的指示下去追打刘绍军,刘绍军冲出屋后双方持械对峙。后来,刘绍军先离开赌场时被半路放哨的雷明雨拦下,刘绍军报了警,张正兵、雷志明等人随后也离开赌场,在刘绍军被拦截处双方再次对峙,后因警察出警双方逃离现场。张正兵为泄愤,指使易秦等人去找刘绍军,给他教训,并承诺出资10万负责摆平。随后,易秦带领张志超、魏爽、雷明雨、李风雨等人在咸丰县楚蜀大道桃花源处找到刘绍军,雷明雨、李风雨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对刘绍军所驾车辆猛砸,造成车灯、车玻璃及车身多处受损。魏爽将刘绍军拖出车外,在车门处对刘绍军进行殴打,造成刘绍军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协商,由张正兵出资10万元赔偿给刘绍军,平息此事。经鉴定,刘绍军车牌号为鄂Q 的大众迈腾轿车损失价格为7288元。根据上述事实,易秦的行为系持械聚众斗殴(未遂)及***,一审判决对于易秦的定罪准确,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上诉人张鑫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张鑫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与事实不符,张鑫仅是一般参与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2015年5月份,张正兵、易秦等先后在咸丰县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人员赌博。易秦联系赌博人员,安排张鑫等人抽头、放哨,并向其发放工资,赌场断续开设一个月左右,共非法获利约40万元。2016年6月至10月,张鑫先后在咸丰县开设流动赌场,以“三公”的方式组织数十名赌博人员赌博。张鑫组织人员、确定赌博场地,安排唐波、邓显壮等人放哨、维持秩序、打杂、提供赌博资金,并每次向其发放工资。2016年11月,张鑫与覃某8两人在咸丰县高某家开设赌场三天,以“三公”方式组织数十名赌博人员赌博,安排邓显壮、唐波放哨、维护秩序、打杂、提供赌博资金。张鑫开设上述赌场,共非法获利约30万元。2018年5月,万成江、易秦、张鑫等在咸丰县原万某1租用的办公房开设赌场,以“三公”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万成江、易秦、张鑫、张某2联系赌博人员,万成江、易秦安排杨顺利、田延彬、李风雨放哨、打杂、发牌、抽头,并每次向其发放工资。赌场开设一周,共非法获利约1万元。2016年,因张正兵在谭某1的煤矿拖煤被拒,张正兵带领雷志明、张鑫等人用车将矿厂大门和地磅堵住,致使矿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张鑫通过帮助张正兵讨债,得到张正兵的信任,网罗了唐波、邓显壮,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张鑫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8.关于上诉人覃方政提出其不构成开设赌场和***罪,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经查,2013年至2014年初,张正兵、雷志明、瞿丰先后在咸丰县城区的酒店内开设赌场,雷志明安排覃方政、罗秀永在赌场外围放哨,该赌场开设期间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2015年10月份,雷志明等先后在咸丰县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雷志明安排万成江、覃方政、罗秀永等人在赌场中抽头、维持秩序、放哨、提供赌博资金、打杂,并每次向其发放工资。该赌场断续开设一个月左右,共非法获利约50万元。2017年上半年,覃方政多次到咸丰县熊某1开设的一小赌场内,以砸赌场相威胁的方式收取保护费,向熊某1共索要一千多元钱。2017年冬,覃方政两次到高乐山林苑巷老土产宿舍楼三楼崔某开设的一小赌场内,以砸赌场相威胁的方式收取保护费,向崔某索要400元钱。2017年底,覃方政第三次到崔某的赌场内索要保护费,因被拒绝,便将赌场内的赌桌一脚踢坏。后熊某1、崔某找张正兵、雷志明协商后,覃方政再未去索要保护费。覃方政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争夺赌场利益,持械聚众斗殴(未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罪。覃方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覃方政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9.关于上诉人黄武权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只是个人行为,与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黄武权仅是一般参加者,不是积极参加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2016年2月17日,万成江、黄武权、马乾、瞿丰约田某1在咸丰县城夏威夷餐厅见面,瞿丰用菜单打了田某1一下,田某1被迫出具34000元欠条,并向瞿丰出具10万元欠条。当田某1回到咸丰县第一高级中学门口准备驾车离开时,万成江、黄武权等人将田某1的车拦住,要其当天还钱,并再次将田某1带回夏威夷餐厅,强迫田某1将车辆出售之后还钱,田某1被迫将自己车牌号为鄂Q 的小型轿车以34000元的价格交易给万成江,抵消债务。2017年8月10日12时许,上诉人黄武权邀约黄仕耀、金明勇找到了李某2将其带至咸丰县育英路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东侧巷道的“硒茗坊”茶楼2号包间。在该包间内黄武权、金明勇二人对李某2实施了殴打,致李某2鼻骨骨折,要求李某2写下除10000元本金之外的18000的利息欠条。黄武权又以要求李某2喊人担保为由,与金明勇、黄仕耀一起将李某2带至高乐山解放路小地名“水淹坨”的“龙景苑汽车美容中心”洗车场,并在洗车场对李某2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直至当天20时许,李某2的妻子曾某1赶到洗车场又打下一张23000元的欠条,并将自己的一枚铂金戒指抵押给黄武权,李某2才脱离控制。据此,黄武权上诉提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系其个人行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黄武权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车辆,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为争夺赌场利益,持械聚众斗殴(未遂),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在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审认定黄武权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已考虑黄武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黄武权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0.关于上诉人艾家祥提出仅是一般参加者,一审判决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经查,艾家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为争夺赌场利益,持械聚众斗殴(未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罪、容留卖淫罪。艾家祥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艾家祥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11.关于上诉人金明勇及其辩护人提出金明勇与张正兵系亲戚关系,双方没有金钱关系,金明勇不是组织中的成员,更不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金明勇从小与瞿丰关系要好,随同瞿丰进入该组织。2017年8月10日,黄武权、黄仕耀、金明勇找到了李某2收账,将其带到咸丰县一茶楼包间对李某2实施了殴打,致李某2鼻骨骨折,经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又要求李某2写下除10000元本金之外的18000的利息欠条。黄武权又以要求李某2喊人担保为由,与金明勇、黄仕耀一起将李某2带至高乐山解放路小地名“水淹坨”的“龙景苑汽车美容中心”洗车场,并在洗车场对李某2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直至当天20时许,李某2的妻子曾某1赶到洗车场又写下一张23000元的欠条,并将自己的一枚铂金戒指抵押给黄武权,李某2才脱离控制。2018年2月9日23时许,在咸丰县,魏爽、金明勇二人发生冲突后相互斗狠、邀约斗殴。魏爽因头部被金明勇打出血而心生不服,遂伙同雷明雨、李风雨等一起拿刀追砍金明勇,致金明勇受伤。2016年,因张正兵在谭某1的煤矿拖煤被拒,张正兵带领雷志明、金明勇等人用车将矿厂大门和地磅堵住,致使矿厂无法正常经营。2014年底,张正兵、金明勇在金天假日酒店要求被害人娄某还钱,本金2万元,利息1.8万元(月息1角),娄某予以拒绝后,张正兵朝娄某身上泼了一杯热茶,金明勇对娄某拳打脚踢。后来,毛某2因其妻子是该借款的担保人而代为偿还3.8万元。2017年9月25日21时许,瞿丰、金明勇、马乾等人因咸丰县居民蒋某1无法偿还债务,在高乐山龙景苑旁洗车场内对蒋某1进行殴打。2013年,咸丰县居民滕某1因在张正兵开设赌场借赌资9万元无力偿还,2014年10月15日,张正兵安排金明勇逼迫滕某1找到滕某2做担保人,并让滕某1加上高额利息一起给张正兵出具了12万元的欠条。综上,上诉人金明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审认定金明勇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已考虑金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金明勇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2.关于上诉人张志超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认定张志超系被抓获归案,属认定事实错误。张志超在参与的犯罪中都属于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
经查,虽然在咸丰县***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张正兵等13人的抓获经过”载明张志超于2018年11月10日由咸丰县***民警抓获。但是,在本案的卷宗材料中有两张传唤证,日期分别为2018年11月10日和11月20日。张志超于2018年12月15日被鹤峰县***执行逮捕,无拘留记录。经核实本案的办案民警,亦证实张志超是被打电话通知来接受讯问的,该事实与传唤证及逮捕决定等书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志超接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到案。一审判决认定其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有误,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纠正。
上诉人张志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争夺赌场利益,持械聚众斗殴(未遂);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张志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张志超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关于上诉人张志超的量刑问题。张志超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于张志超的自首情节进行了举证,虽然一审判决将张志超错误认定为抓获归案。但是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张志超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对张志超所犯四个罪名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其确定的刑期已经体现了从轻处罚,故本院对张志超的量刑不予调整。
13.关于上诉人刘绍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刘绍军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卖淫罪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犯罪情节轻微。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经查,2015年5月17日,张正兵在咸丰县开设赌场,雷志明等人因赌场利益之争遂邀约上诉人刘绍军、马乾等人带刀去张正兵的赌场闹事。2013年3月至10月,雷志明、刘绍军等人在咸丰县大坝巷开设发廊,先后容留谭某2、李某4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人获利20000余元。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李某4香、刘绍军二人继续经营“馨雅轩”发廊,容留王某1谭某2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人获利4000余元。总计刘绍军非法获利24000余元。刘绍军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刘绍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持械聚众斗殴(未遂);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卖淫。刘绍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刘绍军的犯罪事实及全部的量刑情节,原判量刑并无不妥。故上诉人刘绍军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14.关于上诉人雷明雨、李风雨、黄仕耀、李豪、张航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经查,上诉人雷明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在开设赌场第3起、聚众斗殴第1起、***犯罪中,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雷明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设赌场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风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仕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罪。黄仕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上诉人李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罪。李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新罪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没有判决,对漏罪作出判决,与新罪数罪并罚。
上诉人张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罪。张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雷明雨、李风雨、黄仕耀、李豪、张航的犯罪事实及全部的量刑情节,原判量刑并无不当。雷明雨等五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以上诉人张正兵、雷志明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部分收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咸丰城区及周边区域的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容留、介绍卖淫、行贿等33起犯罪活动,有组织的实施了***、殴打他人等10起违法活动。一审判决将非法持枪的事实归于组织犯罪之内不妥,应认定为个人实施的犯罪。除此之外,原判认定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正确。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追缴赃款和没收财产符合法律规定。除张志超上诉称其系电话通知到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以外,其他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南庆敏
审判员 罗远彪
审判员李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永松
书记员龚玲
书记员许娜